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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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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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9月8日下午對仲裁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9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變更、解除、不生效、終止、被撤銷或者無效,不影響已經達成的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宜並列表述,建議刪去該款中的「解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此種情況下,仲裁機構主任除了指定仲裁員外,還可能需要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本條規定作相應修改。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八條規定,仲裁機構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集體決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決定仲裁機構主任擔任仲裁員的迴避事項時,為確保公平公正,應排除仲裁機構主任參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修改為「仲裁機構的其他組成人員」。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加強本法的宣傳解讀、抓緊制定修改有關配套規定、支持仲裁機構提升國際競爭力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障修訂後的仲裁法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仲裁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6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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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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