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9號 2011年3月1日 |
《國家版權局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家版權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 | 第三批 | 國家版權局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國家版權局組織了第四批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決定廢止53件規範性文件。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序號 | 發布機關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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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化部 | 關於降低期刊稿費及取消期刊、叢刊、叢書編輯費的通知 | (65)文出李字261號 | 1965 |
2 | 出版總署 | 關於出版翻譯書籍應刊載原本版權說明的通知 | (51)編字第3號 | 1951-1-12 |
3 | 民族事務委員會、出版總署 | 關於從漢文書籍譯成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可免付漢文著譯者稿酬的聯合通報 | 民辦(53)字第37號 (53)出版字第51號 |
1953-5-19 |
4 | 出版總署 | 關於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 | (53)出機字第270號 | 1953-11-12 |
5 | 出版總署 | 通知各地出版社出版翻譯書籍時在版權頁上應刊載原本版權說明 | (53)出譯字第299號 | 1953-12-28 |
6 | 出版總署 | 關於停止出版文學名著的改寫本或通俗本的規定 | (54)出機字第21號 | 1954-1-15 |
7 | 出版總署 | 翻譯出版外國著作對原著作人是否支付稿酬的意見 | (54)出機字第50號 | 1954-2-2 |
8 | 出版總署 | 關於私營出版社「買版權」書移轉出版後的稿酬處理意見 | (54)出機字第257號 | 1954-7-2 |
9 | 出版總署 | 關於翻印蘇聯出版的中文版書籍的稿酬的處理原則 | (54)出版字第72號 | 1954-7-3 |
10 | 文化部 | 頒發「關於同蘇聯、人民民主國家互相在對方報刊上發表稿件的稿酬收授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 (55)文廳秘字第169號 | 1955-5-19 |
11 | 文化部 | 關於國營劇團試行付給劇作者劇本上演報酬的通知 | (56)文沈藝戲字第252號 | 1956-12-14 |
12 | 文化部 | 頒發「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請北京、上海兩地有關出版社試行 附: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 |
(58)文錢出字第433號 | 1958-7-14 |
13 | 文化部 | 關於降低稿酬標準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59)文出錢字第184號 | 1959-3-24 |
14 | 文化部 | 關於在北京、上海兩地有關出版社繼續試行「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附: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 |
(59)文出錢字第1059號 | 1959-10-19 |
15 | 文化部 | 關於1958年後曾降低稿酬標準一半計酬的出版物的稿酬處理原則的通知 | (59)出版字第117號 | 1959-10-19 |
16 | 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 | 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通知翻譯朝鮮書籍須徵求朝方意見出書後應向朝方寄贈樣本 | (60)文出夏字第334號 (60)聯四羅字第564號 |
1960-3-18 |
17 | 文化部 | 答覆關於出版已故作者作品付酬問題 | (60)文出字第598號 | 1960-5-14 |
18 | 文化部 | 關於兄弟國家報刊互相約稿供稿稿酬處理的通知 | (60)文出齊字第1376號 | 1960-11-12 |
19 | 文化部 | 請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廢除版稅制,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 | (60)文出齊字第255號 | 1961-3-21 |
20 | 文化部 | 各地出版社應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廢除版稅制,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 | (61)文出胡字第503號 | 1961-5-5 |
21 | 文化部 | 復關於外國專家、外僑編寫的書稿的處理問題 | (61)文出平字第677號 | 1961-6-3 |
22 | 文化部 | 關於正確執行稿酬制度,恰當掌握稿酬標準的通知 | (61)文出齊字第1216號 | 1961-8-28 |
23 | 文化部 | 關於理工農醫各科教材稿酬問題的意見 | (61)文出胡字第1399號 | 1961-9-28 |
24 | 文化部 | 文化部頒發「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辦法」自1963年起試行的通知 附:文化部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辦法 |
(62)文電夏字第2202號 | 1962-12-11 |
25 | 文化部 | 關於古籍注釋的印數稿酬問題 | (63)文出胡字第715號 | 1963-5-11 |
26 | 文化部 | 關於恢復1959年頒發施行的稿酬暫行規定的通知 | (64)文出齊字第774號 | 1964-5-22 |
27 | 文化部 | 關於暫行停付印數稿酬的通知 | (64)文廳出字第1602號 | 1964-10-27 |
28 | 文化部 | 關於改革稿酬制度的通知 | (64)文廳出字第1812號 | 1964-12-21 |
29 | 文化部 | 關於一次致付稿酬的說明 | (65)出版字第103號 | 1965-6-2 |
30 | 國家出版局 | 關於試行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辦法的通知 附:國家出版局關於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試行辦法的請示報告(1977年9月2日) 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試行辦法(1977年9月) |
(77)出版字第361號 | 1977-10-12 |
31 | 國家出版局 | 關於修訂《辭源》稿酬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79)出版字第196號 | 1979-4-20 |
32 | 國家出版局 | 轉發人民美術出版社關於美術出版物稿酬暫行辦法的通知 附:人民美術出版社美術出版物稿酬暫行辦法 |
(80)出版字第543號 | 1980-8-12 |
33 | 國家出版局 | 對《周恩來選集》稿酬問題的批覆 | (81)出版字第514號 | 1981-7-22 |
34 | 國家出版局 | 關於糾正文學類作品重複出版問題的通知 | 文出字(83)第1269號 | 1983-6-10 |
35 | 文化部 | 關於稿酬問題的幾點答覆 | (84)出綜字第133號 | 1984-3-15 |
36 | 文化部 | 關於修訂故事片各類稿酬規定的通知 附: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規定 |
文電字第1604號 | 1984-9-20 |
37 | 文化部 | 關於印發科教片各類稿酬暫行規定的通知 附:關於科學教育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 |
電字496號 | 1984-10-30 |
38 | 文化部 | 關於實行《美術出版物稿酬試行辦法》的通知 附:美術出版物稿酬試行辦法 美術出版物稿酬標準(1984年12月起試行) |
(85)出綜字第35號 | 1985-1-5 |
39 | 文化部 | 關於頒發《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附: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 |
文藝字(85)第35號 | 1985-2-25 |
40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涉及博物館所收藏作品的版權問題》的復函 | (86)權字第60號 | 1986-11-10 |
41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適當提高美術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 (90)權字第12號 | 1990-7-10 |
42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詩詞稿酬計算方法的復文 | (90)權字第20號 | 1990-9-10 |
43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指定中國版權研究會為臨時收轉使用作品報酬機構的公告 | 國家版權局第1號公告 | 1991-8-10 |
44 | 國家版權局 | 由北京市版權局負責中央級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圖書版權貿易合同審核的通知 | 國權[1993]3號 | 1993-2-10 |
45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同意中國版權研究會以「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名義對外開展法定許可報酬收轉工作的批覆 | 國權[1993]25號 | 1993-4-9 |
46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為特定目的使用外國作品特定複製本的通知 | 國權[1993]28號 | 1993-4-20 |
47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重申未經批准不得進行涉外版權代理的通知 | 國權[1995]51號 | 1995-10-10 |
48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報送以圖書出版形式授權境外出版作品情況的通知 | 國權[1996]37號 | 1996-12-17 |
49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加強涉外著作權貿易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 | 國權[1997]14號 | 1997-6-23 |
50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發布《反盜版信息》的通知 | 國權[1998]20號 | 1998-5-15 |
51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 | 權辦[1999]18號 | 1999-7-12 |
52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同意成立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的批覆 | 國權[2000]5號 | 2000-2-29 |
53 | 國家版權局 | 關於對通過信息網絡侵權傳播他人作品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 國權[2002]21號 | 2002-7-11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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