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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長梅、王俊慶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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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長梅、王俊慶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於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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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黔0328民初3414號

原告:喻長梅,女,生於1986年2月15日,漢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王俊慶,男,生於1966年2月25日,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建英,貴州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珊,貴州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州京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湄潭縣湄江街道龍泉村(黔北鑫晟農機市場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8MA6H2R7L4G。

法定代表人:褚樹林,經理。

原告喻長梅與被告王俊慶、貴州京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村房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10月2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喻長梅、被告王俊慶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建英、楊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京村房開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喻長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俊慶立即歸還借款200000元,並從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王俊慶、京村房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俊慶於2020年1月4日向喻長梅借款200000元,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提供擔保。但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王俊慶經催告拒不還款。

被告王俊慶辯稱,向原告喻長梅借款200000元是事實,但已經償還了90000元,對剩餘部分借款,因目前經濟困難,願意延期償還。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原告喻長梅主張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該部分訴訟請求。

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4日,被告王俊慶因工地資金急用,向原告喻長梅借款200000元,原告喻長梅通過轉賬方式向被告王俊慶交付了200000元借款,被告王俊慶向原告喻長梅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時間為2020年1月18日,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京村房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樹林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未約定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2020年1月4日,被告王俊慶向原告喻長梅轉賬支付了10000元,2020年6月1日,被告王俊慶向原告喻長梅轉賬支付了40000元。庭審中,原告喻長梅主張被告王俊慶於2020年6月1日轉賬支付的40000元,用途系支付原告喻長梅之父的工資報酬。同時查明,被告王俊慶於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喻長梅的朋友朱一民轉款17000元、於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喻長梅的朋友朱一民轉款3000元、於2020年5月7日向原告喻長梅的朋友朱一民轉款20000元,共向朱一民轉款40000元。訴訟中,被告王俊慶主張向朱一民轉款40000元系用於償還原告喻長梅的借款。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誠實守信,依約履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被告王俊慶承認向原告喻長梅借款200000元,且有《借條》這一債權憑證和轉賬交付借款的交易記錄佐證,本院對這一事實予以認定,因此,原告喻長梅與被告王俊慶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雙方雖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但被告王俊慶在收到借款的當日就向原告喻長梅轉款10000元,該10000元轉款,應視為在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利息,不應計入借款本金,本院認定原告喻長梅與被告王俊慶之間實際發生的借款本金為190000元。被告王俊慶主張於2020年6月1日向原告喻長梅轉賬40000元用於償還借款,被告王俊慶對其該部分訴訟主張提供了轉款記錄,完成了舉證任務,原告喻長梅雖稱該40000元轉款系用於支付原告喻長梅之父的工資報酬,但原告喻長梅對其該部分訴訟主張只有口頭陳述,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原告喻長梅的該部分訴訟主張不予支持,認定被告王俊慶已經償還了原告喻長梅借款本金40000元,現尚欠原告喻長梅借款本金150000元(190000元-40000元)。若被告王俊慶存在欠付原告喻長梅之父工資報酬的事實,原告喻長梅之父可以另行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被告王俊慶主張向原告喻長梅的朋友朱一民轉款40000元是用於償還原告喻長梅的借款,被告王俊慶只有口頭陳述,沒有舉證證明原告喻長梅委託朱一民收款,不能排除被告王俊慶與朱一民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可能,本院對被告王俊慶的這一抗辯理由不予採納。若被告王俊慶與朱一民之間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被告王俊慶可以另行向朱一民主張相應的權利。被告王俊慶與原告喻長梅雖未約定借期內利息,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的規定,原告喻長梅要求被告王俊慶支付逾期利息,於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但自2020年1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應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清償之日的利息應按照原告喻長梅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關於原告喻長梅要求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由於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且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擔保這一法律事實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按照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提供的是連帶責任擔保,而原告喻長梅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擔保人被告京村房開公司主張權利,被告京村房開公司免除擔保責任,所以,本院對原告喻長梅要求被告京村房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王俊慶應當償還原告喻長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依法計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喻長梅對其其餘訴訟請求舉證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京村房開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申請迴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和裁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限被告王俊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喻長梅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並自2020年1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清償之日按年利率3.85%計算支付利息。

2駁回原告喻長梅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喻長梅負擔700元,由被告王俊慶負擔1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後,權利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丁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何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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