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於廣東省中山市
本文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存檔數據集(HTML上網稿)導入;參見原始頁面(需登錄檢視)。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20民終311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陳×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嘉華,廣東灝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雪蓮,廣東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采芹,廣東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原審被告:陳×,男,住河南省淮濱縣。

上訴人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公司)、原審被告陳×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6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5月1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華×莎公司向順×公司支付運費934423.75元及違約金(以934423.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0%計算)。二審訴訟中,華×莎公司變更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華×莎公司向順×公司支付運費934423.75元及違約金(以934423.75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0%計算)。事實和理由:(一)2018年4月起,華×莎公司已被取消月結資格,故順×公司不存在拖欠2018年4月份運費的情形。順×公司提交的催款確認函載明「截止到2018年4月9日為止,貴公司已欠我公司1-3月份運費總額為934423.75元」,華×莎公司對此予以確認並承諾分期支付。自2018年4月起,順×公司已取消華×莎公司的月結資格,華×莎公司託運時的運費均為即時結清。順×公司提交的運費清單系其單方製作的,未能顯示出雙方真實的交易往來,其真實性不應確認。順×公司提交的運單圖片僅證明雙方存在郵寄服務關係,未能顯示運費支付狀態。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華×莎公司拖欠順×公司2018年4月運費32888.75元,是錯誤的。(二)一審判決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有違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撤銷並依法改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約金應當按實際損失計算。在本案中,順×公司的實際損失是因華×莎公司遲延支付運費而產生的利息損失,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應當以實際欠款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0%分段計算,而非按年利率30%計算。(三)經過華×莎公司核查賬目,華×莎公司在催款確認函確認之日後,分別於2018年4月12日、4月15日、5月14日向順×公司支付三筆運費共70000元,此款應在欠款中扣除。

×公司辯稱,(一)關於2018年4月運費。雙方最後交易日期為2018年4月16日,催款確認函的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系針對2018年1月至3月的運費,並非雙方最終結算金額。催款確認函載明,若逾期付款,將取消華×莎公司月結資格,華×莎公司稱其已即時結清2018年4月運費,但無法解釋其為何沒有支付2018年1月至3月運費。順×公司提交的運單載明的運費金額與客戶月結清單存在一一對應關係。華×莎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已結清2018年4月運費,應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後果。(二)根據收派服務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違約金按月千分之五計算,一審法院調整為按年利率30%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收派服務合同附件二客戶信息表,結算周期為自然月,信用賬期為15天,華×莎公司未付清相關運費,已經造成順×公司損失,故順×公司有權自2018年5月15日起計算違約金。(三)華×莎公司是通過登錄順×公司後台鏈接https://www.1dadan.com進行下單,收方、寄方、托寄物信息、件數、托寄物數量由華×莎公司填寫後自動生成數據,順×公司上門取件,快遞單下方寄方中「市場××部中山分撥倉」也是由華×莎公司自行設置,地址位於中山市創×電器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山市民×電器有限公司,華×莎公司的股東詹×即為該公司股東)。收派服務合同附件二客戶信息表中華×莎公司的地址即為「佛山市、中山市黃圃鎮××路」。順×公司交付託寄物後即在「市場××部中山分撥倉」進行稱重,雙方確定運費,然後出單。(四)經核實,快遞單下方寄方中「李×」為華×莎公司員工,並非順×公司員工。順×公司的收件人中只在「收件員」一欄顯示工號。(五)收派服務合同附件二客戶信息表中約定了華×莎公司的賬單收取郵箱地址,後約定的郵箱地址發生變更,順×公司財務人員何×霞與華×莎公司財務聯繫人通過QQ聯繫對賬,並將當月對賬單發送至華×莎公司指定的郵箱。由於順×公司負責對賬的財務人員更換過主機,已查不到2018年3月至4月份的對賬單郵件發送記錄(相關記錄依靠主機儲存),但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及華×莎公司出具的催款確認函確認2018年3月份的運費金額,可知每月對賬單中的金額為雙方交易中實際產生的運費金額。華×莎公司確認了雙方在2018年4月份仍有交易,但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變更交易習慣,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即時結清運費,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意見。

×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華×莎公司、陳×向順×公司支付運費967312.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8年5月15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五計算至清償之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順×公司與華×莎公司於2017年3月1日簽訂收派服務合同,約定順×公司為華×莎公司提供快遞服務運輸服務,結算周期為月結。2018年1月至3月,雙方確認發生了934423.75元的快遞運費,華×莎公司對此沒有異議,且在催款確認函中蓋章確認,但華×莎公司對2018年4月的32888.75元運費有異議。順×公司經多次催討上述欠款,華×莎公司至今仍未支付運費,順×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莎公司企業登記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陳×系法定代表人。

一審法院認為,順×公司與華×莎公司之間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雙方對2018年1月至3月934423.75元的快遞運費沒有爭議,應予確認。關於雙方的爭議焦點,分析如下:關於2018年4月的運費32888.75元的爭議。順×公司主張2018年4月32888.75元運費,提交了2018年4月的運費清單及運單圖片,記載了雙方發生了117221元運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順×公司對華×莎公司主張2018年4月的32888.75元運費,合法有據。華×莎公司否認2018年4月運費,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對順×公司主張2018年4月的運費32888.75元予以確認。關於違約金的爭議。順×公司與華×莎公司於收派服務合同對違約金有進行約定,順×公司主張按收派服務合同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即年利率18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因此順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依法調整為以967312.5元為本金,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0%計算違約金至實際歸還之日止。關於陳×的責任,依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反映,華×莎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陳×系法定代表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債務應當由華×莎公司承擔,華×莎公司沒有出現法定的清算情況,因此陳×不應承擔清償責任。綜上所述,順×公司訴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不放棄質證抗辯權,但不影響本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華×莎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順×公司支付運費967312.5元及違約金(以實欠款額為基數,從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8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985元,由華×莎公司負擔。

二審訴訟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華×莎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2019年8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黃圃支行出具的轉賬匯款回單複印件三份(分別載明:2018年4月12日詹×向順×公司轉賬支付10000元,2018年4月15日詹×向順×公司轉賬支付50000元)、2019年11月11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黃圃支行出具的詹×卡號6222××××××××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一份(載明:2018年4月12日詹×向中×司轉賬支付10000元,2018年4月15日詹×向中×司轉賬支付50000元)、2018年12月12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南江支行出具的華×莎公司賬號2013××××××××的客戶存款對賬單一份(載明2018年5月14日華×莎公司向順×公司轉賬支付10000元),擬證明華×莎公司分別於2018年4月12日、4月15日、5月14日向順×公司支付三筆運費共70000元,此款應在欠款中扣除。

×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一)中山創×電器有限公司的導航截圖打印件一份,擬證明華×莎公司交付託寄物、進行稱重的具體地址;(二)後台數據截圖打印件一份、陳×聯絡信息截圖打印件一份,擬證明華×莎公司已變更收取對賬單的郵箱;(三)何×霞(Liu×iaHe)-速運中山區向568919587@qq.com發送2017年9月順×對賬單的往來郵件截圖打印件一份、何×霞(Liu×iaHe)-速運中山區向568919587@qq.com發送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順×對賬單的往來郵件截圖打印件一份、QQ賬號5××××××××的賬戶信息截圖打印件一份、QQ賬號5××××××××的QQ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一份,擬證明雙方通過QQ聯繫對賬,順×公司將最終確定的對賬單發送至華×莎公司指定的郵箱。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4月10日的催款確認函,由華×落公司的蓋章確認,載明以下內容:截止2018年4月9日華×莎公司已欠×豐公司2018年1月至3月份運費總額為934423.75元,華×莎公司承諾2018年4月15日前付清2018年1月運費,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2018年2月運費,2018年5月15日前付清2018年3月運費。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華×莎公司應否向順×公司支付運費967312.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實欠款額為基數,從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經審查,(一)關於欠付運費金額問題。順×公司主張華×莎公司欠付運費為967312.5元,華×莎公司主張其欠付順×公司的運費僅為934423.75元,則應由順×公司承擔舉證責任。首先,對於2018年1月至3月的欠付運費為934423.75元,順×公司、華×莎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其次,順×公司主張2018年4月的欠付運費為32888.75元,但其提交的2018年4月的客戶月結清單、2018年4月的運單均為其單方製作,均沒有華×莎公司的蓋章確認,也沒有華×莎公司員工的簽收,華×莎公司對此金額亦不予確認,本院不予確認。綜上,本院認為,順×公司主張華×莎公司欠付運費為967312.5元,其中2018年1月至3月份的運費934423.75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採納,而2018年4月的運費32888.75元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華×莎公司主張其欠付順×公司的運費僅為934423.75元,本院予以採納,順×公司超出此金額的欠付運費主張,本院不予採納。(二)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2018年4月10日的催款確認函有華×落公司的蓋章確認,載明截止2018年4月9日華×莎公司已欠順×公司2018年1月至3月份運費總額為934423.75元,華×莎公司承諾最遲於2018年5月15日前付清,但華×莎公司未履行承諾,已構成違約,故華×莎公司應於2018年5月15日起向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收派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五計算,顯屬過高,一審法院依法調整為按年利率30%計算,雙方並未就此要求改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華×莎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6735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上訴人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支付運費934423.75元及違約金(以實欠款額為基數,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被上訴人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98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985元,由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負擔645元,佛山市華×莎電器有限公司負擔183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22元,由中山市順×速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亦和
審判員阮碧嬋
審判員劉運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書記員曾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