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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企業的工齡。參加上述各項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退職的時候,應自重新參加工作的時候起,計算退職補助金。

十、復員建設軍人如果參加帶有技術性的工作,應當服從錄用部門關於試用期或者見習期的規定(如原在部隊擔任技術工作或者原係技術人員,仍作同樣技術工作的,不應當有試用期或者見習期)。在見習期間,錄用部門應當負責帮助他們提高技術,熟悉業務。如見習期滿,仍然不能勝任技術工作,可酌情延長他們的試用期、見習期或者另行調整工作。

十一、復員建設軍人安置後,由於災害、疾病等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難,自己無力解决,或者由於年老體弱,無依無靠,生產所得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可經鄉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酌予補助。

十二、對於帶病囘鄉的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家休養和就地醫治爲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况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一般患有慢性病的,應當在家休養或者請當地醫生治療,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担。如果因爲長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難,可經鄉人民政府審查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補助。

2、需要到當地衞生所、衞生院、醫院門診的,可免繳掛號費,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費用,由醫療單位按月報由縣(市)衞生部門彙總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3、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三、對於患有精神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病情較輕的,可由患者家屬負責照管,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以適當補助,補助費用由優撫事業費開支。如果病情嚴重需要治療,家屬無法照管或者無家屬照管的,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收容期間醫療、生活費用由醫療單位向省(市)衞生部門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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