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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關於規範轄區金融類營銷催收電話、短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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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文件

鄂金監發〔2025〕1號
2025年1月2日
發布機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關於規範轄區金融類營銷催收電話、短信的通知

為促進金融類信息服務依法合規開展,加強金融類營銷催收電話、短信綜合治理,規範金融類營銷催收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主席令第一一九號)《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9 號令)《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31 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銀髮〔2019〕316 號)《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工信部聯信管〔2018〕138 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資質授權

(一)金融服務經營者。金融機構(含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依法從事貸款業務或貸款相關業務的機構,統稱為金融服務經營者。金融服務經營者在開展電話、短信營銷催收時,其營銷和催收內容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業務許可範圍。任何信息發布平台及個人未經金融服務經營者授權,不得通過電話、短信開展金融類營銷和催收活動。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持證經營,在開展相關電信業務前,應向電信管理機構申請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為金融服務經營者或其委託合作單位提供電話和短信服務。

二、明確行為規範

(一)金融服務經營者

1. 金融服務經營者在開展電話、短信營銷時,應嚴格遵守用戶同意原則,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以電話、短信方式向其進行營銷。

金融服務經營者在催收債務時,應依法依規進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催收債務;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

2. 金融服務經營者應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催收行為的規範管理,依法審慎選擇合作方,明確約定本機構和合作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業務合作形式,確保其行為依法合規。

3. 金融服務經營者要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委託第三方機構營銷催收時,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數據保護責任、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終止和突發情況下的處置條款。合作過程中,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合作方行為與權限,通過加密傳輸、安全隔離、權限管控、監測報警、去標識化等方式,防範數據濫用或者泄露風險。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

1.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為金融服務經營者或其委託合作單位提供電話和短信服務前,須審核其出具的業務授權文件和相關資質證明,確保所有電信業務在取得合法授權和資質許可範圍內進行。對於無法提供合法授權文件或存在違規記錄的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2. 電信業務經營者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定開展業務,做好端口實名信息登記,落實短信簽名規範,建立和維護號碼屏蔽名單,健全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聯繫方式。要加大業務審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上報異常情況,並採取必要控制措施,確保通信環境清朗有序。

三、建立工作機制

(一)信息採集機制

1. 金融服務經營者全面準確統計、並定期更新轄區內本單位(包括上下級機構)自用及委託合作機構開展營銷、催收的電話和短信號碼詳細信息,包括且不限於子端口號碼、所屬電信業務經營者、合作期限等,並於每季度結束前 5 個工作日上報對口金融管理部門。

2. 電信業務經營者全面準確統計、並定期更新本單位電話、短信號碼(含端口類)服務對象信息,包括且不限於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相關業務委託授權文件、合作期限等,並於每季度結束前 5 個工作日上報電信管理機構。

(二)聯絡報送機制

金融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指定專門的聯絡人,負責日常溝通和信息交換。每季度 5 日前對上季度通信資源使用名單、涉嫌違規線索、投訴舉報信息、核查處置情況進行更新並交換,形成聯合治理的數據支撐。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評估效果,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採取必要的改進和完善措施,確保聯合處置機制的持續有效性。

(三)違規處置機制

金融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通過比對金融服務經營者、電信服務經營者提供的通信資源使用信息,結合用戶投申訴、信訪舉報情況,對涉嫌違規號碼進行追蹤和處置。電信業務經營者針對涉及的違規線索及時開展清查,對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號碼,應立即採取暫停或關閉服務的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報送電信管理機構。電信管理機構將處置情況反饋至金融管理部門,雙方依職權分別依法處置。因金融服務經營者漏報錯報電話、短信號碼,造成不良後果的,由金融服務經營者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申訴救濟機制

金融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建立合規號碼攔截的申訴救濟機制。金融服務者如因號碼管理措施受到影響的,可向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金融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投訴舉報機制

金融服務經營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因營銷催收電話、短信引發的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規範投訴處理流程,加強投訴統計分析,不斷溯源並及時整改,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金融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應建立投訴轉送和舉報協作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依法打擊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意識。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規範金融類營銷催收電話、短信行為工作,深刻認識開展相關工作對於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電信和金融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二)強化協作,確保高效聯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加強源頭施策,嚴肅查處未經用戶同意或未經金融服務者授權開展營銷催收電話、短信活動等行為,促進通信業和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嚴格管理,壓實主體責任。各單位要按本通知要求,明確工作牽頭部門和責任人,細化任務分解,壓實主體責任。要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規範經營行為。對於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機構或企業,監管部門將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嚴格追責問責,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2025年1月2日


(聯繫人:王穎聯繫電話: 


公開屬性:依申請公開


分送:各金融監管分局、直管支局,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各銀行保險機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抄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消保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辦公室2025年1月6日印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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