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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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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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7日下午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8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發揮信息技術在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應用,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於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管理措施的規定,涉及相關條款的管理規定及法律責任,建議做好協調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個意見,完善相關規定。
三、有的部門建議進一步明確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對符合畜牧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經科學論證評估,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及時制定、完善相關配套規定,結合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際,加強法律宣傳、解讀和引導,營造全社會保護野生動物的良好氛圍,保障本法有效實施,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5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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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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