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20)內2522民初303號民事判決書
| 阿某、王某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於內蒙古自治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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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內2522民初303號
原告:阿某,女,蒙古族,1982年9月8日出生,現住錫林浩特市。
原告:王某,男,蒙古族,2007年3月2日出生,現住錫林浩特市。
法定監護人:阿某,女,蒙古族,1982年9月8日出生,現住錫林浩特市,(系王某之母)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63年1月5日出生,現住錫林浩特市。
原告:王某,男,漢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現住錫林浩特市。
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斯某,內蒙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住所地阿巴嘎旗別力古台鎮。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職務主任。
委託代理人:王某某,內蒙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錫林郭勒盟××局,住所地錫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塔某,內蒙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別力古台鎮。
法定代表人:韓某某,職務執行董事。
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
負責人:司某某,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好某,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系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別力古台鎮。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好某,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系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阿某訴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被告錫林郭勒盟××局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8日,王某、趙某某、王某申請以原告主體參加訴訟,本院予以准許。2020年11月17日,本院以原告的申請將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追加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2020年12月7日,
本院以原告的申請將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追加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委託代理人斯某,被告錫林郭勒盟××區委託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錫林郭勒盟××局委託代理人塔某,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及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理人好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訴稱,2020年5月17日,事故當事人王某某(已故)駕駛蒙H9××××號小型轎車,沿G303國道1305KM+688M處,突遇被告公路養護隊車輛在公路上進行公路作業,事故當事人王某某採取措施向左變更車道時,致使駕駛車輛駛入路南側路基下發生側翻,事故當事人王某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了第1525221202000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事故的事實。原告認為在道路上進行作業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設施,當養護維修作業區處於視距不良的路段時,應在維修作業區前後明顯合理的位置設置施工標誌。因本次事故發生的地點屬於養護維修作業區域車輛駕駛人駕駛視野屬於視距不良的路段,被告養護作業區的施工標誌及安全警示標誌不符合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事故當事人王某某的死亡結果負有民事賠償義務。綜上,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訴至法院。在庭審中發現行為人為都林攪拌站,經核實後我們追加了三位被告,××房地產、××房地產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公路遺灑物施工作業單位,應當與其他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00元、死亡賠償金766100元、喪葬費37800.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56588.5元,共計1111289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變更訴訟請求:死亡賠償金815649.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9603.91元、喪葬費41876.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搶救費831元,共計1047960.27元。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辯稱,答辯人在本案中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依法應當駁回原告方對於答辯人的任何訴求。理由如下:一、本案中案由應定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非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二個案由之間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原告自己在訴狀中認可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作為定案依據。在原告訴狀中描述了這樣一種場景,現答辯人細析如下:王某某駕駛車輛突遇答辯人公路養護隊車輛在公路上作業,王某某採取措施向左變更車道,致使駕駛車輛駛入路南路基發生側翻。依照生活常識,王某某向左變更車道,駕駛翻車也應當駛入路北路基,為什麼王某某的車輛反其道而行之,與常人、常識不同?答案就在阿巴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據交警認定:王某某駕駛車輛遇前車向左變道,因為能夠發現施工單位擺設的警
示標誌,所以王某某也向左變更車道。所以可以看出來:原告在訴狀中所提的「視距不良」根本不存在,因為是王某某也能夠及時發現警示標誌,並輕鬆作出反應。所以原告所提的「突遇施工車輛公路作業」情形根本不存在。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和錄像已經講解了王某某的車輛為什麼會翻下路南路基,是因為在限速70邁的道路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車速為110邁,王某某為了避免與前車相撞,又向右猛打方向盤,導致剎車失靈,翻下路基。因此王某某的死亡與前車、施工單位、養路工區沒有任何聯繫。且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機關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於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已經作出了認定。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第1525221202000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作出了事故認定:王某某駕駛車輛,一是由於採取措施不當,二是未系安全帶,三是車速過快。最終結論:這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擔全責。答辯人在分析一下:交通事故發生在五月份下午三點左右,通過視頻可以看見晴空萬××,原告方在訴中所提的視距不良根本不存在。原告方主張的所謂視距不良、施工單位作業等藉口,這種理由如果本案中車輛(蒙HX××)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使用,但是後續車輛卻不能用。原因在於如果王某某駕駛的車輛保持合理車速的話,其車輛只能向左打方向盤,這說明其車速快到:如果不打方向盤就會與前車相撞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還說視距不良,是否就屬於置事實於不顧,只要自己受傷害都是別人的錯這種強盜邏輯?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屬於特殊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答辯人在前面已經論述了王某某
翻車只與自己的行為有關,與其他任何人、任何企業均無關,所以本案案由認定
為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明顯錯誤。二、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是有明確的法律依
據。本案中原告主張答辯人在養護作業區提供的施工標誌及安全警示標誌不符合公
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答辯人認為這是原告方自己的猜想。事發當
天答辯人對於路面上發現有失落物的情況,立即聯繫施工企業採取措施清理路面。
施工企業如何施工以及在施工過程中對於出現的事故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答辯人的
責任僅是在施工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明確施工
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
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消除安全隱患。在這上麵條款中責任人是施工作
業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
坑、修繕安裝地面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
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述條款均規定了施工人的賠償責任,與答辯人無任何關
系。法院是我國法律保障的最後防線,其作出判斷應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
本案中不能因為違法者王某某已經死亡,就認定其沒有違法,對其死亡必須找到一
個賠償主體,如果真是那樣做,那麼公平、公正無法彰顯,違法之徒肆意侵擾守法
之人,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因為本案是單方事故,阿巴嘎旗交通管理大隊已經作
出了結論。死亡結果是王某某因為沒有系安全帶,因此王某某的死亡與本案被告沒
有任何關係。本案訴狀的描述原告駕車突遇,因為正規的駕駛情況不會出現突遇情
況,王某某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我方通知施工作業人叫阿
巴嘎旗××公司,進行清理路面水泥,清理過程中發生了這次交通事故,因此與道路養護單位沒有任何關係,應當是實際作業人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懇請法院採取答辯人說法,駁回原告方對答辯人訴求。
被告錫林郭勒盟××辯稱,一、本案當事人不適格,錫林郭勒盟××局並非本案適格當事人。答辯人系隸屬錫林郭勒盟××局領導的准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全盟國省幹線和邊防公里政策性管理工作、公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擬定公路建設、維護、路政、營運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答辯人直屬正科級單位包含12個養路工區,其中包含本案被告別力古台養路工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國省幹線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也就是負責本案事故路段養護管理工作。本案中公路上遺撒物品行為人系被告××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本案適格當事人為直接管理單位錫林郭勒盟××區及施工方××有限責任公司。錫林郭勒盟××區、××有限責任公司均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據《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此,別力古台養路工區及××有限責任公司均應當獨立承擔責任,與錫林郭勒盟××局無關。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辯稱,一、肇事者王某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安全出行是每位駕駛人員應遵循的最
基本的道路交通常識,通過阿巴嘎旗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的現場勘查分析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系事故責任者王某某違反道理交通法規高速駕駛,每小時車速高達117公里,超出正常時速47%,同時未系安全帶,又未很好的觀察路況,這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同時,交警部門經過勘查事故現場,並未認定王某某車輛側翻的是由於公路施工所造成,所以,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完全是王某某自己造成。二、養路施工單位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交警部門勘查證據證實,養路人員施工時擺放了安全反光錐桶、施工人員穿着反光背心,且施工中留有必要的通道,施工範圍僅在公路的邊緣,並未妨礙交通的正常運行,盡到了安全施工的注意義務,另外,根據目擊證人陳述,當天天氣晴朗、能見度好,從很遠即可觀察到前方路段有人施工,然而,肇事者由於違反交規,並未很好的觀察路面情況,最終導致車毀人亡,原因不是養路單位的責任。三、肇事者王某某車輛側翻與施工無關。從事故發生的視頻來分析,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側翻開始時,距施工擺放的反光錐桶尚有100多米遠距離,按正常110邁的車速行駛發現前方有路障,完全有時間採取制動措施將車停下,而不可能在100米開外看到反光錐桶後就開始緊急剎車並發生側翻,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王某某車輛側翻的原因與公路擺放反光錐桶無關。四、××分公司不承擔責任。雖然××公司在事故發生地附近的路面進行清理施工,但路面污染到目前為止無任何證據證明是××公司造成,從別力古台××大隊任某與××公司王亞軍通話錄音中證明,任某稱讓王亞軍幫忙把公路污染問題給處理一下,清理路面所
僱人員也是任某提供線索(交警卷王某某證實第3頁:你跟那個老史在事發路段幹活是誰雇的?老史跟我說是他是養路段那個姓任的頭頭僱傭的)。同時,路面所擺放的反光錐桶、反光背心均是任某提供,因此,根據上述事實,以充分證明公路養護是養路工區的職責,××公司僅系受僱施工,而非事故的承擔者。另外,路面污染是誰造成的,××大隊未進行任何調查、未進行勘驗、取證,因此不能認定是××車輛灑落的水泥,且被告養路工區出具的路政巡查記錄系唯一證據,但該唯一證據即無執法人員簽字,也無其他相關證據加以佐證,因此,該執法程序不合法,因此,造成路面污染不能認定系××分公司所造成。退一步講,假如污染確係××公司造成,××公司也僅應承擔被行政處罰的責任,而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五、××分公司不具有養路資質。G303公路屬於國道,根據我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然而,××公司經營範圍為出售混凝土,無權對公路進行養護,所以,別力古台××大隊任某僱傭非專業人員施工,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養護公路危險性非常高,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由專業人
員施工,而且還要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因此,任某僱傭不具有公路施工資格的人員施工,所產生後果應由委派施工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綜上所述,即便養路工區存在委派非專業人員進行施工作業,但這一行為並不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養路工區施工與王某某駕駛車發生側翻無因果關係;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行為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到目前為止原告無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車輛側翻是由施工原因造成,故原告追究我方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上的依據。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本案被答辯人無證據證明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系與G303國道1305公里附近散落的混凝土有關聯,××公司於2017年12月26日在阿巴嘎旗工商局註冊登記,為自負盈虧獨立的法人機構,而阿巴嘎旗××分公司,成立於2014年5月29日,該分公司系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因此,上述兩家公司無任何關聯性。二、在阿旗交警大隊對別力古台××大隊副大隊長任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20年5月14日早8時許,我帶領單位工作人員在G303國道公路巡查的過程中,發現在1305公里路面上有水泥漿污染了公路的違法行為,然後我就跟阿巴嘎旗××混攪拌站老闆聯繫說明這個情況,××老闆指派姓王的站長趕到現場」,以上任某已證實,公路路面污染是由阿巴嘎旗××混攪拌車輛撒落所造成,而並非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所造成。綜上,瑞興混凝土
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本案連帶責任。
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證據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1、2020年5月17日王某某在事故地點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無效死亡。2、事故原因為:前車遇到前方道路施工車道內擺放錐桶,向左變道,致使受害人未能採取制動措施發生交通事故。3、受害人駕駛車輛與前車保持正常車距;證據二,申請法院調取的公安卷宗及視頻,證明1、事發路段屬於被告主管區域,該路段為G303國道,屬於一級公里。2、視頻資料顯示事發地點為養護作業區,公路養護維修作業交通管理區域,未設置警告、上游過渡、緩衝、工作、下游過渡和終止等六區域,無警告區施工標誌,限制速度標誌和可變標誌牌或線形誘導標等;未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終點之間放置錐形交通路標;未在緩衝區與工作區交界處布設路標欄等相關警示標誌;導致受害人未能採取制動措施進行變道同行,造成交通事故。3、任某詢問筆錄,證明其職務為被告別力古台養路工區大隊長,2020年5月14日該路段出現水泥漿污染公路的違法行為,被告在養路作業施工過程中未進行安全防範檢查,未製作養護、巡查記錄。未記錄巡查時間和巡查人情況,未錄製道路狀態或事發時的視頻,未設置警示標誌及進行拍照記錄。違法行為人為都林攪拌站。4、武某詢問筆錄,證明錐桶與施工人員及施工地點距離僅有50米,無其他警示標誌;證據三,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親屬關係證明,證明原告是受害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適格的,原告被撫養人王某撫養年限為11年;證據四,醫療費票據4張、死亡證明,證明搶救費831元。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王某某的車是跟前面車輛的方向是一條線上的。我們在交警大隊的錄製光盤上可以看出事發時的直接原因。原告證明的內容不認可。交通管理大隊對本次事故進行了闡述,三個原因導致本次事故,第一、操作不當,第二、車速過快,已經達到110邁,允許的限速是70邁,第三、沒有使用安全帶。故阿巴嘎旗交警大隊將本次交通事故認定被害人負全部責任,是單方交通事故;對證據二,對於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視頻中王某某採取不當措施的時候,距事故地點有距離,車是翻到施工地點的,事故地點有安全錐桶,跟錐桶的放置距離一點因果關係沒有。根據公安的卷宗明確本案作業人已經在路面上進行作業,而××公司的作業人是任某通知其進行清理路面污染的作業。武某的詢問筆錄證明車速明顯過快,剎車使用不當,而造成事故。因為王某某的車輛車速過快,王某某的車輛與武某的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錐桶的擺放是完全合法的,武某的車輛發現這個錐桶的時候有250米左右,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錐桶擺放距離;對證據三,對於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親屬關係證明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與我方沒有任何關係,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四,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
被告錫林郭勒盟××局質證意見:與被告錫林郭勒盟××區意見相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二、三、四,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證明不
了這個事實,任某與我方存在利害關係,作出一些對我們不利的證據,沒有證據來證明是誰灑的。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出示的證據: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2020年5月17日在事發地點發生的是單方交通事故,王某某負全責。事故原因是:1,嚴重超速,2,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3,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證據二,交通事故錄像,證明本次事故定性只能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的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所對應的是特殊侵權法律關係,根本不適用於本案情形;證據三,證人詢問筆錄(武某、史某、任某),證明1、事發時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從路的一側滾到另一側,這與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繫。2、事發時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擺放的警示標誌在250米的距離就可以清晰可見。3、養路工區巡視人員已通知施工單位人員處理路面污損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養路工區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證據四,證人證言(史某),證明施工單位為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證據五,通話記錄,證明事發前養路工區工作人員已經通知××公司對路面污損問題處理,依照法律規定養路工區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證據六,天眼查企業信息,證明事發當天正在施工的單位為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其人員駕駛的車輛上標有都林商混字樣;證據七,施工照片,證明事發當天正在施工的單位為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其駕駛的車輛上標有都林商混字樣;證據八,路政巡查記錄,證明我們公路巡查這個工作已經完畢,我們的責任已經盡到了;證據九,光盤一份,證明王某某的車輛翻滾視頻,王某某的車輛是道路下面
翻滾的,跟施工人員和養路工區沒有任何關係。
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真實性、關聯性都認可,同時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明確該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三個,超速、未系安全帶、操作不當造成的。什麼樣的操作是正確的呢?是減速慢行變道,通過養護作業施工路段時未能採取措施是由於前方車輛變道出現的施工現場。我們認可交通施工造成的,但是未採取正確的駕駛措施,也就是減速慢行通過施工區域,採取不當是因為違法施工和公路管理機關的管理瑕疵;對證據二,受害人未能及時發現施工現場而未能採取適當的措施,發生了交通施故,同時施工現場沒有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只有四個錐桶,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安全施工應當得到批准。事故發生在上坡路段,前車擋住了視線,無法發現前方的標誌,施工企業沒有正常施工,管理部門沒有監督,有管理瑕疵;對證據三,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受害人駕駛車輛翻滾,不是能通過個人的認知去確定的,也不能認定250米能夠看到。被告發現有遺灑物,指定施工單位行為人去清理路面,我們認為他做到了履行義務,但是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巡查沒有做巡查記錄,單憑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巡視和檢查;對證據四,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據五,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同時行為人的關聯性認可;對證據六,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對證據七,我們無法核實,但是我們支持養路工區的執法結果;對證據八,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不認可。巡查人員中有交警倆人,在巡查人員處沒有簽字。沒有相關單位的印章,僅為機打的表格。需要移交處理事項處明確記載繼續加強巡查。這個路段繼續需要加強巡
查的,路政並未完成法定義務。完整的記錄應當裝訂造冊而不是單獨的一張,真實性有異議。只有接班人的簽字,而沒有具體的接收人,所以是不完整的巡查記錄。我們認可養路工區通知遺灑行為人;對證據九,錄像中明顯的看到電動車違法占道都是養護作業人員私自停放的電動車,王某某是為了避讓施工人員和車輛。不規範的施工和不規範的養護均體現在了本錄像中。
被告錫林郭勒盟××局質證意見:以上證據均認可。
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二、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沒有意見;對證據四,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公司的所在地而不是××公司的所在地,任某給都林商混打的電話,這證明是××公司而不是××公司;對證據五,通過記錄認可,但是電話不能證明××公司的攪拌車污染了道路;對證據六,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不認可;對證據七,不能直接證明是瑞興商混;對證據八,是複印件沒有法律效力,沒有人簽字,作為專業部門沒有配套的證據拍照錄像,這種巡查我們是不認可的;對證據九,事故車輛是操作不當造成的此次事故,翻滾的原因不是因為路障造成的,翻滾估計是前車憋了一下。
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出示的證據:阿巴嘎旗××分公司站長王亞軍和任某的通話記錄錄音兩份,證明任某雇的施工人員,任某安排公路養護事情,而不是我們自己安排的。
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質證意見:真實性、
合法性、關聯性無法核實,但是能夠證明公路有管理者和施工企業。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質證意見:1、錄音不完整,整個過程不全面。2、事發以後任某為了避免二次出事故,給他們提供警示牌,這能證明養路工區盡到了自己的法定義務並履行了。
被告錫林郭勒盟××局質證意見:同意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質證意見。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意見: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路政管理大隊副大隊長任某在G303國道事實公路巡查時發現1305KM下行線(由西向東行駛方向)路面上有水泥泥漿污染了公路,然後與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聯繫通知其對路面進行清理。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王亞軍僱傭史某、王某某對該路段進行清理。於2020年5月17日15時10分許,王某某駕駛蒙H9××××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303國道1305KM+688M處遇前車向左變更車道(前方道路施工行車道內擺放警示標誌)時採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駛入路南側路基下發生側翻,造成王某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6月9日,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1525221202000000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認為導致該起事故的原因是: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駕駛車輛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且超速行駛時造成該起事故的原因,認定王某某違法行為及過錯造成該起事故的發
生,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阿某系受害人王某某妻子,原告王某(2007年3月2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兒子,原告王某系受害人王某某父親,原告趙某某系受害人母親。
本院認為,本案系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一、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的損失如何認定;二、事故發生路段的施工單位及管理單位如何確定;三、責任如何承擔。
一、關於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的損失確定。
根據原告的訴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對原告的損失核定為死亡賠償金815649.2元(40782.46*20年)、被扶養人原告王某生活費60812元【25382.54元×(4周歲9個月15天)/2人】、喪葬費41638.5元(6939.75*6個月)、精神撫慰金50000元、搶救費831元,共計968930.7元。
二、關於事故發生路段的施工單位及管理單位問題。
事故發生時,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所僱傭人員在G303國道1305KM處清理工作。故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為事故發生路段的施工單位。事故發生路段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管理,故被告錫林郭勒盟××區為事故發生路段的管理單位。
三、關於如何承擔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
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除非被告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七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要求無資質條件的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清理公路路面工作,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僅擺放了四個錐桶。但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故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應當對王某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1525221202000000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違法行為及過錯造成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王某某的違法行為及過錯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確定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對該起損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錫林郭勒盟××局、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對該事故有過錯,故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
主張要求被告錫林郭勒盟××局、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連帶賠償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搶救費,共計96893元。
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負責,本院根據查明事實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連帶賠付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賠償款96893元;
二、駁回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56元,由被告阿巴嘎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阿巴嘎旗××分公司、被告錫林郭勒盟××區負擔969元,由原告阿某、王某、趙某某、王某負擔50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
| 審判長 | 阿拉坦敖其爾 | |
| 審判員 | 滿都拉 | |
| 人民陪審員 | 全寶剛 | |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
| 書記員 | 烏雲圖力嘎 | |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
民法通則第
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
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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