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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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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規範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文檔來源:竇樹華、郭振華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年鑑2015年卷(內部工作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5–58頁。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做好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繼續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及時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二、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通過中國人大網進行。

對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法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上公布的同時,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提出意見並按程序提請委員長會議決定,通過中央主要媒體予以全文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中國人大網或者其他方式對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同時通過中國人大網代表專區發送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四、對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工委在常委會會議召開之前向提出法律案或牽頭起草單位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徵求公布法律草案的意見,提出法律草案及其說明公布稿(摘要稿)、修改法律的可以同時提出法律草案修改前後對照表。

對繼續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工委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提出法律草案及其修改情況的匯報公布稿(摘要稿),還可以同時提出法律草案修改前後對照表。

公布法律草案及其相關文件,須報請常委會秘書長批准。

五、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繼續審議的法律草案需要縮短公布徵求意見時間的,由法工委提出意見報請常委會秘書長批准,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少於二十日。

六、法律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期間,必要時,可以通過中國人大網和有關媒體開闢專欄、製作新聞訪談節目、舉行新聞發布會或集體採訪活動等方式,

介紹法律草案的有關情況,對法律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還可以分階段向媒體提供徵求意見情況新聞稿,介紹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情況。

七、法工委負責收集整理公眾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法工委應當及時整理匯總徵求意見情況,在修改法律案時認真研究,並作為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該法律草案時的參閱資料。徵求意見中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常委會秘書長和委員長會議。

八、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法律草案,必要時可以在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同時,與其他重要網站鏈接法律草案公布徵求意見的頁面。法工委並可以將徵求和採納意見的情況通過中國人大網和有關媒體進行報道、接受訪談等方式,予以反饋。

九、法律草案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敏感問題、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提請委員長會議決定。

對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有關方面認為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提出正式意見,由法工委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溝通後,按程序提請委員長會議決定。

對繼續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員會、法工委認為不宜向社會公布的,經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溝通後,由法工委按程序提請委員長會議決定。

十、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具體工作,由法工委和辦公廳新聞局、信息中心分工負責,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工作職責,予以配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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