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的說明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的說明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李春臨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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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
[編輯]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能源安全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能源發展和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推動能源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製革命,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戰略,明確要求啟動能源領域法律法規立改廢工作,推進能源法制定工作。李強總理強調,要切實做好立法修法等方面重點工作,確保國家能源安全。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能源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保障。與此同時,我國能源發展仍面臨消費量快速增加、供給保障壓力持續加大,能源結構調整尚未到位、清潔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能源市場體系不夠健全、儲備體系建設薄弱、科技創新存在短板等諸多問題挑戰。特別是能源供給保障外部環境更趨複雜嚴峻,不穩定、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有效應對上述問題挑戰,亟需進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體系,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積極作用。我國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能源領域還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兩次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和研究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開展實地調研,對有關問題深入研究論證、多次溝通協調,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方面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
[編輯]能源法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能源發展和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把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為立法主基調,貫穿能源規劃以及開發利用、市場體系建設、儲備和應急、科技創新等制度設計始終,全方位夯實能源發展和安全的法治根基。二是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等實際情況,堅持先立後破、通盤謀劃,處理好能源安全與轉型的關係。三是統籌當前和長遠,將能源領域經實踐檢驗成熟的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同時適應能源發展新趨勢,增強前瞻性和引領性。四是準確把握立法定位,着重從宏觀層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作出規定,發揮對單行能源法律法規的統領作用。
三、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共九章六十九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在法律法規中落實黨的領導要求,明確規定能源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戰略,堅持立足國內、多元保障、節約優先、綠色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
(二)健全能源規劃體系。為發揮能源規劃的引領、指導和規範作用,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要求、主要內容、銜接關係,以及批准、公布、實施情況評估和修訂程序等。
(三)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主要從六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能源結構調整方向。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確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分別對可再生能源、水電、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開發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規定。三是促進能源清潔高效和集約節約利用。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要求能源用戶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應服務。要求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五是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加強對跨省域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高運行安全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能源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六是促進農村能源發展。鼓勵和扶持農村的能源發展,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四)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為加快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草案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向符合條件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全鏈條協同推進;推動建立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為發揮能源儲備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應急能力,草案規定,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種類、規模和方式;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政府儲備承儲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府儲備安全,能源企業應當落實社會儲備責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加強能源應急體系建設,制定能源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六)加強能源科技創新。為強化科技創新對能源發展和安全的支撐作用,草案規定,鼓勵和支持能源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應用;制定和完善產業、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能源科技創新;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台,依託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範,支持先進信息技術應用;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七)強化監督管理。對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和可以採取的監督檢查措施、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相關爭議解決機制等作了明確規定。
(八)明確法律責任。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並提供能源輸送服務,以及出現能源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承擔能源應急義務或者不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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