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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辦理國務院文件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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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辦理國務院文件情況的報告
1982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三年/第一號

我省自一九七八年開始,由省府辦公廳批辦國務院文件(原由省委辦公廳批辦)。幾年來,由於省委、省府領導同志的重視和具體指導,在對國務院文件的批辦工作方面,初步建立健全了規章制度,保證了國務院文件能及時傳達貫徹。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親自過問,具體指導。我省省委、省府主要負責同志,對國務院文件的辦理情況,一直很重視,要求比較嚴格。省委第一書記多次批示,要求做到認真辦理,定期檢查。一九七九年八月,主持省府全面工作的副省長親自召集辦公廳和秘書處的負責同志開會,聽取關於國務院文件辦理情況的匯報,並做了指示。省府辦公廳當即召開省直各廳局分管文電工作的負責人和辦公室主任會議,研究國務院文件的辦理問題。會議確定,對國務院文件都要做為急件辦理。

二、總結經驗,確定專人負責辦理國務院文件。省府辦公廳在批辦國務院文件的初期,由於規章制度不健全,催辦不及時,也曾出現過文件辦理時間過長,甚至發生積壓文件的現象。如國發〔1977〕101號《國務院批轉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家地震局關於匯編出版中國地震歷史資料的請示報告》,要求一九七八年六月底以前將資料上報。但因主辦部門的經辦人外出,將文件壓在抽屜里,又無人催辦,致使文件超過規定的上報時間,壓文達十個月之久。對此,省府領導同志嚴肅批評了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向省府寫了檢查報告。辦公廳也認真總結了沒有及時催辦的教訓,決定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確定一人專管國務院文件的辦理,從而有了逐步的改進。

三、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辦文制度。在國務院文件實行專人辦理後,我們又相繼建立了包括文件的分發、批辦、翻印、催辦、清退等環節的一套規章制度。(一)文件的分發(略)。(二)文件的批辦。收到國務院文件後,先由辦理文件的同志提出擬辦意見,送秘書長閱批(秘書長不在時,由辦公廳主任批辦)。根據秘書長或廳主任批註的意見,組織辦理。基本做到了當天收文,當天批辦,當天分發。(三)文件的翻印。省府確定,凡是需要各級政府或各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的,都要立即原樣翻印下發,使下邊都能及時看到文件,儘早貫徹執行。翻印下發的時間最遲不超過三天。急件突擊印發,一般不超過一天。翻印下發的範圍分地師級和縣團級。地師級發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門。縣團級發各縣政府和縣以上廠礦企事業單位。發濟南軍區和山東省軍區的文件,除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外,均按固定份數發給。(四)文件的催辦。在國務院文件中約有百分之七十左右,需要結合本省情況提出貫徹意見。要求由主辦部門代省府擬稿,形成文件,由省府下達。有的經省府審閱同意後,由部門發文,也有的通過召開全省專業性會議進行傳達貫徹。對其它不需要搞貫徹意見的文件,由省府明確牽頭部門,具體組織貫徹實施。為了加快文件的辦理,從一九七八年下半年,建立了催辦制度。催辦形式有兩種,一是電話催辦;一是發催辦單催辦。每次催辦都作記錄。若是急件,則要求限期完成。此外,還規定每季度都要將文件辦理情況向省委、省府負責同志匯總簡報一次。半年和年終檢查總結一次。(五)文件的清退。一九七九年規定,各地、市、縣和省直各部門,每個文件留存二份,其餘的都退省府統一監銷。經過實踐,覺得這種辦法尚有不足之處。一是各地市縣每年都要派車來省退文件,耗費人力、物力太大;二是不利於工作。特別是一些法規、條例,以及其他需要長期貫徹執行的文件,如果一年就全清退銷毀了,會影響使用。因此,從一九八O年改為除了機密文件按規定清退外,其他的文件由各地、市、縣、省直各部門自行妥善保管和銷毀。但每年要將情況向省府辦公廳報告一次。

今年一至十月,國務院發我省國務院文件一百五十一件(含國務院、中央軍委文件)。其中需要提出貫徹意見,應該辦理的一百零九件。現已辦結的一百件,正在辦的九件。因問題複雜,涉及面廣,辦理時間超過兩個月的有二件。收到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四十件,其中需要辦的十八件,已辦結的十七件。收到國函和國辦函三十二件,現都已辦完。收到國閱和參閱文件十二件,都已做了處理。

幾年來,我們對國務院文件的辦理工作方面,雖然建立了一些制度,做了些工作,但距形勢發展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有些文件的辦理時間較長,部門之間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再是文件下發後的貫徹執行情況,還缺乏及時地檢查了解。這些問題,都需要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研究解決。

以上報告如有不當,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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