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11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淪陷期內土地被偽保甲長強迫出賣,即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其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出賣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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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期內土地被偽保甲長強迫出賣,即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其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出賣行為視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