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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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5〕4號
1995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國40多年來,監獄、勞動教養所及其廣大幹警克服各種困難,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為鞏固人民政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做出了很大貢獻。近幾年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制度

  (一)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對罪犯實施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推行分類關押、分級管理、分類施教的辦法;要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大力開展法制、道德、文化、技術教育,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

  (二)勞動教養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勞動教養人員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勞動教養所辦成教育、挽救他們的特殊學校。要根據形勢發展和完備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對現行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設、分期分批實施的原則,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和勞動教養所。根據中央和地方的財力情況,重點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市建設4所現代化文明監獄,在上海、廣州、杭州市建設3所現代化文明勞動教養所。為了加強對社會有一定影響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點建設的監獄、勞動教養所中各選兩所,作為部、市合辦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所。

  (四)要在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規並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治監。對勞動教養工作,應抓緊調研起草有關法規,以切實做到依法治所。

  二、保障監獄、勞動教養所的經費供給和獄(所)政建設投資

  (一)為了保證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順利進行,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將監獄、勞動教養所經費和獄(所)政建設投資分別列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公共預算或者計劃。

  (二)監獄和勞動教養所幹警經費,參照當地公安幹警經費標準確定撥款數額,屬於中央管理的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屬於地方管理的單位由地方財政負擔。

  (三)罪犯、勞動教養人員生活費,根據司法部與財政部制定的實物量標準計算生活費總額,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對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所需口糧,由糧食部門保證糧源和供應主渠道。

  (四)為了加快監獄、勞動教養所的設施、裝備現代化建設,在現有基礎上適當增加獄(所)政設施更新維修費、技術裝備專項撥款,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獄(所)政建設投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計劃,單立戶頭,專項核撥並視財力情況逐步有所增加。此項經費和投資,主要由地方負擔,中央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扶持發展監獄、勞動教養所生產單位,改革生產經營管理體制

  (一)將監獄、勞動教養所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列入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單立戶頭,視財力情況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這兩項投資,各地應根據本地財力情況予以配套安排。

  對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原貼息貸款餘額部分,仍按老辦法由預算安排的財政貼息資金中解決;新發生的貸款貼息問題,待擬定基本建設政策性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時一併研究。對中央安排的技術改造專項貸款,繼續實行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辦法。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專項貸款規模分別納入當年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在當年信貸計劃中安排有關專業銀行落實下達。

  為有利於監獄、勞動教養所抓好教育改造工作,地方政府要在生產計劃、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照顧,尤其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要給予重點扶持,幫助解決基礎設施和農田基本建設落後及歷史遺留問題,增強他們自我發展的能力。

  (二)鑑於國家稅制改革以後監獄和勞動教養所的生產單位稅賦增加,關於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經費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司法部確定。

  (三)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系統的各類生產單位,要管理好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原則,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觀管理組織形式。省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從實際情況出發,允許當地的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在計劃、投資、財務以及生產管理等方面單列戶頭並賦予其相應的經濟管理職能。

  (四)改革監獄、勞動教養所生產單位的經營管理體制,以轉換經營機制為中心深化企業內部改革,逐步建立適合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特點的現代企業制度。要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厲行節約,提高經濟效益。虧損單位要通過技術改造和加強管理,努力扭虧增盈。對於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又難以扭虧為盈的單位,應實行關、停、並、轉。

  四、重視搞好監獄、勞動教養所幹警隊伍建設

  (一)從事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幹警集執法、教育改造、組織生產等多種任務於一身,責任重大。在新形勢下,尤其要重視和搞好這支幹警隊伍的建設。監獄、勞動教養所及其領導機關必須堅持從嚴治警,做到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不懈地開展反腐敗鬥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廣大幹警要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秉公執法,嚴守職業紀律,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對有違法亂紀行為,特別是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和任意體罰、虐待罪犯、勞動教養人員的,務必及時嚴肅查處。

  (二)要按照幹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選拔具有法律、教育、生產管理等專業知識,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並符合其他任職條件的幹部,擔任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局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今後凡是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必需經過專業院校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配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正職領導幹部,要事先徵求司法部的意見。

  (三)要嚴格執行人民警察的錄用、任免、考核、培訓、交流、授銜、晉升、獎懲、辭退、退休等制度。為了提高監獄、勞動教養所幹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培養高層次的管理人才,要充分利用現有教學設施,對確需建設司法警官學院的,可根據財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籌建。當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領導,認真辦好當地的監獄、勞動教養警官學校。監獄、勞動教養所幹警必須受過專業培訓,新增幹警未經培訓不得上崗。為了保證隊伍素質,今後新增幹警的主要來源應是高等、中專院校和警官院校的畢業生。對不適宜從事監獄管理、勞動教養工作的,要堅決辭退或調離。

  (四)監獄、勞動教養所的幹警編制,應根據其收押、收容的容量確定,有關適當增加幹警編制和制定編制管理辦法問題,由司法部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

  (五)對在地處偏遠、條件惡劣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所工作的幹警,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優惠待遇。為了調動監獄、勞動教養所幹警組織生產的積極性,允許實行幹警生產管理津貼。具體辦法由司法部與人事部、財政部研究。

  五、切實加強對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領導

  (一)對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教育改造,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強化專政職能,做好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二)各地政府要把監獄和勞動教養所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解決監獄和勞動教養所的經濟嚴重困難問題,相應改革和完善有關管理體制。

  (三)提倡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原居住地的基層政府或原單位與監獄、勞動教養所簽定幫教協議,確定雙方的責任,共同做好幫教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後的安置工作。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和繼續幫教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之中,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

  (四)各地政府要保障監獄、勞動教養所及其資產的安全,做好附近群眾的工作。監獄和勞動教養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監獄和勞動教養所管理、使用和開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對於衝擊監獄、勞動教養所或哄搶監獄、勞動教養所資源財物的,要堅決制止並嚴肅查處。

  (五)監獄、勞動教養所要經常向所在地政府匯報工作。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到監獄、勞動教養所檢查、指導工作;要在重視抓好幹警隊伍建設的同時,關心幹警的工作、生活,注重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特別對偏遠地區幹警工作和生活條件差、子女上學和就業難等問題,更要努力給予解決,使他們消除後顧之憂,專心致志地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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