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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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收集从维基文库删除特定页面的请求。如果您想要因为版权原因而删除一页,请将它列在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如果您认为一页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请将它列在这里,所以能讨论。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户可发言,不是投票,不应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资格。若无有意义的反对,留在本页的条目应该删除。如果您认为一页应该快速删除,请列入Wikisource:快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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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编辑]

8月[编辑]

理由补充:经常能看到Blahhmosh阁下在这个删除讨论要求删除一些文献,若是能够在只上传了标题的那时候就考虑好有哪些是自身有能力上传(或者说哪些是有问题的无法上传)的文献再来上传,何必这么麻烦?再者,目前经由Blahhmosh阁下上传的“未录入文献”有数千篇之多,阁下如何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若哪天阁下离开维基文库不干了,剩下的烂摊子又应该如何收拾?———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3日 (日) 16:00 (UTC)[回复]
再补充:本案页面均符合快速删除方针G1。———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回复]
 反对,不认为主页面有作者信息和标题且讨论页有详细来源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能被理解为符合G1,因为G1要求为“空”;这一判别显然是不当的。“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精神的。“烂摊子”的说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经与Blahhmosh阁下沟通下,其非常乐意并已停止创建新页面来整理文献的行为,并且(在协作下)正在整理其“未录入”中各页面的内容。“未录入”中的各页面并非均为空白,因此判别其“实际上没有内容”依据不足。我重申我的观点:我不反对对长期空置的页面进行清理和规划,但如果对于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的页面也要视为“空置”,则相当可能造成滑坡推论。据上,目前反对这一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回复]
 反对阁下的 反对,当事人愿意停止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若当事人无法保证全部上传完成,那把这些页面传上来干嘛?那就与上方提到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是一个意思了,纯属“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论的明明是阁下自己,试问阁下,您去餐馆吃饭,老板告诉你,我们这有酱油、醋、盐,有各种各样的佐料,但我们就是没有饭菜!您会做何感想?读者(顾客)到维基文库(餐馆)来,是为了阅读文章(吃饭)的,不是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吃佐料)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回复]
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请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不要虚空构筑方针指引,否则就成了预设他人恶意立场。“保证全部上传完成”违背“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已经指出过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岸四地著作权未到期,移除页面有依据可论,跟此文献非同类,类比不当。读者来去自由,这里不是餐馆,类比仍不当;相对地,图书馆缺书的话,在馆方积极收集文献的同时,也欢迎有心的读者捐赠。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回复]
“妥当”不“妥当”不由阁下说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阁下的是,阁下在上面这段话中两次偷换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在本条提删中说过任何人违规,本页header中讲:如果您认为一页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请将它列在这里,所以能讨论。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言之有理即可,不用死板地遵守什么规矩。比如下方提到的《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案件也是,并没有哪个规矩说非要提删,我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所以就提出来咯。第二次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上方的提删理由根本就不是什么版权原因,否则它就在版权讨论里了,提删它的理由是贡献者未在多语言文库上传对应页面,这边的页面纯属占坑。所以本案与《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本质上是一个意思,除了占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1:20 (UTC)[回复]
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这句话好像是您说的?而我的回应是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这样看起来似乎打算对“妥当”不“妥当”说了算的不是在下,而是阁下——这是不是也算是阁下所称的“更改我的本意”?此外,我也没有指出您“说过任何人违规”,而是要求您“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也许偷换概念的人并不是我?您也引用了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那么就应该了解到要给出原因,而不是“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而阁下给出的原因在我看来说服力不足,那么要求阁下提供更进一步的原因和违规的说明也是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的合理需求吧?何以就成了“偷换概念”?另外,《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当然是著作权原因,犹可见Zhxy 519所言的“反对在明知版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建立占位页面”,否则一个建立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无文献内容页面,何以会被提删?还是说本地此后要求录入页面需要一次性全数上传?恐怕不是这样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29 (UTC)[回复]
关于G1我再补充一下,G1说:对于条目:建议使用A1。而A1说: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内容空泛”与“没有实际内容”的分别在于:后者乃是与主题完全无关,或是不知所云;前者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前者同时包含后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0:53 (UTC)[回复]
仍无半点符合。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使条目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这句话进一步由...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作出解释,即内容无法足以对此主题作出基本定义。现在的信息,不足以对文献作出基本定义吗?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吗?在有作品信息和文献溯源的情况下?之所以称阁下滑坡推论,正因为照阁下的逻辑,则全文仅录一行字或仅缺一行字,都有可能被称为“没有明确描述主题”——毕竟,不“完整”嘛,对不对?我还是那句话:规则以内的事项,是可以进行的而不应被不当地批评的;但基于现实情况而进行的一些不在条文内的约束,同样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仍不是一刀切的理由。既然他正在整理,就先观察他整理的状况再说。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06 (UTC)[回复]
他正在整理?请问他怎么整理?阁下又在偷换概念了,本条提删的是“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录入”。这些数以千计的页面,整理他们的办法无非两个,要么就是将他们上传完整,我想不论是谁都知道这无法在短期完成;要么就是按我说的,删除这些页面。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回复]
不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怎么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阁下此言只能让我失笑了。我前面就指出过,“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里面不是都是空白页,如果阁下连基本的情况都不了解,那么这一提删的可信赖度和可执行性在哪里呢?你要提删太炎文录初编吗?它也在里面哦。不调查,不整理,不考虑实际情况,给出来的提删案,能否被视为是“言之有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39 (UTC)[回复]
吵不是办法,也没有必要,我提个初步建议:脚踏实地,先整理完User:Blahhmosh/未录入,里面尚无电子来源的,就提删吧;那些就是真的一时半会没法录入的,提删就都不会有异议。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48 (UTC)[回复]
可以,同意这个建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回复]
我认为到2024年还没有录入的文献就应该删除了。在删除之前,我会确认这些文献已经整理到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必要时我会协助进行大批量整理。 Midleading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6:14 (UTC)[回复]
辛苦阁下。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1月23日 (四) 03:03 (UTC)[回复]
现在是2024年,我打算每次随便删除几篇,直到剩下的文献都有内容为止。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1:23 (UTC)[回复]
好的,辛苦!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7日 (三) 11:42 (UTC)[回复]

10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4:25 (UTC)[回复]


11月[编辑]


12月[编辑]






2024年[编辑]

1月[编辑]

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古文辞类纂》收录该标题,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请删除、目论目图外障外障治法内障内障治法小儿痘毒眼治法。这几个页面的内容已经录入在了《一草亭目科全书》里。Blahhmosh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1:08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既然有人提出异议那就由快删转交至删除讨论。该页面属于名称错误的重定向。人大、法检不属于政府单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8:36 (UTC)[回复]

政府公报是官方公报的一种,属于包含关系,重新导向有什么问题?——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48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公报(国家级)一共就4个,其中只有1个是政府公报,所以我不认为有重定向的必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3日 (六) 14:02 (UTC)[回复]
那也不属于“名称错误的重新导向”。考虑到重新导向是廉价的,未来也不一定完全不会有人使用,留著也应无大碍。——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0:16 (UTC)[回复]









教而不善。--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22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2 (UTC)[回复]

2月[编辑]





3月[编辑]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为广告宣传内容。参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复]
    反对此观点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复]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复]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复]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复]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复]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复]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复]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复]




谢谢您的说明,已修改重定向。--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4:26 (UTC)[回复]









4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日文维基文库目前没有采用消极容忍。 Zhxy 519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5:02 (UTC)[回复]


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副知贡献者@User:XsLiDian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4日 (四) 16:04 (UTC)[回复]

标题已被朝政批〔2022〕1号公开,作为残本仍有参考价值。只不过朝阳区民政局不堪面对公众质疑,决定不公开正文。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1 (UTC)[回复]
问题不在于公开与否,本地也没有这个规定。问题是,您想让别人看到什么呢?没有正文内容,只有标题?这是不符合收录规范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3 (UTC)[回复]
向社会公开“朝阳区民政局”曾提出组建两个法外组织的“请示”。
我诉朝阳区民政局的诉讼正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京0105行初1134号。但法院判决公开该文书的概率不大,社群可根据讨论共识径行处理该条目。
我个人建议保留跳转至讨论页的链接,以便其他读者查阅朝阳区政府对此作出回应的批复文书以及“决定不予公开”的文书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3 (UTC)[回复]
空页面本地不收录;阁下提到的两文书,前者已经录入,后者您是可以录入到本地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本地不允许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见Wikisource:删除守则#快速删除。我是建议您可以把讨论:朝民文〔2022〕2号内容移动到阁下提到的另两份文书(特别是第一份)的讨论页。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8 (UTC)[回复]
补充一下:我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的意思,是指您现在把朝民文〔2022〕2号和它的讨论页作重定向的做法是不行的。但是您在内文要链接到哪去,这没问题。——这也就是我说的您可以把讨论页的内容移动到另两份文书的讨论页中去,然后改动内文的链接方向即可。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33 (UTC)[回复]
我稍晚会录入后一份文书,讨论页的处理留给社群决定。大家可以根据现行共识直接处理。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44 (UTC)[回复]
已处理。 支持删除朝民文〔2022〕2号及其讨论页,无内容的页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57 (UTC)[回复]
题外话,内部流程不公开本就是正常情况,全中国到哪里都一样。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3:5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讨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我反对在讨论页讲这些与主页面内容无关,同时与维基文库无关的事情。《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公开不公开,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什么事情。维基文库是查/看文献用的,不是用来搞这些无关的事情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03 (UTC)[回复]

 支持删除此讨论页。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29 (UTC)[回复]
不认为“与主页面内容无关”符合实际情况,文献源流及相关信息介绍的关联性明显。但如果该页面的内容贡献者自行决定删除,我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指出上述意见中的争议之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8 (UTC)[回复]
公开不公开是政府机关关心的事情,维基文库没必要讲这些事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6日 (六) 09:04 (UTC)[回复]
本案已获贡献者同意,应尽早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3 (UTC)[回复]

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同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25 (UTC)[回复]

基于且基于标题与重定向对象内容不衔接的不当重定向, 支持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5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2021年第2号公告:2020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3:04 (UTC)[回复]

提删理由不存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55 (UTC)[回复]
提删理由消失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8:05 (UTC)[回复]

洛阳令李果赞狡吏畏威,妖狐破胆。好录政声,闻于御览。,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4:00 (UTC)[回复]

此提删理由消失,另有劳管理员在移动请求那边处理此件关联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51 (UTC)[回复]

朝政批〔2022〕1号,维基没有拿文号做重定向的惯例,也不认为会有人这样搜,故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6 (UTC)[回复]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显然不属于收录范围。虽然贡献者把这个放在用户页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页面链入,我觉得不合适,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回复]

这个好像侵权了? 曾晋哲留言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回复]
看似适合维基语录收录,建议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回复]


版权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汉语圈没有叫“版权法”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回复]

(!)意见 著作权法同样是跨命名空间重定向。“版权法”作为俗称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转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权条例)。 Teetritio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回复]


  • 论语释疑。据刘昌佳《王弼《论语释疑》“以无为本”的诠释进路》.汉学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论语释疑》,《隋书·经籍志》著录有三卷,《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册府元龟》、《明史·艺文志·附编》亦均有著录,只是卷数或为二卷、或为三卷的差异而已。根据著录的情况判断,《论语释疑》应是在宋代亡佚,目前仅留存于〔梁〕皇侃《论语义疏》和〔宋〕邢昺《论语正义》中共 47 则。”此页面内容疑是从《义疏》中辑出,未见有坊间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回复]
    此书是有一个坊间刊本的,w: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里辑录了一个本子,见[5],《玉》的这个本子要收录的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现有页面中的内文(Special:Diff/2383975)则是从w: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1980年,中华书局)的辑佚而来,其中结合几个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释》“校释说明”一节中提及:由皇侃《论语义疏》(知不足斋丛书本)及邢昺《论语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辑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作校订。),已另行有著作权。考量著作权因素,建议此文删后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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