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 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於廣東省中山市 |
| 本文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存檔數據集(HTML上網稿)導入;參見原始頁面(需登錄檢視)。 |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20民終45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敏。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敏愉,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住所申報)。
法定代表人:梁某成。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錦超,廣東言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慶,男,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錦超,廣東言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梁某慶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46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甲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某乙公司、梁某慶承擔某甲公司的二審律師費8770元。事實和理由:梁某慶作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與吳某喜的通話中,已經承認拖欠85390元的合同款未支付,該通話錄音在一審時提交了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並且當庭向法庭出示錄音原始載體,當庭播放原始載體的錄音。一審判決否認該事實,屬於對重要證據質證的重大錯誤。某甲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向某乙公司提供上周期的對賬單,並且獲取某乙公司回復確認,但因某乙公司一再拖欠未支付欠款,才導致某甲公司起訴法院產生滯納金、律師費等費用。
某乙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於2018年4月20日簽署的《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解除;2.判令某乙公司、梁某慶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85390元及滯納金43510.86元[滯納金追索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自欠款之日暫計至2018年11月10日;滯納金計算過程為:126天×0.5%×(47493-15000)+96天×0.5%×44498+66天×0.5%×7867+32天×0.5%×532=20470.59+20359.04+2596.11+85.12=43510.86元];3.判令某乙公司、梁某慶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師費1754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查,某甲公司作為乙方,某乙公司作為甲方,於2018年4月20日簽訂了《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合同載明:「本協議作為一個整體由以下部分構成:協議正文;附件」。協議正文約定,從合同簽署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由某甲公司為某乙公司提供倉儲管理及國內速遞配送一體化服務。服務模式為某甲公司整合擁有的供應鏈服務資源,制定全套供應鏈管理服務解決方案,包括完整的供應鏈管理服務整體報價、分項服務報價,而某乙公司選擇某甲公司提供的供應鏈管理個人服務解決方案,並支付所選擇的供應鏈管理服務解決方案的全部服務費用。某乙公司應當按照協議及附件的約定進行倉儲服務費用及快遞費用的支付,某甲公司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團隊作為與某乙公司的溝通渠道和實施項目的合作夥伴並按照附件要求按時提供準確的報表及文檔。關於服務價格,協議正文載明:「見《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快遞報價》(附件)」。關於結算方式,協議正文約定每一個月為一個結算統計周期(1至30日);在每月20號之前,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上周期的倉儲、配送報表;某乙公司在收到賬單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某乙公司每月25日前支付相應結算周期的款項,如某乙公司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某甲公司支付未付賠償款0.5%的違約金;某乙公司惡意拖欠應付款項,則某甲公司有權從超出期限即日起,每天向某乙公司收取欠付金額的0.5%作為滯納金;超期十五天後,某甲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某乙公司負責並自動進入清算期;合同所涉及的費用結算均以轉賬方式支付,某乙公司賬戶為梁某慶位於平安銀行東鳳支行的個人賬戶,某甲公司賬戶為某甲公司位於工商銀行中山市東升支行的賬戶。關於清算,協議正文約定當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須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時,雙方進入清算期。發出通知一方為「清算方」,接收通知一方為「被清算方」。清算期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至30天內,如無法在清算期內完成,被清算方應在收到通知書5日內,向清算方發出延期通知,延期最長為清算期到期後10天;清算期開始後5日內,某甲公司應提供庫存報表及結算清單給某乙公司,供某乙公司核對,如某甲公司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應向某乙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元;某乙公司應在確認結算清單後十五天內完成結算,在最長延期日到期前,某乙公司應安排指定承運商將庫存商品運離某甲公司倉庫,甲乙雙方均需在場,並簽署交接表,交接表簽署之日為清算結束之日。關於通知,協議正文約定本協議範圍內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函件、傳真、電郵或電傳方式進行。合同簽署後,某甲公司按約定向某乙公司提供了倉儲管理及國內速遞配送服務,某乙公司亦分別於2018年6月30日、2018年8月19日、2018年8月28日通過梁某慶的賬戶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敏支付總計51351元。2018年10月31日,某甲公司與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接受某甲公司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合同糾紛案一審程序中某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費用為17541元。2018年10月31日,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向某甲公司開具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某甲公司向廣東中元(中山)律師事務所支付了鑑證諮詢服務、律師費17541元。另,截止判決作出,某甲公司未提交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的附件。
一審庭審中,某甲公司稱訴請的合同款沒有經過雙方的書面對賬,但是梁某慶有口頭確認,並補充提交了一份電話錄音資料光盤。電話錄音資料為自稱「萬倉的吳先生」與「梁總」的電話錄音,其中「萬倉的吳先生」問對方「關於你前面欠的85390元倉儲和快遞費,後天就要開庭了,你這邊準備打算怎麼處理?」,對方回答「我現在確實破產了,但是我也想面對這個事實,我們能否商量個方案,我可以想辦法分期付這個錢,但是我實在沒有辦法現在,如果工廠正常運作我不會去賴這個賬,我不至於說弄成這樣子,所以我跟我這邊的律師也說了,看能不能商量一下,我這邊至少這段時間會麻煩點,但是過了年我還是要想辦法去做事做生的嘛。」某甲公司稱「萬倉的吳先生」是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敏的丈夫,「梁總」是梁某慶。某甲公司為證明某乙公司的欠款金額還提交了「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客戶對賬函」,對賬函顯示某乙公司從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產生的倉儲服務費及支付的情況,但對賬函沒有某乙公司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某乙公司、梁某慶對電話錄音資料及對賬函的三性均不確認,並稱錄音的製作時間是在本案立案之後開庭之前,某甲公司明顯是為本次訴訟而單方製作的,而且錄音的通話主體不明確,從錄音的內容中也無法明確通話的相對方為梁某慶;對賬函是某甲公司單方製作的,某乙公司沒有收到過。某乙公司確認有欠某甲公司合同款,但某甲公司未將單據、產品單價、出庫單等給某乙公司進行核對確認,故違約責任不在某乙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對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85390元合同款未支付的待證事實,某甲公司提交了「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客戶對賬函」及電話錄音資料。對賬函為某甲公司單方製作沒有對方的確認,經一審法院當庭詢問,某甲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對對賬函中倉儲服務費的計算方式亦表示不清楚,故對該份證據不予採信。電話錄音資料為視聽資料,因某甲公司只提交了錄音資料的光盤複製件,未提供原始載體以供核對,也未對其來源和製作經過進行說明,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亦不予採信。同時,電話錄音中「梁總」也並未對欠款的金額進行確認,某甲公司僅以該份電話錄音資料作為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某乙公司的欠款金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現某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乙公司的欠款金額,故對其要求某乙公司、梁某慶支付合同款8539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於滯納金、律師費及解除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某甲公司雖主張某乙公司拖欠其應付款項,但合同約定在每月20號前,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上周期的倉儲、配送報表,某乙公司在收到賬單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某乙公司每月25日前支付相應結算周期的款項。因某甲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已向某乙公司提供了相應周期的倉儲、配送報表或是其他的對賬材料,一審庭審中某甲公司亦確認沒有與某乙公司進行過書面的對賬,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拖欠應付款為由要求其支付滯納金、賠償損失並解除雙方簽訂的《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沒有依據,且根據《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第十六條協議有效期的約定,合同期限已於2018年12月30日屆滿,故對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滯納金、律師費並解除《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28元,減半收取計1614元,訴訟保全費1252元,合計2866元,由某甲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某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一)王××(某甲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梁某慶的通話錄音資料一份及錄音文字資料一份,梁某慶在錄音中承認欠款事實及欠款金額;(二)徐某成(某甲公司員工)與梁某慶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份,擬證明梁某慶在與某甲公司員工徐某城微信聊天中承認欠款事實及欠款金額;(三)徐某成(某甲公司員工)的參保證明一份,與梁某慶進行微信聊天的另一方徐某成是某甲公司員工;(四)支付寶演示過程打印件一份,電話號碼13××××*0188是梁某慶本人使用;(五)某乙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變更登記資料複印件一份;(六)電話號碼13××××*0188的通話記錄清單一份、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電話號碼18××××*0886的通話記錄清單一份;(七)以微信號「××*38」搜索「134×××*0188」的手機頁面截圖一份(顯示名稱為「慶哥」名片)。另外,某甲公司申請本院調取電話號碼13××××*0188的開戶人信息。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某甲公司提供的對賬函顯示,本案交易期間為2018年6月至10月。
某乙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3年3月7日,其股東於2018年12月4日由梁某慶一人變更為梁某成及梁某慶兩人,法定代表人由梁某慶變更為梁某成。
二審訴訟中,某甲公司稱:180×××*0886是某甲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的手機號碼。某乙公司、梁某慶稱:(一)134×××*0188是梁某慶本人的手機號碼;(二)梁浩年不是某乙公司員工。
電話號碼13××××*0188的通話記錄清單顯示,2018年11月8日16:51:13,180×××*0886與134×××*0188進行通話,通話時長4:40;2018年11月8日16:58:08,180×××*0886與134×××*0188進行通話,通話時長1:34。二審訴訟中,某甲公司申請對其提交的通話錄音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同一性(通話錄音中的男性聲音是否為梁某慶本人的聲音)進行司法鑑定。本院依法於2020年7月30日告知某乙公司、梁某慶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朱錦超,通知梁某慶本人於3天內到本院接受詢問,但梁某慶本人沒有在本院規定期限內到本院接受詢問。
某甲公司提供的通話錄音文字整理資料載明以下內容:(一)2018年11月8日王××(某甲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梁某慶的第一段通話錄音的文字整理內容如下:王××:我想問您是哪一位?梁某慶:我是貴龍電器這邊的,跟萬倉那邊有合作,我的貨有放在萬倉那邊代發。萬倉那邊的話我們有些貨款沒結完。現在我們這邊要發一些貨給客戶,想清掉一些貨,付一些錢給他,然後他那邊說不準發,本來是跟老闆娘溝通,然後現在發王律師的電話來讓我來打過去,我不是很明白什麼意思。王××:您是貴龍電器是嗎?梁某慶:是的。王××:您先別着急,我先看一下。梁某慶:我不着急,但是現在司機要等,今天貨不發出去我就不要了,我就沒辦法處理了。這個貨是需清貨處理的,這些貨有質量問題,我之前不敢發,店鋪被封掉了,貨款也沒收回來。現在我在處理尾貨,接了些尾品單。現在就是想清掉。王××:您是梁某慶先生嗎?梁某慶:是的。王××:梁某慶先生,您在萬倉倉儲這邊還有多少貨款沒結,您記得嗎?梁某慶:應該大概七萬元左右吧。王××:八九萬是嗎?他們的單上面顯示的是85390。梁某慶:八萬多是吧。王××:是,八萬五千。梁某慶:差不多,我大概記得的數是七八萬這樣子。王××:八九萬是吧?梁某慶:嗯。王××:那現在你們是因為?梁某慶:因為上個星期我不是過去找那個。(二)2018年11月8日王××(某甲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梁某慶的第二段通話錄音的文字整理內容如下:王××:喂,梁某慶先生,不好意思,我剛才不小心碰斷了(通話)。梁某慶:嗯。王××:您這邊是準備把八萬五千三百九十塊還給他,要他們把你的貨發走是嗎?梁某慶:現在是這樣子,我在他那裡的貨只有一點點,幾百台,三四百台,尾貨來的,現在我欠他有七八萬。王××:八萬多,八萬五千多。梁某慶:是八萬多。是這樣子,我公司這邊因為遇到點問題,客戶跑路了,廠這邊也沒有搞生產,但是我還在搞業務,還在處理些手尾。那天我找吳總聊了,我說我遇到困難了,那天我也過去了嘛。我現在也急着去還這個錢,但我借不到錢,我在外面欠了很多債務,我搞不定。但是我那裡有點尾貨,因為是我的客戶是批發客戶,他們接些禮品單,我說你(客戶)幫我清掉,便宜一點無所謂。但是,現在馬上要發貨了,我叫司機過去拉了,但是萬倉不給走,不給走我到時候發過去的這個貨客戶又不要了,給不了他了。那個貨是這樣子,賣出去我還能拿回一萬塊錢,那個貨是有質量問題的,我不能給零售賣,只能批發。我收了的錢我想給萬倉,萬倉不給我發這個貨,我一萬塊錢都付不了。我現在是想還錢的,但我現在沒辦法,我沒有還款能力,我要想辦法,不能這樣卡住。我很着急現在,司機在門口等着,但是司機說要走了,司機走了就發不了貨,那我就麻煩了。很不容易找到人來處理的。王××:梁先生,但是聽吳總說,您這邊從六月份一直欠到十月份,他們跟您這邊溝通很多次,您都沒有付是嗎?梁某慶:我六七月份那個時候有給錢,但那時是一萬、五千、一萬這樣子給。因為那個時候我公司遇到資金問題,客戶跑路了。那我的公司運作不了了,我也想辦法去處理,我不是故意不給錢,是我自己確確實是遇到困難了,面臨問題了。王××:那也就是說,您之前由跟吳總溝通過這個付款的問題,也把您的困難和他們說過了?梁某慶:有說過,我上星期也來過了,去了吳總那邊了,見了面了,也聊過,我的情況跟他講了。王××:現在您可不可以這樣梁先生,反正您這邊欠吳總八萬多元也是要給他的,您把那邊的貨拉走的同時,直接把貨物的價值支付給他們,這樣可以嗎?梁某慶:沒問題,我都跟他說了,我現在賣的貨。因為我現在客戶那邊,我在清貨。要我收回來一萬元嘛,我就把一萬元給他,讓他把貨發掉,放在那裡的話我不收客戶誰都沒得。王××:你這樣梁先生,你現場給他,或者現場把錢打到他們的賬戶上。梁某慶:你這樣吧王律師,我現在可以馬上安排轉賬,你跟他們的打聲招呼,讓他們讓司機進去,不然的話司機跑了,我的貨發不了,我現在可以轉賬,因為我的貨還是需要打包的。王××:你這樣梁先生,到賬很快的,你現在立馬處理,立馬就到賬了,或者微信支付給他都可以,讓他現場就拿走,不是賣一萬多嗎?梁某慶:沒問題。王××:你有沒有吳總微信?梁某慶:我有他財務的微信,我轉給他的財務都可以。我現在可以轉給他,你讓他交代司機,不要讓司機走掉了,因為我都是請外面的司機,我怕他走掉了我今天就搞不了了。王××:行,好的。你馬上把錢轉給他的司機(財務),我馬上和他們溝通。梁某慶:行行,我給他轉一萬過去,然後那個貨也處理掉,大家都好,我的貨也不用壓倉庫,你也可以拿回來一萬了是不是。王××:行。梁某慶:那你跟他說一下吧。王××:行,拜拜。梁某慶:拜拜。
本院認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2018年4月20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簽訂的《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某甲公司上訴主張由某乙公司、梁某慶承擔某甲公司的二審律師費8770元,經調解不成,某甲公司有權另行主張權利。結合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某甲公司主張解除其與某乙公司於2018年4月20日簽訂的《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理據是否充分;(二)某甲公司主張某乙公司向其支付款項85390元及滯納金,理據是否充分;(三)某甲公司主張某乙公司向其支付律師費17541元,理據是否充分;(四)某甲公司主張梁某慶對某乙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據是否充分。
經審查,一、某甲公司主張某乙公司尚欠其款項85390元,並提供對賬函、電話錄音資料等證據加以證實,儘管對賬函上無某乙公司簽章且無梁某慶簽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梁某慶(某乙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11月8日用手機號碼134×××*0188與王××(某甲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手機號碼180×××*0886的兩段電話聊天過程中兩次確認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款項85390元的事實,且梁某慶確認134×××*0188是梁某慶本人的手機號碼,故某甲公司申請本院調取電話號碼13××××*0188的開戶人信息,已無必要,本院不予准許。某甲公司申請對其提交的通話錄音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同一性(通話錄音中的男性聲音是否為梁某慶本人的聲音)進行司法鑑定,而對通話錄音資料中的梁某慶的聲音進行司法鑑定需要梁某慶本人配合,本院依法通知梁某慶本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本院接受詢問,但梁某慶本人沒有在本院規定期限內到本院接受詢問,則應由某乙公司、梁某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本院由此確認電話聊天資料真實性,並以電話聊天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採納某甲公司關於某乙公司尚欠其款項85390元的事實主張。據此,本院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規則,依法認定某乙公司應向某甲公司支付款項85390元。關於滯納金的問題,本院認為,《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關於按日0.5%計算滯納金的約定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且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證實某甲公司主張的滯納金起算日期,故本院酌情認定某乙公司應向某甲公司支付的滯納金如下:以85390元為基數,自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某甲公司主張的律師費17541元,儘管有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為證,但《倉儲快遞物流一體化服務合同》並無關於律師費負擔的明確約定,某甲公司亦無舉證證實雙方對此以其他方式進行約定,故某甲公司的該項主張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三、某甲公司主張梁某慶對某乙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審查,某甲公司提供的對賬函顯示,本案交易期間為2018年6月至10月,某乙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在2013年3月7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的股東為梁某慶一人,在2018年12月4日至今的股東為梁某慶、梁某成兩人,且梁某慶無證據證明某甲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故本院對某甲公司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4679號民事判決;
二、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梁某慶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支付款項85390元及滯納金(以8539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228元,減半收取計1614元,訴訟保全費1252元,合計2866元,由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負擔50元,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梁某慶負擔28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755元,由廣東某某倉儲有限公司負擔50元,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梁某慶負擔37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審判長 | 陳亦和 | |
| 審判員 | 阮碧嬋 | |
| 審判員 | 劉運充 | |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 ||
| 書記員 | 曾鑫 |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