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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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決定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一、爲了集中地、準確地刊載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決議、命令和指示,以利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決定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簡稱「國務院公報」) 。

二、公報刊載主要內容確定爲: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佈的法律和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外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協定和公告;

3、國務院發佈的決議、命令和指示;

4、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直屬機構發佈的重要命令和指示;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發佈的可供全國參考的重要決議和命令。

三、由國務院秘書廳負責編輯、出版公報的經常工作。

四、「國務院公報」出版後,各部出版的公報(如外交公報重工業部公報),應即停止出版。各部公報原來所刊各類文件,一部份將刊入「國務院公報」,其餘可分別編入其所辦業務指導性刊物,或者編印文獻和規章專冊,或者用內部行文等方式下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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