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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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3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七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一)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雙方同意將文化產業合作、環保產業合作、創新科技產業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產業合作領域,進一步完善會展產業合作,並在《安排》附件6第九條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文化產業合作
兩地文化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且有較強的互補性。加強兩地文化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通過促進文化產業合作,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支持兩地文化產業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產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
2. 在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產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
4. 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
5. 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文化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二、環保產業合作
環保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環保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環保產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環保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5. 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產業發展。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三、創新科技產業合作
創新科技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通過兩地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
2. 逐步把澳門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體系,鼓勵澳門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與國家科技計劃。
3. 加強兩地在高新技術研發和應用、基礎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藉此探討市場開拓。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四、會展產業合作
會展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強兩地會展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會展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會展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2. 為推動澳門會展業的發展,應澳門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將為內地參展人員辦理赴澳門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內地企業和人員參加在澳門舉辦的會展活動。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會展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二)雙方同意將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產業合作;
8. 知識產權保護;
9.品牌合作;
10. 教育合作。」
2. 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二條內容為:
「十二、教育合作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教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澳門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三)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增加第6項,內容為:
「6. 雙方將進一步密切有關主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訪機制,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
三、附件
[編輯]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編輯]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署。
- ↑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姜增偉(簽字)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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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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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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