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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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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到陝西調研,聽取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司法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1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專家、社會公眾建議,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更加充分地體現黨中央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目標任務,將草案第四條的內容合併到第一條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一條與第四條合併,修改為: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二、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進一步突出黨對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遵循的原則;同時,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職權職責和相關工作機制已有規定的,本法可予以歸併、集中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第三條和第五條合併,規定: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同時,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遵循的原則進行充實完善。二是,將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合併,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建議增加節約糧食、反對糧食浪費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四條有關保障糧食安全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推動節糧減損,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在草案中充實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發揮其為農服務作用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五、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增加有關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和農村建房管理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六條中增加「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定。二是,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規定。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專家建議增加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建立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銜接機制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七、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一章所列行為,其他法律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本法不宜重複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章法律責任的內容整合後併入第九章監督檢查中。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12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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