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沈春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代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有關組織和研究機構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委負責同志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到廣東等地進行調研;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徵求代表的意見。各方面一致認為,修正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總結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實踐經驗,拓展深化國家機關同人大代表的聯繫和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豐富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強化代表履職的保障和監督,有利於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方面普遍贊成修正草案,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經進一步審議和修改完善後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2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代表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代表法修正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應當明確代表在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以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履職。」

二、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對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辦理情況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實踐中,除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外,有的國家機關、組織也就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效果很好,建議增加報告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在交辦、督辦代表建議工作中,多年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形成了不同做法,為適應這一情況,建議明確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代表視察調研報告,交辦、督辦代表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修正草案第三十條對定期組織縣鄉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作了規定。2022年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定期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各級人大代表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對於實施憲法相關制度,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代表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適當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並由常委會決定將修正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