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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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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之覆判程序,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既有特別規定,則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即不得再行適用,如縣司法處辦理之特種刑事案件係應依聲請而覆判之件,未經聲請或聲請撤回或聲請不合法者,雖覆判法院未就該案為實體上之裁判,亦不得再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