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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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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8〕8號
2018年6月5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8〕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工作,明確相關概念與指標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並形成《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見附件)。現將本制度印發給你們,並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將《貿易信貸調查制度》更名為《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二是將申報主體確定原則修改為「誰進行貿易收付款,誰申報」;三是進一步明確「貿易信貸」、「離岸轉手買賣」、「主要出口國家及地區」等概念,調整「期末賬面出口應收/預收款餘額」、「期末賬面進口應付/預付款餘額」等指標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調查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申報主體,並做好對轄內申報主體的宣傳培訓工作。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電話: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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