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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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07號
2018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推進去產能、調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現將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二、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中央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發布,其他企業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去產能、調結構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發布的企業名單(含停產停業、關閉時間)抄送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各級認定部門應當每年核查名單內企業情況,將恢復生產經營、終止關閉註銷程序的企業名單及時通知財政和稅務部門。

三、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等留存備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但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尚未處理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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