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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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
作者: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6月
  • (一)中央執行委員會由本黨常年大會選出。其一切行動對大會負責,在兩大會之間爲本黨最高指導機關,管理各區各地方之行動,發行用本黨名義之出版物;並管理派遣做青年,婦女,勞工,農民等工作之職員。
  • (二)中央執行委員會以九人組織之。中央委員缺職時應以候補委員補缺。大會後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即應分配工作,並選舉五人組織中央局。其餘四人分派各地,贊助該地方委員〈會〉一同工作,每星期將所在地情形報告中央局一次。
  • (三)中央局以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行使職權,由執行委員會選出委員長秘書及會計三人其職務如下:
    • 委員長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遇委員長缺席時,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員長之職權。
    • 秘書員〔負〕本黨內外文書及通信及開會記錄之責任,並管理本黨文件。本黨一切函件須由委員長及秘書簽字。
    • 會計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黨財政行政,並對於各區各地方及本黨一切機關之財政行政負責。
  • (四)中央執行委員會常會每四個月開一次,中央局每星期開會一次。中央局自己或經中央執行委員四人之請求,可召集特別會議。在請求書上須說明開會討論之問題及其理由。
  • (五)執行委員會之一切會議,須由委員長與秘書召集之,附加會議之日程。
  • (六)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局之一切決定,以多數取決,但召集臨時全黨大會之議決,須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取決。
  • (七)中央執行委員會,須在全黨大會開會日期前至少兩月通知召集,附寄議事日程草案,並請地方於通知後一月內交齊議案。各地方議案須互換。
  • (八)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報告,在開會一月之前寄與地方。
  • (九)中央執行委員會財政報告,由大會指定審查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不得當選)審查後報告大會。
  • (十)如有本黨三分一之區代表全黨三分一之黨員之請求時,執行委員會必須在接到請求書之一月內召集本黨臨時大會。請求書上必須說明請求召集臨時大會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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