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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東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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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東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於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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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瓊9030刑初46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清東,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黎族,中共黨員,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住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因本案於2021年4月24日被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1年5月7日被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於2021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瓊中檢刑訴[202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清東犯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1年5月11日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春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清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劉清東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瓊中縣」)長征鎮新平村委會從事建築工作結束後,在村里吃飯期間喝了兩瓶啤酒後繼續從事建築工作。當天18時許,被告人劉清東工作結束後,留在新平村委會裡與村民一起吃飯飲酒。大約22時許,被告人劉清東飲酒吃飯結束後便駕駛一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從新平村委會出來準備回家休息。當日23時整,被告人劉清東駕駛摩托車行駛至瓊中縣長征鎮(牛營線52km)路段時被瓊中縣公安局在此執勤的民警攔截檢查,現場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98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經海南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檢驗,被告人劉清東的血樣檢驗出酒精,其濃度為20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劉清東具有相應駕駛資格證,准駕車型為E,當前狀態為逾期未換證。

被告人劉清東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清東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劉清東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且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從重處罰。但鑑於被告人劉清東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願意接受處罰,且預先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劉清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清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林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海磊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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