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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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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決定
2006年12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7年/第一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5號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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