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劃歸北京市負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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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劃歸北京市負責的通知
衛保崔字〔57〕第35號
1957年7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文件

  茲經國務院批准「立即改變高級幹部家屬在北京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的辦法。即原在北京醫院就醫的高幹家屬,如本人系在職幹部,應按本人所享受之公費醫療規定,在所在工作機關的公費醫療單位看病。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幹部家屬應與市民一樣,或隨其所在機關到機關到劃區醫院看病,或自己選擇醫院,費用由自己負責(按各醫院所訂的收費標準付款)」。

  一、自1957年8月12日起,原發給高幹家屬的診療證副證即行作廢。

  二、自8月12日起,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高幹家屬醫療,均劃歸所在工作機關的公費醫療單位負責,希各單位組織他們於8月12日前到指定機關領取機關公費醫療證(司局長級及行政十級以上幹部到衛生部保健局領取,其他幹部到北京市公共衛生局領取)。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高幹家屬也可到所在機關指定的醫療單位看病,費用自理。

  三、今後凡無北京醫療診療證的人員(包括高幹家屬在內)如經機關介紹到北京醫院看病一律實行現金交費辦法。北京醫院可根據病情及床位情況收容住院。

195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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