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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內05刑終80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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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17)內0502刑初838號刑事判決書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內05刑終80號

2018年3月21日

原公訴機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潘某某,男,曾因故意毀壞財物,於2014年1月17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越級到北京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秩序,於2015年3月27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越級到北京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秩序,於2015年5月30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再因故意毀壞財物,於2015年6月8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6月2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審理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內0502刑初83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潘某某和杜某系朋友關係。2017年2月27日,杜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潘某某編造杜某因舉報通遼政府高官夥同白某某巨額洗錢,被公安機關打擊報復,杜某已家破人亡,還要趕盡殺絕等虛假信息,在互聯網天涯社區、凱迪社區、齊魯社區、通遼團等網站散布,該信息點擊瀏覽約17萬次,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編造其因舉報通遼市領導犯罪,而遭到多人持槍追殺、跟蹤、威脅以及杜某被關押可能被吃藥、被打針,被酷刑的虛假視頻,在其微信的多個群內散布,致該虛假視頻被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6月2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對上述虛假信息及視頻進行了闢謠。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人潘某某的自然情況及無犯罪記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證明本案經公安機關網絡巡查自行發現犯罪行為及相關辦案程序事實,以及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手機: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國產山寨T808、三星GT-S5360及尖刀一把被公安機關扣押。

4.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證實檢查出檢材中(扣押的1號手機OPPOA33)有宣讀"遺書"視頻、遺書內容照片及在天涯論壇瀏覽相關網頁的記錄。

5.調取證據清單、海南凱迪網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內蒙通遼0"在凱迪社區發貼:一、不要讓杜某命喪非法截訪,點擊量1112次;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1121次;三、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1548次;四、通遼政府求求你了放過他們一家吧,點擊量1515次;五、獻給通遼政府和科區公安分局,點擊量1729次。爆料人內蒙通遼潘某某,×××。

6.調取證據清單、天涯社區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調查回復函,證實天涯社區註冊用戶"u_110505302"的註冊信息和登錄日誌,手機號碼為:×××,在天涯論壇發貼主題標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348次,回復13條;發布內蒙古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牛逼的法院,點擊量121次,回復3條;發布中國銀行和通遼政府你們誰是那把殺人不見血的刀,點擊量190次,回復13條。爆料人內蒙通遼潘某某,×××。

7.調取證據清單、山東廣播電視台齊魯網調取證據通知回復函,證實用戶通遼人註冊手機號為×××,在該網站發布帖子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實際瀏覽數106477,回復20條;發布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瀏覽數58798,回複數4,爆料人內蒙通遼潘某某:×××。

8.證明一份,證實通遼市通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通遼團網上的註冊網名"豆沙包粘豆包哪個更好吃",註冊手機:×××,2017年3月1日22時32分發貼主題標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此人發布此信息共25篇。

9.科爾沁區公安機關在網絡上發布的"關於長期上訪纏訪鬧訪人潘某某在互聯網上發布捏造事實的文章和虛假視頻的告知"截圖,證實公安機關為消除影響穩定民心在通遼團公眾平台、平安科爾沁公眾平台發布的闢謠告知。

10.情況說明、關於彭某某死亡證明的說明,經杜某的母親彭某某居住地的社區民警、遼河鎮衛生院醫生證實,在彭某某死亡當日,其子杜輝持村上開的介紹信到遼河鎮衛生院開死亡證明,當日杜輝持死亡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後續事宜。

11.介紹信複印件,證實濱河街道辦事處興隆村為杜某1開具介紹信,內容為彭某某(杜某母親)因病正常死亡,其子杜某1到遼河衛生院辦理彭某某的火化證明事宜。

1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證明彭某某死亡後由家屬杜輝辦理火化手續。

1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遼監管分局"關於對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違規情況的通報"通銀監發(2007)78號文件,證實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因借用結算帳戶等問題,直接責任人被處分及相關事項處理情況。

14.網頁截圖,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在凱迪社區發布主題標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慘遭遇的貼子,內容為通遼高官夥同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分理處主任盜用杜某帳戶巨額洗錢,杜某受到打擊報復,母親彭某某因此自殺,父親杜某2自焚一次,點擊量16215次;發布主題標題為通遼政府求求你了放過他們一家吧的貼子,內容同上,點擊量14342次;發布主題標題為拿下政法委書記,即可剷除一切邪惡的貼子,點擊量6160次。

15.潘某某手機微信截圖,證實被告人潘某某通過白色OPPO手機微信號"八百標兵進北京"向微信群發布"遺書"視頻。

16.行政案件卷宗四冊,證實被告人潘某某因損壞小區設施及因非正常上訪多次觸犯行政法規,被公安機關四次行政處罰的情況。

17.杜某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實杜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偵查查明,杜某在相鄰的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分理處旁成立弘旭複印社,在該行開立了存取款帳戶,原永清分理處主任白某某因與杜某關係極為密切,借用其帳戶辦理存取款業務,後因二人斷絕關係,杜某產生報復心理,連續向有關部門以洗錢、辦理業務有欺詐等行為為由四處告狀,經執法機關對杜某反映的問題進行詳細核實未發現白某某有私自挪用貪污他人款項、洗錢等違法行為,鑑於永清分理處主任白某某存在違規操作問題,中國銀行通遼分行對其下發了處分決定,但杜某從此走上了非正常信訪之路並多次被行政處罰。

18.不予立案通知書、關於杜某申請立案監督一案的報告、關於移交杜某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函、信訪答覆意見書,證實杜某舉報的白某某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及關於杜某申請立案監督,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結論意見是因未發現違法之處,同意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針對杜某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序,通遼市委政法委員會將此事移交科爾沁區人民政府,請落實教育幫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信訪答覆對杜某此違規事件做出了處理。

19.說明、互聯網截圖,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內蒙通遼0"在網上散布的虛假信息及潘某某"遺書"視頻。

20.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6月12日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21.證人於某詢問筆錄,證實其系彭某某居住地的村委會會計,經手為彭某某的

二兒子杜某1出具村委會介紹信,杜某1說要用介紹信到醫院開死亡證明,平時了解彭某某有心臟病,總在村上診所打針吃藥,丈夫杜某2有食道癌,當時對彭某某的死亡,子女沒有提出過疑義,村里人都知道,很正常的事。

22.杜某2訊問筆錄,證實因杜某被拘留,杜某2夫婦倆上訪,因在途中老伴心臟病發做,想做手術,當地政府不給錢,杜某2夫婦商量到天安門自焚引起政府注意,後在公安部正門往東50米便道處自焚,並拋灑杜某上訪材料的事實經過。

23.彭某某訊問筆錄,證實其自稱患有高血壓、心絞痛,去北京看心臟病,因當地政府不給出錢看病,和丈夫杜某2商量去天安門自焚和反映女兒杜某的問題,後在公安部北門附近自焚,並拋灑杜某上訪材料的事實經過。

24.被告人潘某某詢問筆錄,證實潘某某的手機號碼×××,也是其綁定的微信號,手機號的戶名是誰記不清了,用了好幾年了,有好幾個微信名,現在叫"八百標兵進北京",以前記不住了,在通遼團、齊魯社區、凱迪社區、天涯論壇等網上發布過有關杜某的文章,在手機朋友圈發過自述"遺書"的視頻,發布的目的為舉報辛某、姜某、耿某、任某血葬命案,王某、孫某行政不作為,壓案不辦打擊報復杜某和本人,耿某、辛某和血案有關,自己掌握着這方面的證據但不能提供給公安民警。

25.被告人潘某某訊問筆錄,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均表示記不清了或沉默不語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26.鑑定聘請書、情況說明、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對送檢的潘某某手機及電腦內數據進行檢驗,出具情況說明,三星GT-S5360、ZTE-UV880、uPOO-F201、LenovoMA308、T808手機內未發現與委託要求相關的數據,changhongK238手機由於沒有電池無法提取相關數據;另鑑定送檢的xiaomi2014011手機中發現與委託相關視頻文件14個,總計大小694MB;送檢的OPPOA33手機中檢驗提取登錄微信賬號"×××-pcgwb65exmja22"暱稱"八百標兵進北京"的聊天記錄及相關瀏覽器歷史記錄,內容包括內蒙古通遼市潘某某舉報政法委書記被多人持槍追殺110不立案,對杜某下死手,杜某一家被他們害得太慘了的相關內容;送檢的筆記本電腦硬盤中有凱迪社區、天涯論壇、齊魯社區、通遼團的多次歷史記錄、訪問記錄、搜索記錄,內容包括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某一家的悲慘遭遇等。

27.視聽資料光盤、電子數據檢查光盤,證實被告人潘某某上網散布虛假信息、遺書視頻、現場抓獲情況及審訊情況。

28.物證尖刀一把,系抓獲潘某某時從家中扣押。29.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偵查人員劉明輝出庭所作證言,證明公安機關於2017

年6月2日從潘某某處扣押xiaomi2014011手機等共九部手機及ASUS筆記本電腦一台(串碼AINOAS252991036),因被抓捕時被告人的家人一直在鬧,沒辦法將扣押的物品拿走了,第二天到看守所向潘某某核實,但潘某某不配合,另外,因將xiaomi2014011手機和筆記本電腦的扣押清單裝訂在副卷里了,所以在2018年1月份的時候才向公訴機關提供。

30.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國產山寨T808、三星GT-S5360、xiaomi2014011手機狀態,其中OPPOA33手機內的卡號為×××,ZTE-UV880手機內的卡號為×××,其餘手機內均無卡。

31.張某2詢問筆錄及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預審大隊出具的說明,證明×××手機號的登記機主為張某2,張某2證實他的名字登記的手機號有一個是138號段的,尾號為41,有十多年了,始終是潘某某在用。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經質證,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本案程序事實及潘某某在網上散布相關杜某的虛假信息、編造因舉報政府領導職務犯罪遭到威脅等虛假信息及"遺書"視頻的事實,應予以採信。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罰處罰。潘某某提出的發布的信息均屬實,自己無罪的辯解意見無證據證明,潘某某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對當地社會評價和政府公信力產生了極為嚴重和惡劣的負面影響,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納。潘某某經四次行政處罰不思悔改,觸犯刑律,酌情從重處罰。根據潘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作案工具OPPOA33手機一部、xiaomi2014011手機一部、ASUS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已經原審當庭質證,並予以認證,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且與本案內在相關聯,證明了本案的基本情況,本院全部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潘某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罰處罰。潘某某上訴提出的發布的信息均屬實,自己無罪的辯解意見,但其無法舉證證明。而潘某某所發布的信息已經相關部門核實為虛假信息,且由此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故對其上訴意見不予採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礎 魯

審判員 白鳳蘭

審判員 楊國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姜 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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