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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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
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
1990年5月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公布於1990年5月5日
有效期:1990年5月5日至今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出版社、雜誌和報紙出版、發表了一批描寫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鄧小平、陳雲等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生平的紀實文學、報告文學或傳記作品,還有寫江澤民、李鵬等同志的圖書和文章,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有一些作品是寫得比較好的,但是總的來看,這類作品過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視的問題。例如,有的事實內容不準確、不真實,對人物的評價偏頗不公正;有的擅自公開黨中央內部情況和領導人的重要言論;有的熱衷於「秘聞」、「內幕」、「隱私」、「野史」,大量使用道聽途說的傳聞,捏造史實,杜撰領導人的心態、言論和領導人之間的關係,貶低甚至誣衊革命領袖。這些問題在政治上損害了黨的領導,不利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穩定大局。

為加強對這類出版物的管理,保證質量,經中央批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指:現任或曾任黨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全國政協主席。本規定所稱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指:專門描寫、記述上述人物的專著、傳記、回憶錄、紀實文學、報告文學等。

二、出版、發表這類圖書、文章必須十分嚴肅、慎重。所述史實一定要準確,觀點必須符合黨中央《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以及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出版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發表。

三、這類圖書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中國青年出版社、解放軍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雜誌、報紙刊載這類作品,要與雜誌、報紙的性質、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載。

四、有關出版社在安排這類圖書選題時,地方出版社要將書稿報當地新聞出版局,由新聞出版局提出審讀意見,經黨委宣傳部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中央級出版社要將書稿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提出審讀意見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凡寫健在的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書稿,在報送新聞出版署之前,須先由出版單位徵求本人意見。新聞出版署在審批中,如有重要疑難問題,可送中央宣傳部審批。必要時,中央宣傳部可視情況分別請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和軍事科學院等部門協助審核。

五、翻譯出版國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寫的這類圖書,同樣按上述規定辦理。內容不妥但確有某些研究和參考價值的,在上報書稿時須同時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寫好出版說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數,內部發行。

六、上述圖書不得協作出版,不得代印代發,一律由新華書店發行。

七、人民日報、求是雜誌發表上述內容的文章,由他們按本單位的審批程序報批。其他報紙、雜誌發表這類文章,或錄音、錄像帶屬於這類內容的,則應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如匯編成書,須重新按本規定專題報批。

八、1990年2月10日,新聞出版署發出《關於對描寫中央主要領導同志的出版物覆審和報批的通知》,要求近年出版過這類圖書的出版社,發表過此類作品的雜誌、報紙,應根據中央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清理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署報告。至今仍未報的這類圖書一律不得出版、發行(包括在制品)。已報新聞出版署的,仍需按本規定辦理。此類圖書如需再版重印,亦應按照本規定報批。

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新聞出版署和當地新聞出版局予以行政處罰。如內容可以出版,但未按規定報批的,沒收全部利潤。如未按規定報批,加之內容也有問題的,除沒收利潤和加處罰款外,還將對出版單位及有關責任者追究責任,包括紀律處分,取消出版這類圖書的資格,以至撤銷出版單位。如發生違反法律的問題要對有關責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責任。報紙、雜誌、錄音、錄像製品違反上述規定的,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十、各有關出版社、雜誌、報紙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要把對這類出版物的管理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和新聞出版署、中央宣傳部報告。


中宣部新聞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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