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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一章 知識產權/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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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一章 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
第十一章 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

就本附件而言:

(一)「過渡期」是指一締約方應當完全實施第十一章(知識產權)的部分規定前的一段期限。

(二)年數,如「五年」指自本協定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開始的該締約方的過渡期;以及

(三)條、款或項指一締約方可將其實施推遲至過渡期期滿之日的某些規定。

柬埔寨: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六)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十四條(規避有效技術措施)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十五條(保護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非傳統商標)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和申請)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四十八條(保護植物新品種)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銷毀侵權貨物、材料和工具)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六十四條(臨時措施)第一款第(一)項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七十四條(刑事程序和處罰)第三款第(二)項和第(三)項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第七十五條(數字環境反侵權的有效行動) 十年,可延長一次,為期五年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十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六)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十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七)項(關於《馬拉喀什條約》) 十五年
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非傳統商標) 十五年
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和申請)第二款第(一)項 十年
馬來西亞: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七)項(關於《馬拉喀什條約》) 五年
緬甸: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關於《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馬德里議定書》、《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馬拉喀什條約》) 十年
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聲音標誌) 十年
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和申請)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 五年
第三十條(保護地理標誌的國內行政程序) 十年
第四十八條(保護植物新品種) 五年
第七十條(權利持有人在依職權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向主管機關提供的信息) 三年
第七十五條(數字環境反侵權的有效行動) 十年
菲律賓:
條款 過渡期
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聲音標誌) 五年締約方將考慮菲律賓提出的在五年的期限期滿後延長期限的合理請求。請求應當指出請求延期的理由及適當的期限。
泰國: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三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六)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五年
第十條(作者、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專有權)(關於表演者) 五年
第十一條(獲得廣播報酬的權利)(關於表演者) 五年
第四十四條(18個月公布) 五年
第六十二條(銷毀侵權貨物、材料和工具) 五年
越南:
條款 過渡期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三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六)項(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三年
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七)項(關於《馬拉喀什條約》) 五年
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聲音標誌) 三年
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和申請)第二款第(一)項(關於設立商標電子申請的處理制度)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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