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
2019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將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有關規定執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對掛車減徵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有關規定執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6.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後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徵車輛購置稅。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6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