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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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3年/第三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0號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編輯]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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