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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委員會關於管制宰殺耕牛、生豬的規定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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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1962年1月4日

最近以來,我縣濫宰亂殺耕牛、生豬的現象相當嚴重, 一些投機倒把分子,盜竊販 賣牛、豬或將牛、豬故意整殘弄死,高價出售,牟取暴利。也有少數廠礦機關等集體單 位和飲食業在農村換購牛、豬非法宰食,或高價出售, 有些社隊和社員也貪圖高價,私 宰私售。這些行為都直接破壞了農業生產,為國家法紀所不容,必須立即堅決制止。

耕牛是目前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力,生豬是農業生產的主要肥源。濫宰 亂 殺 牛 、 豬,不僅破壞了畜力,直接損害農業生產,而且也嚴重影響國家建設事業。為了嚴格禁止濫宰亂殺牛、豬的現象,保護與發展耕牛、生豬,保證農業增產,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濫宰亂殺耕牛、生豬,特別是年關春節將近,更要嚴格控制。對於必 須淘汰的老弱和有病不能使用的耕牛,應報經縣農水局批准,由國營商業部 門 根 據 情 況,按計劃價格收購或安排群眾食用。農村飼養生豬的單位或個人出售肥豬的,一律按 計劃價格賣給國營商業部門,按國家規定購買獎售物資和返還豬肉;不到出槽標準和未 經許可的,一律不准宰殺。如有違反規定,故意整殘弄死牛、豬的,加倍處 罰 。 凡 是 牛、豬死亡,必須報給公社畜牧獸醫站檢驗,按照規定處理;隱瞞不報者,以濫宰亂殺 論處。

二、嚴格禁止牛、豬進入集市自由交易,禁止投機倒販和黑市買賣牛、豬。耕牛、 生豬的餘缺調劑,在公社範圍內的,由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負責調劑。在公社範圍 外的,由農業、商業部門或供銷合作社根據產需情況,按照計劃,統一調劑。外地來我 縣採購牲畜的,應在統一計劃之內,並經本會發給批准證明,始得進行採購。飲食行業 未經批准,一律不得在市場或農村購買牛、豬。

三、嚴格禁止廠礦、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集體單位以任何名義,或以 任何方式向農村換購耕牛、生豬。公社各級組織和社員,也不得擅自出賣給他們。有些 單位因工作、生產特殊需要牛、豬,經本會批准後,由國營商業部門統一安排解決。

四、目前已臨冬季,我縣全體人民應該切實保護好牛、豬過冬,妥善解決牛舍、豬 圈、飼料、飼養管理等問題,並模範遵守以上規定。如有違反者,定依法論處。凡對他 人違反規定檢舉有功者,予以表揚和獎勵。

以上規定,希我縣人民遵照執行。

此布

縣長 席玉貴

一九六二年元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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