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與鞠朝朋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與鞠朝朋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於重慶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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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渝0117民初1703號
原告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街街道辦事處中南路49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7083082127U。
負責人:周旭,系該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
陳新,女,系該行職工。
被告
鞠朝朋,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案由
信用卡糾紛
案件由來
和
審理經過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與被告鞠朝朋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於2023年2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小額程序於2023年3月14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鞠朝朋經本院合法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鞠朝朋償還信用卡借款本金6487.2元及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787.85元、違約金1013.87元,並從2023年1月31日起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含複利)、違約金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訴訟費及原告因實現債權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鞠朝朋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下列要素事實:
合同名稱及
簽訂日期
2020年7月21日,原告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表示已閱讀全部申請資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領用合約(協議)的各項規則。
信用卡號
信用額度
7100元
借款人
鞠朝朋
激活日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 審判員 | 陳小利 | |
| 法官助理 | 何京霜 | |
| 書記員 | 李思瑤 | |
賬單日
每月23號
還款日
每月12號
透支利率
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
違約金
按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
逾期時間
2022年5月8日
結欠本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情況
截止2023年1月30日,尚欠信用卡本金6487.2元、利息787.85元、違約金1013.8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鞠朝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後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合川區支行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6487.2元,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787.85元、違約金1013.87元及2023年1月31日起的利息(含複利)、違約金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算至本息付清時止,利隨本清。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元,按40%收取計20元,由被告鞠朝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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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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