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王美娟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王美娟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2011年6月21日於山東省濱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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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魯1602民初3124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450號萬益廣場2號樓11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34699420D。
負責人:孫麗麗,該支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凡生,山東海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志強,山東海心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美娟,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濱州市惠民縣。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以下簡稱「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與被告王美娟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於2023年5月1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孟凡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美娟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本金28911.26元以及利息、分期手續費、違約金合計12256.99元(截至2022年9月13日),自2022年9月14日至償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的方式計算;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6月,被告王美娟向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填寫《信用卡申請表》一張,原告經過審核同意並向被告發放長城環球通信用卡銀卡(卡號5248××××××××)一張,被告一直刷卡消費使用。後被告違約還款,截至2022年9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28911.26元以及利息、分期手續費、違約金合計12256.99元未償還。被告的不誠信行為,給原告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王美娟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中國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申請人聲明》、被告王美娟身份證複印件、被告欠款明細及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細等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真實性、證明效力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案件事實要素
本院確認的事實
信用卡申請日期
|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
| 審判員 | 魏佳 | |
| 法官助理 | 仇龍臻 | |
| 書記員 | 王佳瑩 | |
申請人
王美娟(乙方)
發卡行
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甲方)
信用卡類型及卡號
類型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卡號
5248××××6313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
乙方非現金透支交易從交易記賬日至甲方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止為免息還款期。信用卡的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0至56天,具體以乙方申請的信用卡產品為準。乙方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信用卡賬戶內所有欠款的,無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全數償還信用卡賬戶內所有欠款的,不適用免息還款規定,乙方應按甲方相關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關費用,利息由交易記賬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乙方使用信用額度支取現金的,不適用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規定,乙方需自交易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還最低還款額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規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
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發生的各種收付款項由甲方記入乙方信用卡賬戶。該賬戶存款不足發生透支時,甲方按照上一條款對透支額計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複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如有變動按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記賬日為準。
甲方對乙方信用卡賬戶內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人民幣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日,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銷戶結清時,按銷戶辦妥前一天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進行結息處理。
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按時償還透支款項、利息、滯納金、超限費和各種相關費用。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有權制定並收取相應費用,包括年費、掛失費、補發新卡工本費、服務費以及取現、存款、轉賬等交易產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直接計扣乙方信用卡賬戶。
信用卡收費表明細,「分期輕鬆購」手續費,按交易金額的百分比一次性收取「3期:1.95%、6期:3.6%、9期:5.4%、12期:7.2%、18期:11.7%、24期:15%」;透支利息「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最低為人民幣10月或1美元」
消費日期及金額
激活賬戶後多次消費
是否存在逾期還款
是
否
欠款數額
透支款本金
截至2023年6月8日,
尚欠28911.26元
利息
截至2023年6月8日,
尚欠12332.47元
分期手續費
截至2023年6月8日,
尚欠748.1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美娟自願向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申領信用卡,與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協商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被告王美娟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後,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回透支款本金並收取相應利息、分期手續費。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原被告對收取違約金作出約定,故對原告中行濱州黃河五路支行主張被告王美娟支付違約金4401.9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美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答辯權和質證權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美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911.26元及利息、分期手續費(截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分期手續費合計13080.57元,自2023年6月9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雙方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的計收方式計算,但支付利息、分期手續費的總額,不得超過以未還透支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數額);
二、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0元,減半收取計415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黃河五路支行負擔39元,被告王美娟負擔3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本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及時足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主動向本院報告經常居住地及財產情況,並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或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書載明的送達地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並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採取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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