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Jusjih/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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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救命[编辑]

我把Template:Header里面的东西改错了,麻烦你改回来一下谢谢!叉烧仔16:19 2006年8月14日 (UTC)


谢谢你的邀请[编辑]

我前一段时间工作比较忙,没有很多时间上维基,所以一直没有去编辑,谢谢你的邀请,请升级我为行政员,我准备做一些界面的优化和首页的编辑工作。--Vipuser 11:31 2005年10月9日 (UTC)

Dear manager,

As a librarian regularly assisting users locating primary sources, I have trouble understand if I can refer Wikisource (primary resources) to them. I read carefully about the Wikisource and wiki software and the purpose of the wiki community, I am not quite sure how to use your source for library users who need originial documents for refernce. I would appreciate your comments.


Sincerely,


Lisa Huang

Re:温泉法[编辑]

显然我是很久没登入文库了(不好意思)。我不知道大韩民国的法律属于公有领域,不过维基文库的简介页面提到文库也收公有领域的文档。请问有什么问题吗?--KaurJmeb 19:13 2005年12月23日 (UTC)

之前的回文好像有点误会你的意思了。我和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讨论过,上传韩国的法律会不会有什么问题,他说是ok的,如果法律不属于公有,那么律师上法庭时就不能引用别国的法律了。不过我没有仔细去查过有没有特例。--KaurJmeb 09:00 2005年12月24日 (UTC)
法律译文的版权我也是一并请教过了,答案和上面同, 南韩的温泉法我参考过很多网站,大家的内容都一样,看不出原始出处为何。--KaurJmeb 11:06 2005年12月25日 (UTC)

new vote[编辑]

hi Jusjih

there is a new vote in ws.org. it is about whether you want ProtectSection to be enabled. see oldwikisource:Wikisource:Vote on enabling the ProtectSection extension.

could you advertise it here please?

thanks ThomasV

联合国[编辑]

"使用联合国网址的条款和条件:“联合国允许用户为其个人非商业用途访问本址,并从本址下载和拷贝资料、文件和材料(统称“材料”),但用户无权将其转售、转发、编译或衍生再造,同时用户须遵守下述条款和条件,也须遵守对本址特定材料可能适用的更为具体的限制规定。”"。这样的话,能放在维基文库吗?--Shizhao 09:36 2006年1月19日 (UTC)

实际上如果你同意,就可以利用Special:Makebot亲自把RhoBot注册为bot。多谢了! --Shibo77 09:11 2006年4月30日 (UTC)

知道,只是预定等到第七日再授权。--Jusjih 14:36 2006年4月30日 (UTC)
谢谢! --Shibo77 09:40 2006年5月4日 (UTC)

请教[编辑]

我想在维基百科上二十一条这个条目上加上文库的链接,可文库中该条约叫民四条约。怎么办?Iamdavidtheking 17:11 2006年10月12日 (UTC)

有多种方式:
  1. 在百科用{{Wikisource|條目名}}。
  2. 在百科用{{Wikisource}},并在这里建立有实用价值的重定向。--Jusjih 12:35 2006年10月13日 (UTC)

有个疑问,假如某篇适用于Template:PD-TW-old-30的文章,但是其最初发表地在大陆,根据属地原则,是否仍然适用Template:PD-TW-old-30?--Shizhao 03:42 2006年12月25日 (UTC)

这就涉及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纠葛。在大陆中华民国最初发表者,适用于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索台湾时,就难以认定大陆中华民国最初发表的著作,应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台北”(中华民国)认定。要争论此事时,我们甚至也能争论蒋中正在台湾地区认为公有领域的著作,在中共统区是否法理认为有著作权。请看著作权笔记(繁体),有实用的内容。天下最坏的事,许多著作权人难以联络,却法理仍有著作权,破坏文化发展。顺便请问的是,中华民国法律已经流行用“/”于子页,表示不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要不要也如此作,用“/”于子页,表示不同版本,取代括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Jusjih 14:13 2006年12月25日 (UTC)
这个问题真得很头痛。关于大陆的法律,当然可以啦--Shizhao 14:23 2006年12月25日 (UTC)
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头痛,因为许多政客只会讨好少许财团延长著作权,不管联络失联著作权人的困难性及不可能性。PD-TW-old-30的问题,我准备找时间到著作权笔记有问必答询问,试试看能否有答案。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纠葛,太复杂而混乱。如果真的有疑义,最后可以讨论应否停用PD-TW-old-30。--Jusjih 14:37 2006年12月25日 (UTC)

"大理院统字第#号解释"能否十条或百条一文?[编辑]

现在这条生成了很多碎小的文件,在“新页面”一栏把其它的文件都淹没了。以0到100号解释为例子,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是生成“大理院统字0到100号解释”这个文件,然后分100个sections,一个解释占一个section。第10号解释可以用“大理院统字0到100号解释#大理院统字第10号解释”这个link来访问。--霍枯燥 02:36 2007年1月20日 (UTC)

每份解释都能算一份条目,但解释日期多已亡佚。若嫌碎小,那全唐诗唐诗三百首玉台新咏古文观止等整理收集的作品原作也不应各自有碎小条目。春晓原文仅有20汉字,不碎小?顺便一提的是,葡萄牙文维基文库超越中文维基文库条目,才会更加速补充大理院统字号解释。--Jusjih 16:34 2007年1月20日 (UTC)
关于这个碎小的问题,我现在同意这不是个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加文本数量。不过一点进去,只看到一行字的文本,还是没信息量。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建立百条一文的页面,用“{{:大理院統字第#號解釋}}”征用每一条具体的内容,这样百条一文的页面可看性要高一些,另外也不影响zh.wikisource的文章数(相反还增加了这些百条一文的引用页面)。这和下面的《全唐诗》《全宋词》的输入也有些关系。能否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想法?--霍枯燥 23:12 2007年2月10日 (UTC)
已经改动了头10条仅作为范例,如果认为不可,可以revert。--霍枯燥 06:07 2007年2月11日 (UTC)
使用<onlyinclude>,改得好,不必回退。要广而告知,请去Wikisource:写字间。--Jusjih 17:18 2007年2月11日 (UTC)

zh.wikipedia的编辑toolkit[编辑]

zh.wikipedia编辑时,有很多helpful的toolkit,如中文标点,汉语拼音,注音符号,常用符号等等,不知道是如何做到的?能否为wikisource也加入此功能?--霍枯燥 03:50 2007年1月20日 (UTC)

目前想不出何种MediaWiki形成之。需要时间找。您非这里管理员,不能编辑MediaWiki,但仍能去Special:Allpages找MediaWiki。Jusjih

关于《全唐诗》《全宋词》的输入[编辑]

首先,一首诗若有多处不相关的copies,一旦要有错要改,经常无法改全,建议保留一个主条目(main copy),其它地方以引用主条目为上。技术上比较简单:

  1. 主条目中以“<onlyinclude>内容</onlyinclude>”框定被引用的内容
  2. 非主条目中以“{{:主条目名}}”引用,被引之内容就会出现在该处。

这样一来,文本有一致性。改错只要改一处。鉴于网上流传的版本错字很多,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这样可以大大增加zh.wikisource的条目,《全唐诗》《全宋词》加起来有好几万条,英文法文西文葡文wikisource数量似乎很大,但其中有不少都是用这种短小条目充数。

举一个例子,李商隐的“锦瑟”收于《全唐诗·卷五百三十九》,这需要一个单列无二义的主条目“锦瑟”(若不唯一则加合适后缀使其唯一,这可参考wikipedia条目的消歧义方式),更动内容须一贯在此主条目内,非主条目,比如《全唐诗·卷五百三十九》中,以“{{:錦瑟}}”征用,具体请看“锦瑟”和《全唐诗·卷五百三十九》两条目的历史操作。“锦瑟”原来的错字很多,我已据下载的《全唐诗》中华书局1960年本校对改正,若别处不按此法输入的“锦瑟”,很难找到并改正之。 --霍枯燥 22:57 2007年2月10日 (UTC)

看过锦瑟全唐诗·卷五百三十九了。你的想法非常好。--Jusjih 17:24 2007年2月11日 (UTC)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编辑]

谢谢您的用心,我稍稍增加2006年6月修正条文,但没有上传图示。而2006年12月条文修改图示甚多,未避免与您的工作混淆,就没有动作。不过,如需详细文字档案与图例档,请直接至此处下载:

[1] 

再一个月可能就会被移除,您可以先下载存档。 123.193.115.68 16:39 2007年2月24日 (UTC)

不用客气,你的贡献量才令人佩服!关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的编修,暂告一段落。而紧急命令的部分,在1949年以前,共有5次,待搜集到书面资料后,再敲字上传。另外建议你,暂时不要编修中华民国废止法与失效法,这个部分国会图书馆的清单建置有疑义,如有新消息再通知。但仍可继续编修Wikisource:中华民国法律,增添新的法案。(此因国会图书馆将“当然废止”的废止法改列为失效法,恐造成使用人的混淆。)Petitor100 14:52 2007年3月12日 (UTC)
关于失效法疑义问题,因为最近我寄了一些资料给国会图书馆,结果他们将当然废止的法律(譬如九二一)由原来的有效法律,移到失效法。可是对照他的废止法与失效法目录,却会发现期满当然废止法律,有些放在失效法,有些放在废止法,等他们回函后,我会再请他们修正。到时候才会知道这些期满的当然废止法律,他们统一要放在那边,这样文库这里才不会做白工。
由于还要搜集一些资料,因此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当然废止部分目前大多数仍归类在失效法,由于本会期没有废止法律,倒还好。至于失效法部分,如果九二一等条例那些移动至此,顶多未来再移动到废止法部分而已,您可斟酌。Petitor100 02:42 2007年3月26日 (UTC)
另外,也请您参考公文书横式书写数字使用原则,关于法令文号发布,不必刻意将数字改为汉字形式,详细规则请见该原则。Petitor100 15:54 2007年3月12日 (UTC)

关于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那么例如蒋中正的作品应该怎么算?--Shizhao 02:12 2007年2月28日 (UTC)

除非依据性质属于公有领域,否则在美国的算法是[2]
  1. 1922年或更早出版者,一般属于公有领域。
  2. 1923到1977年出版者,出版起95年。
  3. 1978年或更晚出版者,终身加70年。蒋中正于1975年逝世。1975+70=2045
这就是为何我们一定要设法结束美帝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才能结束过分的障碍。--Jusjih 12:39 2007年3月1日 (UTC)
记得1996年1月1日在起源国属于公有领域时,在美国也是公有领域。--Jusjih 12:59 2007年3月1日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目录[编辑]

我也认为那个网站的分类目录应该有版权,自己建立一个总目录当然好了--Shizhao 06:14 2007年3月20日 (UTC)

中华民国法律总目录[编辑]

几个疑惑,第一是二二八补偿变成赔偿,那之前的子页如何命名。第二是子页目前以民国命名,但照趋势,将来台湾应该会使用公元纪年,是否现在就先改为公元纪年,免得将来工程浩大。(/2007年)第三,是否将当然废止法律移至失效法,请斟酌。目前总目录个人是没有更改。(废止法部分,目前先隐藏两个法律,已与法律系统一致)第四,增添法律的顺序建议如下1.新制定法律(一般法);2.新制定法律(组织法)3.现行有效法律(一般法)4.现行有效法律(组织法)5.现行有效法律(组织条例)6.现行有效法律(公债条例)7.已废止法。由于行政院若组织再造后,一堆组织条例将废止,因此参考性较小,毋须立即上载。第五,隐藏序号说明不方便,还要一个个移动;个人都是另开视窗编辑,再对照原网页序号来编辑。Petitor100 03:34 2007年3月26日 (UTC)

  1. 依据今年3月21日总统令,修正“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名称为“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并修正全文。历史条文仍然要用当时名称,不是将新名称任意“溯及既往”。已经改正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沿革页。去看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时,也能发现曾经易名的法律子页如何命名。
  2. 即使将来中华民国使用公元纪年,建议那时新法规子页才使用之。已经用民国年命名的子页,仍应以历史原因不改成公元纪年。再者“民国xx年”子页命名,仅表示中华民国,不会是不用民国年的中华人共和或大韩民国
  3. {{PD-TW}}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者包括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或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所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废止或失效以立法院法律系统为准,提不上著作权问题。
  4. 增修法律,中华民国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繁太多,所以这里标是的现行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你建议的顺序虽然有用,但我现在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兴趣较深,而且已经加入总表,所以最近预料会以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重心,但预料也会收集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作为历史文献。
  5. 原来用的nbsp;已经删除,因为一旦插入新法律,跳列就不规则。隐藏序号说明虽不方便,但偶尔插入一两种新法律,尚不致于相差太多。一个个移动,你嫌不便,我来处理。--Jusjih 15:55 2007年3月26日 (UTC)

Re:中共同名法律识别问题[编辑]

这个问题我也困扰很久,至今仍举棋不定,但若只用繁简体来区分1956年以前和以后的中共同名法律,似乎不妥。--鸟甲 17:08 2007年3月29日 (UTC)

子页也可以,我没有意见。另外,“试行”和注明年份不同,“(试行)”是法律的正式名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消歧义,因此应保留“全角括号+试行”的样式。--鸟甲 17:38 2007年3月29日 (UTC)

看起来“(修订)”并不属于法律的标题,而也是为了消歧义,法院判决书都是直接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不加“(修订)”,参见2004年的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刑事判决书。关于管理员,规则要求“参与维基文库中文版计划一个月以上”,我还不到半个月,还是等等再说吧,多谢你。--鸟甲 18:07 2007年3月29日 (UTC)

谢谢,已经开通电子邮件功能。旧版刑法也可以作为刑法的子页处理。某法律的主页面可以提供该法最新版的内容,把该法的旧版和修正案作为子页,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样。--鸟甲 09:47 2007年4月1日 (UTC)

谢谢提醒,我没有在中国政府网站上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全文目录,我输入的2002年以前的目录都是直接来自于一个光盘数据库,但中国知网上有2005年以前的全部目录,现已加入textinfo,2006年的目录则来自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其他网站。--鸟甲 13:58 2007年4月6日 (UTC)

《公报》是一个期刊,公告是一个个单独的告示,例如向公众告知发布某个文件(而文件本身一般似乎不属于公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二))。《公报》里的内容并不都是公告,公告可能也未必都上《公报》。--鸟甲 14:21 2007年4月6日 (UTC)

法律的主页面应该是该法的最新版[编辑]

我认为,某法律的主页面应该是该法的最新版,而不只是该法的沿革页,参见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希望您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相应改动,把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放到主页,谢谢。--鸟甲 14:33 2007年4月6日 (UTC)

好的,谢谢。--鸟甲 15:08 2007年4月6日 (UTC)

同意您的办法,或者您可以把这个写到Wikisource:样式指南中去,作为以后法律条目的一个标准。--鸟甲 17:47 2007年4月6日 (UTC)

谢谢您对宪法修正案格式的改进。说到段前空格,以前我之所以不用,是因为我发现段首空格之后会出现显示问题,该段无法自动换行,而且还有虚线框,经您一说,发现可能空格应该用全角,测试之后,果然如此,多谢了。--鸟甲 17:14 2007年4月7日 (UTC)

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译文[编辑]

Jusjih兄,我当然知道您是善意的,我在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编辑摘要中的解释完全是进行探讨,如果语气上有冒犯之处,还望海涵。只是关于人大法律网上的英文版法律,也许并非所有都是官方译文,比如民事诉讼法英文版就没有译出全部内容,而且特别声明人大法工委保留权利,所以我不是很确定这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所称的“官方译文”。--鸟甲 18:46 2007年4月8日 (UTC)

多谢Jusjih兄。关于Template:Law,看起来和Template:Header没有太大差别,能否统一起来?或者把Template:Law变为信息框模板,而非页眉模板?--鸟甲 15:59 2007年4月10日 (UTC)

多谢提示,我已加入Wikisource:专题/法律。--鸟甲 17:31 2007年4月10日 (UTC)

Re:管理员[编辑]

Jusjih兄,不好意思,这几天没有上来,回复晚了。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我愿意接受提名。--鸟甲 00:11 2007年4月19日 (UTC)

多谢Jusjih兄。英文维基文库估计我不会经常参与,投票还可以,当管理员就有些力不从心了。--鸟甲 2007年4月19日 (四) 20:42 (UTC)[回复]

多谢Jusjih兄。另外,现在条目移动时可以在编辑摘要中自动显示内部链接了,您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还有,页面左侧导航栏如何修改?现在的“帮助”和“捐助”的链接都需修改,帮助应该指向Help:目录而非Wikisource:帮助,捐助指向的Wikisource:资助本站也不存在,应该指向http://wikimediafoundation.org/wiki/Fundraising 谢谢。--鸟甲 2007年4月27日 (五) 00:45 (UTC)[回复]

谢谢了,还是找不到MediaWiki名字空间,以后慢慢找吧。--鸟甲 2007年4月30日 (一) 15:24 (UTC)[回复]

看到所有页面了,但还是一头雾水,看来我是无能为力了。--鸟甲 2007年5月1日 (二) 06:55 (UTC)[回复]

管理员[编辑]

您好,Jusjih兄,我是正在提名管理员的Chaplin。刚发现了我在维基百科的维基好友鸟甲兄正被提名为管理员,他贡献良多令我惭愧,希望暂停投票,让我再编辑一些时候再说。欢迎到我的对话页留言,编安。--Chaplin我的对话页2007年4月20日 (五) 09:18 (UTC)[回复]

是的,十分谢谢您为我暂停投票。编安。--Chaplin我的对话页2007年4月21日 (六) 00:49 (UTC)[回复]

现在我认为我已摸清了维基文库的一切运作,亦开始保持贡献,希望重新开始再投票。依您所见,这样做好不好?--Chaplin我的对话页2007年4月29日 (日) 10:25 (UTC)[回复]

我不会如您所说的,谢谢您的支持。--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4月29日 (日) 12:47 (UTC)[回复]

一个技术问题[编辑]

有一个关于counter的问题在Wikisource:写字间#.E4.B8.AD.E6.96.87.E7.B6.AD.E5.9F.BA.E6.96.87.E5.BA.AB.E9.81.94.E5.88.B010000.E6.A2.9D.E7.9B.AE,你是如何知道文章和计数的对应的?--霍枯燥 2007年6月10日 (日) 21:58 (UTC)[回复]

那里回应了。--Jusjih 2007年6月11日 (一) 16:00 (UTC)[回复]

多谢告知[编辑]

以前不知道,谢谢Jusjih兄提醒,我已在清室退位诏书中重新加入横排版本。--鸟甲 2007年6月12日 (二) 19:44 (UTC)[回复]

Username change[编辑]

大人,请将我的名字改成EdmundEzekielMahmudIsa,并且在英文《维基百科》留言给我好吗?用户页w:en:User:EdmundEzekielMahmudIsa。谢谢!!--Edmundkh 2007年8月25日 (六) 08:28 (UTC)[回复]

Re[编辑]

我当然知道鸟甲兄是本站管理员嘛,因为我也是。我希望为维基百科写一个解决破坏用户的报告,于是开设了一个傀儡用户,由我直接控制,进行模拟的破坏,再观察管理员及其他用户的做法,以测试对破坏者的公平性及严厉性,再写报告。我已向用心阁表明用意,正等待回复中,不过连我这样的维基人也怀疑不大恰当吧?!反正回维基也是脸子全失的了,请代告知所有维基人我永远不会回到维基百科的了,谢谢。最后,十分谢谢你抽空。--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8月26日 (日) 07:58 (UTC)[回复]

十分谢谢你,测试已于当日结束,并已向管理员申请永久封禁Facts。--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8月27日 (一) 03:25 (UTC)[回复]

bureaucrat[编辑]

请问我有权申请当维基文库的bureaucrat么?--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9月29日 (六) 09:57 (UTC)[回复]

当然可以,但既然你有兴趣,已经去Wikisource:管理员#现时的管理员提名加入Wikisource:管理员/Chaplin 2提名你开始投票了。--Jusjih 2007年9月30日 (日) 01:01 (UTC)[回复]
谢谢您。--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9月30日 (日) 01:13 (UTC)[回复]

欢迎IP用户模版[编辑]

我觉得建一个欢迎IP用户模版比较好,我监视了一段时间,发现IP用户也好活跃,贡献亦多,我觉得对这样的“无名英雄”应加点鼓励,以及告诉对方如何登录维基文库。您觉得呢?--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10月1日 (一) 02:30 (UTC)[回复]

当然可以。--Jusjih 2007年10月1日 (一) 02:38 (UTC)[回复]


饮食与健康 Reply[编辑]

请证明著作权所有者释出此文版权,否则要删除。--Jusjih 2007年9月23日 (日) 15:30 (UTC)[回复]

1.该资料由报佛恩网转载,基于以下版权声明:

本站资料,欢迎翻印、翻录、转载流通,功德无量

2."我愿意将版权与任何愿意推广的人分享,但我坚决反对您将这卷录音带的内容,拿来做为谋利的工具。"

不能用于谋利,乃为防止有人不图创作,以他人的作品获取不当的利益,对于维基文库的使用,没有影响。

(若不能做商业利益用途,则所有的佛经、圣经等宗教经典,以及大部分的古文,都必须被删除。而且它们也多半不允许任意窜改,以防止原意遭到曲解。) Qpwoeiruty 2007年10月1日 (一) 14:58 (UTC)[回复]

欢迎IP用户模版已创建[编辑]

本人已创建了{{SUBST:Welcomeip}},可使用之。--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7年11月27日 (二) 09:22 (UTC)[回复]

Bot flag request for User:计算机[编辑]

  • Bot operator: User:White Cat (Commons:User:White Cat) - En-N, Tr-4, Ja-1
  • List of botflags on other projects: Bot has a flag on wikimedia (meta,commons) wikipedia (ar, az, de, en, es, et, fr, is, ja, ku, nn, no, ru, sr, tr, uz, simple...) (See: m:User:White Cat#Bots)
  • Purpose: Interwiki linking, double redirect fixing, commons delinking (for cases where commonsdelinker fails)

-- Cat chi? 2008年3月16日 (日) 17:54 (UTC)[回复]

I have started voting at Wikisource:投票 while I cannot unilaterally approve your bot.--Jusjih 2008年3月16日 (日) 18:18 (UTC)[回复]

请教“爲”和“為”[编辑]

Jusjih兄,请教“爲”和“為”哪一个是正体?这个教育部网站字典用的是“爲”,但它的网站有时又显示成“為”。现在维基文库中很多网页用的是“為”,例如作者:康有为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维基百科中的繁简转换一律把“为”转换成“爲”,而文库则自动转换成“為”。我很困惑。--鸟甲 2008年5月10日 (六) 01:25 (UTC)[回复]

国字标准字体提供链接像是以“為”作为台湾地区正体,而“爲”是异体。查询台湾地区及教育部国语辞典时,要含异体字才能找到“爲”,否则找不到,所以“為”是台湾地区正体,港澳地区我不清楚。也许百科的台湾正体应该考虑修订转换,以求推广正字。谢谢你对正体字的关心,因为这对传承中华文化非常重要。--Jusjih 2008年5月10日 (六) 01:51 (UTC)[回复]
您说的应该是对的,只是我的电脑上显示的一律是“爲”字,直到我看到在这个字典上该字正体被归入“火”部共9划,而教育部异体字字典把异体“爲”归入爪部共12划。我才确信该字应该是“為”,只是我的电脑显示有问题。估计维基百科也应该显示的是“為”,而我的电脑页面显示是“爲”,但浏览器上框显示却是“為”。不过,从这个字的字源来看,似乎是归入爪部的“爲”字更正统,这是题外话了。多谢。--鸟甲 2008年5月10日 (六) 03:53 (UTC)[回复]

多谢[编辑]

谢谢Jusjih兄对公务员惩戒法的改善,民国立法院的法律系统我可以通过tor进去,非常好的数据库,多谢了。这一段时间我都在关注汶川大地震的事儿,老在英文维基百科晃悠,一直没来文库,回复晚了,见谅。--鸟甲 2008年5月31日 (六) 15:55 (UTC)[回复]

谢谢Jusjih兄,辛苦了。--鸟甲 2008年6月2日 (一) 06:44 (UTC)[回复]

Usurpation of User:Caesar[编辑]

Hello! I am w:sv:User:Caesar (confirmation; home wiki user rights). I would like to usurp User:Caesar for SUL. Thank you in advance! –Gaius Iulius Caesar 2008年6月10日 (二) 19:21 (UTC)[回复]

Done. This is my first time doing usurp, so it has taken me some time to do it only after some difficulties. It should be fine now, but please do check. Thank you.--Jusjih 2008年6月10日 (二) 23:42 (UTC)[回复]
It works perfectly! Xie xie! –Caesar 2008年6月11日 (三) 07:12 (UTC)[回复]

关于皇室典范[编辑]

本条目是移自维基百科,翻译者为Hamham。因为条文部分通常必须移到维基文库,所以帮忙代转。

发言者:Geoffreyjhang 2008年7月21日 (一) 07:09 (UTC)[回复]

谢谢。有标示翻译者以及GFDL兼容的版权许可,就能接受。--Jusjih 2008年7月21日 (一) 22:04 (UTC)[回复]

Bot username rename[编辑]

Hi, I'd like my bot User:计算机 to be renamed to User:タチコマ robot. This rename request is per my wikimedia wide bot username rename. I have decided to have a single username to more efficiently use SUL. Thanks.

  • If this is not the right place to make this request, please move it to the right place.

-- Cat chi? 2008年8月11日 (一) 12:44 (UTC)[回复]

Done. Now you may attach your global bot account one step further.--Jusjih 2008年8月11日 (一) 21:44 (UTC)[回复]

Flint Usurpation[编辑]

Hello! Please help me to usurpate account named "Flint" on zh. wiki for my SUL account. This is my home wiki:[3]--Flint 2008年8月18日 (一) 13:18 (UTC)[回复]

I have forwarded your request to w:Wikipedia:更改用户名/帐户易手 where any bureaucrat there will answer. I am not a Chinese Wikipedia bureaucrat.--Jusjih 2008年8月18日 (一) 16:19 (UTC)[回复]

为什么删除?[编辑]

共党是人类最大的敌人--wmrwiki 2008年8月20日 (三) 16:48 (UTC)[回复]

中华民国五十年(1961年)十二月三十日应美基督教杂志之请所撰证道词,合不合{{PD-TW}}就是争点。若您有反证,请在Wikisource:删除投票新增的段落恢复请求提出。--Jusjih 2008年8月21日 (四) 01:56 (UTC)[回复]

SUL: Lee-SUL → Lee[编辑]

Hi, I'm Lee from Sinhala wikipedia. I need the ownership of the username Lee in order to complete my SUL setup. The current user Lee has no edits on this wiki. Please help me with this.

  • Current Username: Lee-SUL
  • Requested Username: Lee

Thanks in advance.--Lee-SUL 2008年9月6日 (六) 12:29 (UTC)[回复]

Done. Please check if everything is fine.--Jusjih 2008年9月7日 (日) 00:18 (UTC)[回复]

回复[编辑]

template:Pd的意思是自动确认应该使用的模板。在{ { {1} } }后输入作者死亡时间,就会自动显示需要的模板。比如输入{ {Pd|1920} }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自动化。比如在十年后,所有PD-old-60的模板都要手动更新成PD-old-70,使用PD模板,就可以直接自动挑选版权许可协议了。--wmrwiki 2008年10月14日 (二) 09:12 (UTC)[回复]

为什么[编辑]

[[Author:]]在zh.wikisource不是namespace而在en.wikisource却是?--Zy26 2008年10月28日 (二) 05:56 (UTC)[回复]

这纯属不同维基文库语言子域方式不同问题。改成分别页面空间尚待高手处理。--Jusjih 2008年10月29日 (三) 01:43 (UTC)[回复]
mw:Manual:Using custom namespaces --wmrwiki 2008年10月29日 (三) 13:49 (UTC)[回复]
如果都同意添加的话的话那就通知开发人员,Portal、Author、Page、Index都要对吧。--Zy26 2008年10月29日 (三) 14:17 (UTC)[回复]
才发现原来已经申请了两个,根据oldwikisource:Wikisource:Scriptorium#Chinese_Wikisource_adopting_Proofread_Pagebugzilla:15722,开发人员没改的原因是namespace的翻译名称不统一……
比较一下
中文的好处
  1. 对于中文用户来说相对直观、易懂。
  2. 对现有页面改动小,如果要把所有的“作者:”改为“Author:”还需要申请一次SQL(估计开发人员能顺便作了)。
英文的好处
  1. 与zh一贯的namespaces命名方式一致,方便某些用户以及开发人员。
  2. 与英文wikisource一致,英文版的模版只需简单文字翻译就可借用。
  3. 解决了Author Talk等讨论页无法翻译的问题。
  4. 对于不懂中文而稍懂英文的用户来说可以理解页面是在哪个namespace上。
个人倾向于用英文原文……如果翻译名称的问题解决了就可以要求开发人员马上修改了。--Zy26 2008年10月29日 (三) 14:44 (UTC)[回复]
If zh.ws is going to use localised namespaces, I think this must be done for all namespaces at the same time. It does not make sense to have a "作者" namespace when all of the other namespaces are still in English. i.e. "Wikisource", "User" and "User talk:", etc.
bugzilla:15722 will be done more quickly if a large number of zh.ws sysops comment on bugzilla:15722 and agree on a single proposal.
Localising all of the namespaces should be a separate request, after the zh.ws community has had a big discussion and vote.
John Vandenberg 2008年10月30日 (四) 02:53 (UTC)[回复]
如果要新开辟作者页面空间,可否作者空间用中文,其他页面空间继续用英文? If new "Author:" namespace is to be opened, is it possible to use Chinese for author namespace but to continue to use for other spaces?--Jusjih 2008年10月30日 (四) 03:05 (UTC)[回复]
同意John Vandenberg的意见,在其他namespace都是英文的状态下,Author没有必要使用中文,“作者”可以作为Author的alias,现有的文章内容也没有必要改动。I perfer user "Author" not "作者". "作者" could be the alias of "Author". 程序上实现作者空间用中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者后面的冒号却不能是全角的,对应的讨论页是“作者 Talk”还是“作者 讨论”?如果是后者,会影响到一些模板,前者则显得更加不伦不类了。--Zy26 2008年10月30日 (四) 06:28 (UTC)[回复]
那就改成冠以"Author:"以及"Author talk:"吧。--Jusjih 2008年10月30日 (四) 23:54 (UTC)[回复]
Portal namespace还要么?--Zy26 2008年10月31日 (五) 03:19 (UTC)[回复]
有需求就加,不反对。--Jusjih 2008年11月1日 (六) 00:46 (UTC)[回复]
那现在算不算有需求呢?还是先加上备用?英文版的Portal使用率目前非常低,不过还是有一些用处的。
个人感觉您作为行政员在bugzilla:15722回复比较好。如果开发者了解这已经是zh.ws的共识,处理起来应该很快的……--Zy26 2008年11月1日 (六) 00:58 (UTC)[回复]

版权[编辑]

知道一篇文章的什么属性才可判断其版权状态呢?是否职务/匿名作品?出版日期?作者死亡日期?首次发表国别?授权?还有什么?--Zy26 2008年11月1日 (六) 03:35 (UTC)[回复]

还有创作日期,不必等同出版日期,以及作品性质,例如电影以及摄影作品的版权期间不尽然与文字作品相同。--Jusjih 2008年11月1日 (六) 23:54 (UTC)[回复]
有没有整理好的?我目前没找到,如果有的话就可以使用一个统一的模板来自动判断了……--Zy26 2008年11月2日 (日) 00:25 (UTC)[回复]
请看Help:公有领域。在Template:Pd/1923以及Template:Pd/1996输入作者逝世年份,就会自动显示作者逝世超过50、60、70、75、80、100年等等,以及自动更新。--Jusjih 2008年11月2日 (日) 15:06 (UTC)[回复]

Rename request[编辑]

Could you please rename my bot (User:Zumg) into User:555.bot? I'm standardizing my bot username on all Wikisources. 555 2008年12月6日 (六) 01:09 (UTC)[回复]

Done. Please check. As your bot does not have a bot flag here, it is not considered authorized here unless being a global bot. Please also consider applying for a bot flag.--Jusjih 2008年12月6日 (六) 02:45 (UTC)[回复]

请教版权问题[编辑]

Jusjih你好,我编辑的国史大纲经您指出,可能有版权问题。看到您在版权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而我自己在此方面不是太清楚,帮助文档也写得非常复杂。您可否帮忙简单归纳一下:如果我不考虑美、加、两岸四地的差别,袛处理中文维基文库的话,以明年2009年为例,一九几几年之前的作品可以放上来,是按作品发布时间算还是按作者逝世时间算?--大维 2008年12月6日 (六) 03:22 (UTC)[回复]

作品发布时间以及作者逝世时间都要考虑,请看Help:公有领域的解释。若您认为那页面太复杂,要归咎美国版权法的复杂性,但也有另一方法,就是您若人不在美国,例如在两岸四地某地,也请考虑去加拿大Wikilivres登记用户名(最好一致),这样版权期间就比美国简单的多,原则就是作者终身加上50年至年底,与两岸四地相同。国史大纲,性质是否合乎{{PD-ROC-exempt}}以及{{PD-PRC-exempt}},会影响本站能否收录。--Jusjih 2008年12月6日 (六) 03: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