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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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56年12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67年12月26日
1968年1月8日
公布於民國57年1月8日
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55 號令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8 日公布1.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55 號令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5, 9條
中華民國 69 年 8 月 1 日公布2.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435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9 條條文
(原名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新名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一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第三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第五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派;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第六條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第七條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第八條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宜。

第九條

  本所訓練計劃及各項章則,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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