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683-韓愈-朱文公校昌黎先生文集-8-7.djvu/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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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變鹽法事宜狀

    慶二年張平叔爲户部侍郎上䟽請官自賣塩可以富國強兵陳利害十八條詔下其說令公卿

    詳議公与韋處厚條詰之事遂不行平叔所陳十八條此可見者十六方云白楽天行平叔判度支

    詞曰計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東坡曰此必小人也按柳氏家訓平叔後以贓敗窮失官錢四十万

    緡是宜以此終也○樊曰食貨志云自兵㒷河北塩法羇縻而巳至皇甫鎛又奏置㩁塩法如江淮

    㩁法犯禁歲多及田弘正㪯魏博帰朝穆宗命河北罷搉䀋户部侍郎張平叔議搉塩法弊請官糴

    塩可以冨囯詔公卿議可否中書舎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詰之以爲不可平叔屈服平叔所陳

    利害凡十八條公爲隨條分析処厚則發十難以折之云

 張平叔所奏塩法條件

右奉勑將變塩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

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

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塩収實估匹段省司凖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