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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經濟技術合作的長期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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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經濟技術合作的長期協定
1987年5月19日

編者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協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本着在尊重主權、民族獨立、權利平等、不干涉內政和互利原則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加強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友好關係的願望,考慮到兩國在社會主義建設以及在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成就和經驗,並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根據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本着兩國的需要與可能,在經濟技術合作方面互相支持,以促進兩國經濟的發展。

二、經濟技術合作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1.互相提供商定的工業、農業和其它項目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設備和材料;

2.互相派遣工程技術人員,對商定的項目進行技術指導;

3.互相為商定的項目培養技術人員和實習生。

三、具體項目以及實施項目的有關事宜,將通過簽訂政府間的項目議定書確定。

第 二 條

一、在商定的項目範圍內,互相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材料按國際市場價格議價。

二、商定的項目的支付條件和支付辦法以及結算貨幣,將通過政府間簽訂的項目議定書確定。

第 三 條

技術指導和培訓費用以及其它實施商定的項目的所需費用,將通過合同確定。

第 四 條

一、由締約一方向締約另一方派遣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實習生,有義務遵守所在國的現行法律和制度,並在商定的項目範圍內進行活動,對在工作中得到的任何文件保守秘密。

二、所在國應為技術人員和實習生的實習工作提供方便。

三、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和實習生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將通過政府間的議定書確定。

第 五 條

為了本協定條款的妥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對外經濟聯絡部,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指定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部為執行本協定的機構。

第 六 條

一、本協定自締約雙方按本國法律履行批准手續,並從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有效期為十年。本協定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一方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第 七 條

本協定期滿時,根據本協定簽訂的議定書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如尚未完成,應繼續履行,直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代 表 代 表

華 國 鋒 齊奧塞斯庫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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