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民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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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民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民廳〔2018〕1號
2018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民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民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民族大學

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

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民廳〔2018〕1號

北京、內蒙古、遼寧、吉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宗)委(廳),中央民族大學:

為進一步做好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工作,支持民族地區少數民族人才培養,現將《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民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8日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跨區域招收

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民大附中)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工作管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學校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大附中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繼承光榮傳統,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堅持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着力培養造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和高考錄取工作應堅持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的原則,切實保障各民族學生切身利益,認真落實教育脫貧攻堅任務,重點招收培養西部地區特別是深度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學生。

第二章 招生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民大附中招生範圍為:西藏自治區全區;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所轄縣(旗)及縣級市;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省自治州所轄縣及縣級市和民族自治縣;吉林、湖北、湖南3省自治州所轄縣及縣級市;海南省、重慶市所轄民族自治縣;遼寧、吉林2省所轄邊境民族自治縣。其中: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區以及甘肅臨夏州、四川涼山州和雲南怒江州(以下簡稱「三區三州」)為重點招生地區。

第五條 民大附中招生對象為:初中三年戶籍、學籍均在招生範圍並實際就讀的少數民族應屆初中畢業生,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各有關省(區、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門要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第六條 民大附中每年跨區域招收少數民族學生規模控制在500人以內,其中面向「三區三州」的招生規模不低於125人,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第四條規定向各地下達分省(區、市)招生計劃。

第三章 錄取方式

第七條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納入各地普通高中統一報名、考試、招生管理,與當地示範性高中招生同批次錄取,不再組織任何形式的單獨考試、單獨錄取。

第八條 每年中考報名前,經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民大附中負責發布招生簡章。具體報名、考試、招生等工作以各有關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民族工作部門協同組織實施,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關基礎工作。

第九條 錄取過程中,嚴格按分省(區、市)招生計劃、結合考生報名情況,依據當地考試招生辦法擇優錄取,不得超計劃招生,不得在省際之間交叉調劑錄取。除正常統一錄取學生外,不得招收插班、擇校、共建、借讀、藝術體育特長等類型學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家長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費用。

第十條 招生錄取工作要接受生源省(區、市)中考招生辦公室和社會監督,擬錄取名單(考生姓名、民族、戶籍所在縣區、學籍所在中學、中考成績等信息)在生源省(區、市)中考招生網站、民大附中網站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民大附中要於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十一條 民大附中要嚴格執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各有關省(區、市)經公示無異議的招生錄取名冊為依據,於每年9月底前將錄取名單報北京教育考試院中考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備案信息為依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錄取學生轉接學籍並統一管理,確保「人人有籍,籍隨人走」。在辦理學籍過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部給予必要的協調指導。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後、高考報名時,北京市及民大附中所在地的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審核學生學籍情況,嚴格遵守學籍管理各項要求,確保信息真實、數據準確。

第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民大附中的教學業務等接受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 畢業升學

第十五條 民大附中跨區域招收的少數民族學生按規定完成高中階段學業後,參加高考統考招生的學生,畢業當年可在北京市參加高考,其高考報名、考試等相關工作由北京市考試招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參加高校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學生須返回原籍參加高考。

第十六條 本人自願返回原籍參加高考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安排落實好學籍轉接、學分認定、報名、考試和錄取等事宜,北京市考試招生部門和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民大附中跨區域招收的少數民族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取得北京市高中學籍並在北京市參加高考統考招生的,高考招生計劃由教育部在「貧困地區民族專項」計劃中單列安排並下達。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單列招生計劃組織實施單獨錄取,未錄取的學生返回原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關省(區、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門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當地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規定,嚴格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紀律,強化對招生錄取工作人員的監管和約束。要加強工作考核,對違反招生錄取工作紀律的地區,核減招生計劃人數。嚴禁招生錄取工作中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依法做好民大附中報考學生的民族成份確認等工作,根據公安部等12部門《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要求,居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

第二十條 中央民族大學要切實履行指導、管理、監督職責,督促民大附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範辦學、強化管理、提高質量、維護穩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有關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族工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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