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6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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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為了落實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編辦等部門,對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連同上一屆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擬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法律修改問題一併進行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這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考慮到對這些活動,可以通過訂立民事合同等形式明確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並通過事後備案實施有效管理,不需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草案刪去該條中應當報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有關規定。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在拍賣前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考慮到這種情況可以通過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會審的方式解決,沒有必要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草案刪去該條中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正案(草案)》
草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方案,經確認後執行。為了方便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同時又便於主管部門掌握情況,草案將須向主管部門提交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方案,經確認後執行的規定,修改為事先報告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並按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草案還對該法第七十條作了修改,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正案(草案)》
海關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准,其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在實踐中,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免驗的行政審批主要用於搶險救災物資、援助物資進出口等特殊情況,適用範圍很窄,沒有必要每次都審批。據此,草案取消了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免驗的行政審批,同時規定由海關總署制定進出口貨物免驗的具體辦法。
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案(草案)》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進行註冊登記。該項註冊登記和代理人工商登記屬於雙重審批,對代理人的條件要求可以在工商登記時一併審核,沒有必要對代理人實行註冊登記。據此,草案刪去該條中應當在商檢機構進行註冊登記的有關規定。
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為了方便納稅人,簡化登記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草案將該條中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考慮到市、縣政府有關主管機關更加了解實際情況,為便於行政機關就近管理,方便行政相對人,有必要下放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核准權限。據此,草案將核准機關改為「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正案(草案)》
煤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該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註銷、吊銷、監督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考慮到煤炭生產許可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交叉重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可以解決設立煤炭生產許可所要解決的問題,草案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同時,刪去與煤炭生產許可證有關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六條。
煤炭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對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審批作出了規定。考慮到是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由市場主體自己決定,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調節,不需要行政審批,草案刪去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取消煤炭生產許可和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審批後,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應當修改。據此,草案刪去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將第六十九條中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責令停止生產」,刪去第七十條中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以及第七十二條中的「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八、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正案(草案)》
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考慮到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下放由省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不會影響執業獸醫質量和水平,還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草案將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部門改為省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正案(草案)》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考慮到股東同比例增資行為和變更公司形式不涉及證券公司原有股權結構重大調整,對金融市場穩定、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較小,可由公司自主決定,草案將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經批准的有關規定,修改為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批准,同時刪去變更公司形式審批的有關規定。
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案(草案)》
種子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林木種子檢驗員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考慮到省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勝任該項考核評定工作,由其負責更便於管理和服務,草案將該條中的林木種子檢驗員考核評定機關改為省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應當報審批機關核准。考慮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核發辦學許可證、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確保民辦學校校長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需要單獨再對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准,草案刪去該條中有關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應當報審批機關核准的規定。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將未列舉的其他傳染病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三個病種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的,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但是沒有對如何減少法定傳染病病種、調整乙類或丙類傳染病病種以及解除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等作出制度安排。隨着傳染病防治技術不斷發展,一些過去防控難度較大的傳染病已經可防可控,可以相應調低病種分類。為了更好地配置傳染病防控資源,提高防控效率,實現科學防控,草案將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在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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