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下放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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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下放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3〕64號
1993年9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下放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3〕64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上海市人民政府:

中國民用航空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虹橋國際機場下放問題的請示》(民航局〔1993〕64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民用航空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移交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交接議定書》。

二、上海虹橋國際機場下放後,其資產所有權仍屬國有,行政管理職能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行使;不調整上海市上解中央的財政基數;其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由財政部按「議定書」核減民航總局的收支計劃,並相應調整上海市的收支計劃;隨機場建設費收取的旅遊發展基金,委託上海市財政局代收,並由上海市財政局按季度轉給財政部。

三、「議定書」第一條關於虹橋國際機場有償為各航空公司代理銷售和地面服務業務,其「銷售」不應包括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四、要加強對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移交工作的領導,在移交過程中,機場各項工作要組織銜接好,確保機場的安全和正常生產,提高服務質量。

五、關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移交上海市管理後要求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問題,待機場移交後,請上海市人民政府專題報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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