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應急預案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應急預案的函 國辦函〔2005〕57號 2005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 家 糧 食 應 急 預 案 的 函
國辦函〔200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一日
國家糧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1.2 等級劃分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2 地方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3.2 應急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4.2 國家級(Ⅰ級)應急響應
4.3 省級(Ⅱ級)應急響應
4.4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5.2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5.3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5.4 通信保障
5.5 培訓演練
6 後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3 應急能力恢復
6.4 獎勵和處罰
7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國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2 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國內糧食供求關係突變,在較大地域範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按照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原則,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分為國家級(Ⅰ級)和省級(Ⅱ級)兩級。
1.2.1 國家級(Ⅰ級):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1.2.2 省級(Ⅱ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範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1.2.3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訂省級(Ⅱ級)以下糧食應急狀態分級和應急處理辦法。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採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和進出口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由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糧食事權各負其責。
(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於未然。
(3)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並迅速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總指揮: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人。
副總指揮:國家發展改革委分管負責人、國家糧食局主要負責人。
成員:公安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務院新聞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負責人。
2.1.1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1)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向國務院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國務院同意後組織實施。
(2)對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3)及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並根據需要向軍隊和武警部隊通報有關情況。
(4)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家糧食局,由國家糧食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商務部、國務院新聞辦、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應急狀態下全國糧食市場動態,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
(2)根據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聯繫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綜合有關情況,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負責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工作;完善中央儲備糧的管理和動用機制,及時提出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採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商務部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糧食市場應急供應工作,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建設,組織協調應急糧食的進口工作。
(3)公安部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通暢,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
(4)財政部負責安排、審核實施本預案所需經費,專款專用,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5)鐵道部、交通部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安排落實應急糧食的運輸。
(6)農業部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採取有力措施增加糧食產量,促進產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糧食生產大起大落。
(7)工商總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安全的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8)質檢總局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進行監管,嚴肅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
(9)國家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10)國務院新聞辦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國家糧食應急新聞發布預案,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的管理監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1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採購、加工、調撥、供應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12)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中央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執行。
(13)其他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2.2 地方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比照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範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本省(區、市)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首先要啟動本省(區、市)糧食應急預案。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由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請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控。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要按照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國內和國際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報告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為制定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市場監測應充分利用各部門所屬信息中心等單位現有的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並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3.2 應急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會同商務部建立國家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糧食、價格和商務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向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發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有關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立即進行研究分析,指導有關地區迅速採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省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省(區、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做出應急反應,對應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接到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緊急報告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分析有關情況,並做出評估和判斷,確認出現國家級(Ⅰ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迅速做出應急響應。
4.2 國家級(Ⅰ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國家級(Ⅰ級)糧食應急狀態時,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必須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在接到有關信息報告後,立即向國務院上報有關情況(最遲不超過4個小時),請示啟動本預案,並採取相應措施,對應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必須24小時值班,及時記錄並反映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請示啟動本預案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庫存成本、銷售價格,一次動用中央儲備糧數量在5億公斤以下的,經國務院授權,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可直接下達動用命令。
(2)動用中央儲備糧的資金安排、補貼來源。
(3)動用中央儲備糧的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如實物調撥、加工供應、市價銷售、低價供給或無償發放,以及保障運輸的具體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國務院批准啟動本預案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單位的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1)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隨時掌握糧食應急狀態發展情況,並迅速採取應對措施,做好應急行動部署。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及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必要時,報經中央新聞主管部門同意,可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統一發布相關新聞,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心理。
(2)根據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安排,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中央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執行,具體落實糧食出庫庫點,及時擬定上報重點運輸計劃,商有關部門合理安排運輸,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將糧食調撥到位,並將有關落實情況分別報送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中央儲備糧實行送貨制或取貨制,調運費用由調入方負擔。
(3)在糧食應急狀態下,當國內可能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時,可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商務部,經請示國務院批准後,按職責分工迅速組織糧食進口。
(4)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依法統一緊急徵用糧食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並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必要時在重點地區(如直轄市及省會等大中城市)對糧食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4.2.3 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通知後,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1)進入國家級應急狀態後,24小時監測本地區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要在第一時間上報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做好糧食調配、加工和供應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迅速執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3 省級(Ⅱ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省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由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本省(區、市)糧食應急預案,並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3.2 省(區、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供應。必要時,應及時動用地方儲備糧。如動用地方儲備糧仍不能滿足應急供應,確需動用中央儲備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糧食局會同財政部提出動用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4.4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國家或省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國家級(Ⅰ級)或省級(Ⅱ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准後,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和企業周轉庫存,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5.1.1 為應對糧食應急狀態,要進一步優化中央儲備糧的布局和品種結構,適當提高口糧品種的儲備比例和庫存薄弱地區的儲備規模,重點保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南方糧價敏感的重點銷區城市,以及其他缺糧地區動用中央儲備糧的需要。
5.1.2 省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產區保持三個月銷量,銷區保持六個月銷量」的要求,加強和充實地方糧食儲備。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以及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需要,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在省會等大中城市,特別是北京等直轄市及周邊地區的地方儲備庫存中,要保留一定數量的可滿足應急供應的成品糧,確保省級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應急調控物資。
5.1.3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並承擔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5.2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進入國家級(Ⅰ級)應急狀態後,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供應,在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主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地方糧食應急網絡組織實施。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確保糧食應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糧食應急加工的需要,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掌握、聯繫,並扶持一些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售地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應急糧食的加工任務。
5.2.2 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絡。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和軍供網點以及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委託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5.2.3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網絡,做好應急糧食的調運準備。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提前確定好運輸線路、儲存地點、運輸工具等,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後,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2.4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並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要報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5.3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強全國大中城市及其他重點地區糧食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應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向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並要及時更新,保證通信暢通。
5.5 培訓演練
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預案及本省(區、市)糧食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並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儘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
6 後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2.1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對應急動用中央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進行審核後,及時進行清算。
6.2.2 對應急動用的中央儲備糧占用的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會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時清算、收回貸款。
6.3 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動用等情況,及時採取促進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收購或適當進口等措施,補充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及商業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6.4 獎勵和處罰
6.4.1 對參加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信、加班等補助。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國家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採取應急措施的;
(2)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3)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 附則
7.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和完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應急預案。
7.2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7.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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