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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下列各種條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和平條約,互不侵犯條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其他條約中明文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一切條約,包括協定在內。

二、凡不屬於前條規定範圍內的協定、議定書等,由國務院核准。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

內務部制定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准

一、復員建設軍人在革命戰爭中有過重大貢獻,他們復員後,將在生產戰綫上繼續發揚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成爲國家各項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的强大力量。妥善地安置復員建設軍人,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羣衆的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

二、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有家有業,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當認眞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衆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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