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警察廳報在京各校暨奉天來京留日學生因爭回旅大問題遊行演說呈內務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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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
京師警察廳 總監薛之珩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4月16日
1923年4月16日

呈為本京各校學生暨奉天來京留日學生因爭回旅大間題遊行演說,散佈傳單。謹先後情形具報鑒核事:

竊查此次因爭回旅大問題,本京各校學生於上月間先後築隊遊行街市,並散放傳單,赴府院請願。本月八日復有奉天省留日學生楊為芳等三十餘人來京,寓居打磨廠第一賓館等處,連月集隊出外遊行,手執旗幟,上書「收回旅大」字樣,沿途散佈傳單,並赴府院外交部請願。本廳以其出於愛國熱誠,尚無越軌行動,是以未便加以制止。曾經迭令區隊飭警妥為照料,並注意維持秩序。業將辦理情形報請鑒核在案。

近各該生等仍覆出講演,並在中央公園開會演說,抵制日貨,並擬組織對日經濟絕交遊行示威運動大會。此種舉動恐於國際交誼不無妨礙,並聞有不肖之徒勝雜其問,乘機紛擾。職廳負有維持地方治安之責,除通令各區隨時註意,如有越軌行動即行干涉外,理合將近日本京各校學生暨由奉來京學生舉動情形。呈報憲部鑒核。謹呈

內務總長

京師警察廳總監薛之珩


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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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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