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鑑/卷042
紀三十八起旃蒙單閼,盡著雍敦牂,凡四年。
孝宗敬皇帝
弘治八年
春,正月,乙未,大祀南郊。
以太皇太后不豫,免慶成宴。
壬子,韃靼寇涼州。
時韃靼北部伊畢喇伊木王舊作亦卜剌因等入套駐牧,小王子及陀羅海之子舊作脫羅干和碩舊作火篩居賀蘭山後,與之相倚,勢日強,至是入寇。甘肅總兵官劉寧與戰,禽斬五十餘人。相持至暮,收輜重南行,寇復來襲,禽其長一人。明日,參將顏玉來援,副將陶禎兵亦至,寇乃遁,俘其稚弱,獲馬駝生羊二千。論功,進寧右都督。
未幾,寇犯官府。是年三入遼東,卒為東西諸邊患。
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考異】諸書皆作「三月乙酉朔日食」,《明史》推歷改正,今從之。
戊午,邱濬卒。
濬在內閣五年,嘗以寬大啟上心,忠厚變士習,廉介嗜學。所居邸第極湫隘,四十年不易。既老,右目失明,猶披覽不輟。然議允好矯激,譏范仲淹多事,謂「岳飛未必能恢復,秦檜有再造功」。聞者頗駭其言。性褊隘,與劉健議事不合,至投冠於地。言官建白不當意,輒而折之。
與王恕不相得,至不交一言,卒嗾所私劉文泰訂之去。及是卒,文泰往吊,濬妻叱之出,曰:「以若故,使相公齮王公,負不義名,何吊焉!」贈太博,諡義莊。
論曰:黃南雷《明儒學案》,謂「邱文莊喜進惡退,一見之於定山,再見之於白沙,與尹直相去不遠。」今按尹直《瑣綴錄》,言:「邱濬修《憲宗實錄》,謂『陳獻章作十絕句媚梁芳,自是為世所鄙。』」予謂此即尹直平日以此誣白沙者,濬遂據而筆之《實錄》中。又據王弇州引《憲宗實錄》,謂「獻章貌湛厚,詩文亦有可取者,然於理學未究也。一時好事者妄加推尊,形諸薦奏,雖其鄉里前輩以德行文意自負者亦疑之。及授官歸,沿途擁騶從,列仗?,揚揚得志而去」云云。薛氏《憲章錄》謂「此語出自張元禎之筆,不過因鄉里前輩之語,非出於濬之所自道。」然又安知非出於濬之所指授,遂筆之《實錄》中!南雷見元禎極稱獻章,遂以為尹直等之所為。然元禎固力詆康齋者,而白沙則康齋弟子也。《憲宗實錄》主自邱濬,而張、尹二人實秉筆焉。乃至藉代言之體以逞其撼樹之誣,豈非昔人之所云穢史哉!
乙丑,以禮部侍郎李東陽、少詹事謝遷入內閣預機務。
時遷方居憂,力辭。許俟服除拜命。
己卯,黃陵岡河工成。
先是劉大夏治張秋決口成,復上言:「安平既塞,下流已治,惟黃陵岡居安平鎮之上流,河口廣九十餘丈,荊隆等口又居黃陵岡之上流,廣四百三十餘丈,黃河至此,寬漫奔放,必築塞諸口,導河上流,使南下徐、淮,庶可為運道久安之計。」廷議從之。
是年正月,大夏乃興工築塞黃陵岡及荊隆等口凡七處,五旬而畢。於是上流河勢復歸蘭陽、考城,徑歸德、徐州入運河,會淮水東注於海,南流故道以復。又築大名府之長堤,亘三百六十里,起胙城,抵徐州。復築荊隆口等堤凡一百六十里,起於家店,歷銅瓦廂,抵小宋集。大小二堤相翼,培以石壩,潰決之患始息。敕建黃河神祠以鎮之,賜額曰「昭應」。
初,黃河自金明昌中南北分流,其後南流盛而北流漸微。國朝正統、景泰間,嘗東決大清河入海,雖即修治,而支渠猶有存者。至是黃陵岡塞,黃河始全入於海,而北流遂絕。【考異】據《明史·河渠志》,議築黃陵岡在去年張秋河成後,興工在本年正月,成於二月己卯,則《三編》所云「五旬」者確合。《志》以為「旬有五日」,未知何據,今從《三編》。
國朝孫嘉淦《論治河》曰:「北之大清河為濟水,南之大清河為淮水,皆能滌河之淤。宋熙寧二年,河決澶州,分而為二:一由南清河入海,一由北清河入海,南北分流,歷久無患。南渡以後,河遂南徙。論者謂地勢南高北下,宜順水之性,導之北行,不可引之南下。至正初決金堤等處,命賈魯治之,大開黃河故道,水遂安流。賈魯稱善治河,乃道之北行,未嘗令南徙也。
明洪武初,河決陽武,東過開封,南入於淮,而河之故道遂淤。正統十三年,河決張秋、沙灣,東流入於海。景泰時又決張秋,弘治時又決金龍口,趨張秋,沖會通河以入海。張秋之東不及百里,即東阿之山,山下即大清河。黃河決水不能逾山東走,必自順河北行,故凡言決張秋者,皆由大清河以入海也。自劉大夏築大行堤二百餘里,逼河南行,河遂全入於淮,逆水性而禍民生,亦可謂拙於謀矣。
我朝運道,河流,皆沿舊制。順治、康熙年間,決北岸者十之九,決南岸者十之一。北岸決後,潰運道者半,不潰運道者亦半,凡其潰運道者,皆由大清河以入海者也。蓋以大清河之東南皆泰山之支腳,故其道亙古不壞,亦不遷移。從前南北分流之時,已受黃河之半,嗣後張秋潰決之日,又受黃河之全。然史但言由此入海而已,並未聞有沖城郭,淹人民之事,則此河之有利而無害,亦百試而足征矣。
至於運道,尤易為力。即從張秋入海,順河北行,五六日可至利津,距天津海道不過五六百里。計大清河所經之處,不過東阿、濟陽、濱州、利津等四五州縣,即有漫溢,不過偏災。忍四五州縣之偏災,即可減兩江二三十州縣之積水,並解淮、揚兩府之急難,此其利害之輕重,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三月,壬辰,免湖廣被災稅糧。
己亥,陝西、寧夏地震十二次,聲如雷。
夏,四月,甲寅,蘇、松各府治水工成。凡修浚河涇、港瀆、湖塘、斗門、堤岸百三十有五所,役夫二十餘萬。徐貫悉以任之祝萃,功為多。然是時迫於成功,疏白茆未深廣,十數年後,仍復壅塞。
壬戌,諭吏部、都察院:「考察進退人才,務得實跡以聞。」
乙丑,封后弟張延齡為建昌伯。
壬午,錄囚。
是月,下山東副使楊茂元於獄。茂元,吏部侍郎守陳子也。
初,上遣中官李興等偕劉大夏治河,興威虐,縶辱按察使,且多索供億。茂元代拱司事,上言:「治河之役,官多而責不專。有司供億,日糜百金。諸臣初祭河,天色陰晦,帛不能燃,所焚之餘,宛然人而,具耳目口鼻,觀者駭異。鬼神示怪,夫豈偶然!乞召還興及陳銳二人,專委大夏,功必可成。」且言:「後戚家威權太盛,請加禁防。畫工藝士,宜悉放遣。山東既有內臣鎮守,復命李全鎮臨清,徒滋民擾,亦宜撤還。」疏入,下山東撫按官勘奏,言:「焚帛之異誠有之,所奏供億,多過其實。」而興、銳連章劾茂元妖言,詔遣錦衣百戶胡節逮之。
茂元枉官有惠政,父老遮道訴節,乞還楊副使。比人見,茂元長跪不伏,上怒,下錦衣獄。節遍叩中官,備述父老訴冤狀,中官多感動。會言官交論救,部議贖杖還職,特謫長沙同知,尋謝病歸。【考異】諸書多記茂元事於去年五月遣李興、陳銳下,證之《明史》本傳。茂元上書在李興等既至之後,下獄當在八年。《三編》據《實錄》系之是年之四月,今從之。
五月,己丑,免南畿被災秋糧。
時應天之蘇、松等府,浙江之嘉、湖等府,並以災告,因命工部侍郎徐貫協同巡撫何鑒振之。凡給穀米五十六萬三千餘石,帑金三千九百在十餘兩,所活饑民百二十萬有奇。【考異】《明史·本紀》,是月但書「免南畿秋糧」,不及振應天、浙江,今據《三編》綱目增入。
是月,定國子監生撥歷事期。
初,洪武中,國子監設六堂課,諸生行積分法,以八分為率,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又令諸生分習吏事,謂之「歷事」,又謂之「撥歷」,其期以入監之年月為先後,送吏部選用。其超異者,奏請上裁,多擢顯官,其常調者,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已而進士日重,監生日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而監生漸多淹滯、撥歷或至十餘年之久。景泰以後,乃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歷,遂有坐監未及一年者。
及是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又不得官。禮部尚書倪岳乃定議:「監生諸司歷事一依舊例,必日月滿後方許分撥。」由是諸生在監稍久,而選人亦不至壅滯矣。時林瀚為祭酒,以監生不敷撥歷,請增貢額,岳亦議行之。
瀚典國學垂十年,饌銀歲以百計,悉貯之官,以次營立署舍,師儒免僦居自瀚始。
秋,七月,丁亥,封宋儒楊時將樂伯,從祀孔子廟廷。
初,正德中,訓導王昌請以時入祀孔廟,下禮部議,未及行。其後祭酒謝鐸亦以為言。至是持命從祀,位司馬光之次。《三編·質實》:「《孝宗實錄》言:『時位在司馬光之次』,而《明史·禮志》所述先儒位次,光之次為程頤,頤之次為時。蓋分列兩廡,則時位次光,而統左右廡序之,則時又居頤之次也。」
戊子,廣西府江、平樂獞叛。
府江者,灕江之水自興安流入桂林府東北,復繞而南行,入平樂府境。夾江兩岸皆高山,紆迴六七百里,猺、獞之所聚也。由府江而西南百六十里曰永安州,州之西有茶山,力山諸獞,憑險與府江賊相聲援,遂並起為亂。
總督閔珪調兵六萬,分四哨討之。參將歐磐,自象州、修仁直搗六峒,所向摧破,偕諸軍連破山砦百八十六,斬首六千有奇。磐以功進都指揮,遷廣西副總兵。
是月,召崇王見澤,不果。
見澤以成化十年就藩,至是太后以春秋高,思一見之,因敕召。工部尚書倪岳言:「數年來,諸王之國,道路供億,民力殫竭,今召王復來,往返勞費。兼水旱洊臻,舟車所經,恐有它虞。親王入朝,雖有故事,然英宗復辟,襄王奉詔來朝,實以塞疑謗之隙,非故事也。」大學士徐溥亦以為言。上重違太后意,不允;既而言官交章論之,乃已。【考異】事見諸王及徐溥、倪岳傳,而《崇王傳》中特書於是年之七月,今據之。
八月,癸亥,以四方災異數見,敕群臣修省。
時耿裕主吏部,大臣應詔陳時政者,禮部侍郎周經為具奏草,而斥戲樂一事,語尤切直。上遣中官廉草奏者,裕曰:「疏首吏部,裕實具草。」經曰:「疏草實出經手,即有罪罪經。」時兩賢之。
是月,命右副都御史金澤總制江西、湖廣、福建軍務,剿撫群盜。是時上杭盜復起,故有是命。【考異】《明書》、《憲章錄》、《典匯》諸書,皆系上杭盜起於六月,命金澤總制三省在八月,《本紀》不載,令據增。
改馬湖土知府為流官知府。
馬湖為安氏世襲知府,傳至鰲者,殘虐其民,歲計口斂財以萬計;縱淫所部土婦;用妖僧百足,魘魅殺人;怒其屬長官王大慶不阿己,遣人殺之,大慶聞而逃,乃殺其弟;橫恣且二十年,有司利鰲賄不問,及是僉事曲銳請遣巡按御史張鸞按治,按察使洪鐘贊決之,捕鰲送京師,置極刑。
馬湖自漢為牂柯郡地,尋沒於蠻;唐設羈糜州四,統名馬湖郡;安氏租稅其地,為所據者蓋數百年,至是始設流官雲。
九月,南京地震。
是秋,召劉大夏還,授左副都御史,尋遷戶部侍郎。
冬,十月,陝西妖僧據終南山為逆,巡撫張敷華禽之,送京師伏誅。
先是朝廷議用兵,會敷華自山西移撫入陝,兵邪尚書馬文升曰:「張都御史能辦此。」敷華果以計縛僧,平之。【考異】敷華移撫陝西,諸書皆系之是年之四月。《明書》系誅妖僧於十月,正敷華蒞任後事也,今據之。
南京地再震。【考異】《憲章錄》載南京地震於十月。《明史·五行志》云:「是歲南京地再震。」證之《二申野錄》,則九、十兩月也。今據之。
詹事謝遷服闋,始至京師。
遷儀觀俊偉,秉節直亮,與劉健、李東陽同輔政,而遷見事明敏,善持論。時人為之語曰:「李公謀,劉公斷,謝公尤侃侃。」天下稱賢相焉。
十一月,已酉,免直隸被災稅糧。
是月,僉都御史許進進兵討土爾番。
初,土爾番既執善巴,令牙蘭據守哈密,僭稱可汗,侵沙州,迫罕東諸部附已。兵尚馬文升,謂「此寇桀驁,不大創終不知畏,宜用漢陳湯故事襲斬之。」乃薦進巡撫甘肅。又以指揮楊翥熟悉番情,召詢方略,翥備陳罕東至哈密道路,「請調罕東兵三千為前鋒,漢兵三千繼之,待數日糧,間迶兼程進,可得志。」文升喜,請敕發罕東、赤斤及哈密兵,令副總兵彭清將之,令受進節制。
進蒞鎮,與總兵官劉寧厚結土爾番世仇什埒圖,舊作小禿列。使以四千騎先往,殺數百人。什埒圖中流矢卒,其子布拉噶岱舊作卜六阿歹憤,欲報父仇,進復厚結之,使斷賊道,無令東援伊蘭,而重犒赤斤、罕東及哈密遺種之居苦峪者,令出兵助討。
至是清以精騎五百出嘉峪關前行,寧與中官陸誾統二千五百騎繼之,越八日,至伊濟穆爾州,舊作羽集乜川,諸軍俱會。薄暮,大風揚沙,軍士寒慄僵臥。進出帳外勞軍,有異鳥悲鳴,將士多雨泣,進慷慨曰:「男兒報國,死沙場幸耳,何泣為!」將士皆感奮,夜半,風止,大雨雪。時番兵俱集,惟罕東兵未至。眾欲待之,進曰:「潛師遠襲,利在捷速。兵已足用,不須持也。」及明,冒雪倍道進。
又六日,奄至哈密城下,伊蘭已先遁去,余賊拒守。官軍四而並進,十二月,辛酉,拔其城,復善巴妻女。俘其守者八百人,則皆哈密人為伊蘭所劫者。或欲盡殲之,進不可,遣使撫諭,悉降,遣分守要害。而疏請懷輯罕東諸衛為援,散土爾番黨與以孤其勢,遂班師。【考異】《明史·本紀》系克土爾番之眾在十二月辛酉。此據其拔城之月日也。證之《進傳》,彭清進兵在十一月,下雲,「越八日至羽集包乜川,又六日抵哈密城下」,計辛酉在十二月之上旬,是十一月進兵,十二月克也,今分書之。
丙子,湖廣長沙大雷電。
丁丑,江西南昌、彭湖俱大雷電,雨雪雹,大木折。
是月,詔撰《三清樂章》。
時上崇信齋醮,命內閣為之。閣臣徐溥等言:「天至尊無對,漢祀五帝,儒者猶非之。況三清乃道家妄說耳,一天之上,安得有三大帝!且以周柱下史李耳當其一,列人鬼於天神,矯誣實甚。郊祀樂章皆太祖親制,今使制為時俗詞曲以享神明,褻瀆尤甚。臣等誦讀儒書,不敢以非道事陛下。」上嘉納之,遂寢前命。【考異】事見《明史·徐溥傳》、《傳》戶特書「八年十二月」,《三編》據之,《明鑑》系之八月下,蓋匯書於是年之末耳。今仍據《三編》年月。
是歲,占城復奏安南侵擾。上欲遣大臣往,大學士徐溥等上言:「《春秋》,王者不治夷狄。安南雖奉正朔,修職貢,然恃險負固。今遣使至其國,小必掩過飾非,大或執迷抗命。若置而不問,損威已多;若問罪興師,貽患尤大。」上命已之。
西北別部默克埒,其長曰亦剌思王,曰滿哥王,曰亦剌因王,各遣使款肅州塞,求貢且互市。巡撫許進、總兵官劉寧為之請,尚書馬文升言:「互市可許,入貢不可許。」乃卻之。
召巡撫貴州右都御史鄧廷瓚掌南京都察院事,甫數月,命提督兩廣軍務兼巡撫。
九年
春,正月,壬辰,大祀南郊。
是月,吏部尚書耿裕卒。
裕在吏部,秉銓數年,無愛憎,亦不徇毀譽,銓政稱平。自奉澹泊,兩世貴盛,家業蕭然,父子並以名德稱。贈太保,諡文恪。【考異】諸書皆系裕卒於八年之二月,證之《明史》本傳,特書「九年正月卒」,《七卿表》同,今據之。逾月,以都御史屠滽為吏部尚書。
土爾番之敗也,阿哈穆特始知畏懼,欲還善巴。而哈密屢破,遺民入居者,旦暮虞寇。至是阿哈穆特復來攻,固守不下。訖散去,諸人自以窮窘難守,盡焚室廬,走肅州求濟。邊臣以聞,詔賜牛具谷種,並發流寓之回回等三部番人及哈密之寄居赤斤者,盡赴苦峪及瓜、沙州,俾自耕牧以圖興復。【考異】事見《明史·哈密傳》、《明書》系之是年正月下,今從之。
二月,已酉朔,太白晝見。
辛亥,歲呈晝見四日。
庚午,免河南被災稅糧。
辛未,詔右通政張璞、大理少卿馬中錫閱邊。尋擢中錫為右副都御史,巡撫宣府。
是月,增文廟佾舞七十二人,如天子之制。【考異】據《明史·禮志》,增文廟佾舞在九年,《明書》系之是年之二月,今從之。
三月,丙申,賜朱希周等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閏月,上御文華殿、少詹事王華進講。
時上方信任中官李廣,華進講《大學衍義》,至唐李輔國與張後表裡用事,指陳甚切,上命中官賜食勞焉。【考異】事見《明史·王守仁傳》、《明書》及《紀事本末》皆系之閏三月,今從之。
夏,四月,戊子,下武岡知州劉遜及給事中龐泮、御史劉紳等六十二人於獄。
遜以偕南京銜史姜綰等劾中官蔣琮得罪,謫澧州判官,尋遷武岡知州。岷王膺鉟以支歲祿不時給,訐遜於朝,詔錦衣官校逮遜按治。於是泮、紳等偕同官上言:「錦衣天子親軍,非重事不宜輕遣。遜坐給祿愆期事微,而王奏牽左證百人,勢難盡逮,請敕撫按官勘報。」上以親王劾一州官,輒交章奏沮,乃下泮等同官四十二人,紳等同官二十人於錦衣衛獄。六科署空,吏部尚書署滽請命尚寶司及中書代收部院封事。侍讀學士楊守趾,貽書極詆滽失,尋滽與府部諸臣申救泮等。尋釋遜,貶四川行都司斷事。而守趾書頗傳於世,滽甚憾之。守趾,侍郎守陳弟也。
丙午,錄囚。
是月,戶部尚書葉淇致仕,以禮部侍郎周經代之。
時上寬仁,而戶部尤奸蠹所萃,挾勢行私者不可勝紀,少不如意,謗毀隨之。經悉按祖宗成法無所顧,寬逋緩徵,裁節冗濫。四方告災,必覆奏蠲除。每委官監稅,課入多者與下考,苛切之風為之少衰。
改禮部尚書倪岳為南京吏部尚書。
先是南吏尚缺。廷推吏部侍郎徐瓊,而瓊與後家有(運)[連],謀代岳。至是詔加岳太子少保,改南,而瓊果代為禮部尚書。尋改岳南京兵邵尚書,參贊軍務。
以閔珪為左都御史。
珪時遷南京刑部尚書,至是以屠滽擢吏部,召珪代之。
六月,庚子,免江西被災稅糧。
時江西南昌等九府並以災告,共免稅糧五十萬八千餘石。
是月,詔舉將才。
初,宣德間,定舉將才之制,令天下都司歲選一人,資送京師都督府甄別錄用。自天順未立武舉法,材勇多由科目進,後雖特詔舉用將才,罕有應者。至是兵部尚書馬文升,「請廣選舉,令府部台省諸人別其材所堪者以聞,仍會官考校,如武舉制。」上然其言,故有是詔。
已而給事中蔚春,又「請敕天下郡縣訪有山林之士,材堪將帥者,以禮聘遣,或擢總兵營,或命專大鎮,逮有成效,賞及舉者。」上亦從之,然卒無以應詔也。
致仕尚書尹直上表賀萬壽,並以大子年當出閣,上《承華箴》,引先朝少保黃淮事,冀召對。上鄙其獻諛希恩,卻之。【考異】直賀聖節,據《明史》本傳在是年,《明書》系之六月,蓋七月孝宗萬壽節也。《憲章錄》系之十月。今從《明書》。
秋,七月,小王子等連犯大同、宣府。
八月,壬寅,免湖廣被災秋糧。
是月,擢工部侍郎徐貫為本部尚書,以劉璋罷也。
九月,己酉,禁勢家侵奪民利。
是時外戚長寧伯周彧與壽寧侯張鶴齡,經營私利。兩家忿爭,至聚眾相鬥,都下震駭。
尚書屠滽偕九卿上言:「憲宗皇帝詔:『勛戚之家,不得占據關津陂澤,設肆開廛,侵奪民利。違者許所在官司執治以聞。』皇上踐極,亦惟先帝之法是訓是遵。而勛戚諸臣,不能恪守先詔,縱家人列肆通衢,邀截商貨。都城內外,所在有之。觀永樂間搒例,王公僕從二十人,一品不過十二人,今勛戚多者以百數,大乖舊制。其間多市井無賴,冒名罔利,利歸群小,怨叢一身,非計之得。邇者長寧伯周彧、壽寧侯張鶴齡兩家,以瑣事忿爭,喧傳都邑,失戚里之觀瞻,損朝廷之威重。伏望綸音戒諭,俾各修舊好,凡有店肆,悉皆停止。更敕都察院揭搒禁戒,擾商賈奪民利者,聽巡城巡按御史及所在有司執治。仍考永樂間《搒例》,裁定勛戚家人,不得濫收。」科、道亦以為言,上嘉納之。【考異】事見《明史·周能傳》,特書「九年九月」,今《明史·本紀》系之八月己酉下。八月無己酉,蓋上文漏去「九月」二字也,證之《五行志》。亦書「九月己酉」今更正。
乙丑,錄囚。
冬,十月,中使取寶坻港銀魚,巡撫順天都御史屠勛以為橫索害民,詔止之。
十二月,刑部吏徐珪,上書請革東廠。
上初即位,員外張倫請革東廠,不報。及是司廠中官羅祥、楊鵬用事,遂起滿倉兒之獄。法臣承鵬指,問擬失平,珪憤,因抗疏論之。
滿倉兒者,千戶吳能女也。先是能以女付媒者鬻於樂婦張,紿曰:「此慶雲侯家。」後轉鬻樂工上袁璘所,能沒,妻聶訪得之。女怨母鬻己,詭言非己母,聶與子劫女歸。璘訟於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訊得情,璘語不遜,哲笞璘。璞歸,數日而死,御史陳玉,主事孔琦驗瘞之。鵬從子嘗與女淫,教璘妻訴冤於鵬,而令張指女為妹,引前媒者證「聶女固鬻於侯家,此非是。」奏下鎮撫司,坐哲、爵等罪。復下法司錦衣衛讞,索女慶雲侯周彧家,無有,復命府、部大臣及給事中,御史廷訊,張與女始吐實。法司坐哲因公杖人死,當徒、爵、玉、琦及聶母當杖,而科女罪與母同。
珪言:「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拷聶使誣服,鎮撫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錦衣會問,懼東廠,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夫女誣母儀擬杖,哲反坐徒,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撫司緝獲,或校尉挾私誣陷,或為人報仇,或受首惡贓令傍人抵罪。刑官祠見其情,無敢擅更一字,以致枉殺多人。臣願陛下革去東廠以絕禍原,則太平可致。臣一介微軀,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禍必不免。顧與其死於此輩,孰若死於朝廷,願陛下斬臣首,行臣言,雖死無恨。」上以其狂誕,發原籍為民。哲等亦放歸。
觀政進士孫磐上疏曰:「近者言官劾人,率乘勢敗,而排觸奸幸,反出胥吏,議者羞之。請定建言為四等:最上彈劾權貴,其次補拾闕遺,又其次建白時政。有裨國家,皆分別擢敘。粉飾文具,循默不言者黜之。」時不能用。
是冬,無雪。
十年
春,正月,庚戌,大祀南郊。
甲寅,歲星晝見,凡三日。
戊午,京師、山西地震。
甲子,太白晝見,凡四日。
是月,吏部考察京、外官,侍講學士楊守趾時掌院事,上言:「臣等各有屬員,進與吏部會考所屬則坐堂上,退而聽考又當候階下,我朝優假學士,慶成侍宴,班四品上;下車駕幸太學,坐彝倫堂內,視三品,此故事也。今四品不與考察,則學士亦不應與。臣等職司講讀,可否在聖鑒,何待考察!」詔可。學士不與考察自守趾始。
二月,上游後苑畢,御講筵。
侍講學士王鏊,進講「文王不敢盤於游畋」,反覆規切,上為動容。講罷,上顧李廣曰:「講官所指,殆為若輩。好為之!」自是遂罷遊獵。【考異】事見《明史·鰲傳》。《明書》及《紀事本末》俱系之是年之二月,今從之。
上自八年後,視朝漸晏。中官李廣以齋醮燒煉被寵。
大學士徐溥等上疏極論曰:「舊制:內殿日再進奏,事重者不時上聞,又嘗而召儒臣咨訪政事。今奏事日止一次,朝參之外,不得一望天顏。章奏批答,不時斷決,或稽詔數月,或竟不施行,事多壅滯,有妨政體。經筵進講,每歲不過數日,正士疏遠,邪說得行。
近聞有以齋醮、修煉之說進者。宋徽宗崇道教,信符籙,卒至乘輿播遷。金石之藥,性多酷烈,唐憲宗信柳泌以隕身,其禍可鑑。今龍虎山、上請宮、神樂觀、祖師殿及內府番經廠,皆焚毀無餘,彼如有靈,何不自保?天厭其穢,亦已明甚。陛下若親近儒臣,明正道,行仁政,福祥善慶,不召自至,何假妖妄之說哉!
自古奸人蠱惑君心者,必以太平無事為言。唐臣李絳有云:『優先於事,可以無憂;事至而憂,無益於事。』今承平日久,溺於晏安,目前視之,雖若無事。然工役繁興,科斂百出,士馬罷敞,閭閻困窮。愁嘆之聲,上於天和,致熒惑失度,太陽無光,天鳴地震,草木為妖,四方奏報,殆無虛日。將來之患,灼然可憂。陛下高居九重,言官皆畏罪緘嘿。臣等若復不言,誰肯為陛下言者?」
疏入,上為之感動。【考異】諸書皆系溥等上疏於去年之冬,證之《明史·溥傳》,特書「是年二月」,蓋三月召溥等議政,此其張本也。今分書之。
三月,辛亥,以旱薶,敕群臣修省,求直言。
戶部主事胡爟,蕪湖人,首應訖上書,言:「陛下深居九重,左右蒙蔽。今李廣、楊鵬,引用劉良輔輩,藉左道濫設齋醮,惑亂聖聰,耗蠹國儲。乃有不肖士大夫,昏暮乞憐於其門,交通請託,不以為恥。言官有所舉劾,輒瞻前顧後,苟且塞責,陰盛陽微,災何由弭!」因極論方士、中官、傳奉、冗員之害,疏入,留中不報。
同時祠祭司郎中王雲鳳、給事中葉紳、御史張縉等,皆應詔除時事,大略如爟言,紳疏八事,而末言去大奸,則專劾李廣八大罪:「誑陛下以燒煉而進不經之藥,罪一;為太子立寄壇而興暖疏之說,罪二;撥置皇親,希求恩寵,罪三;盜引玉泉經繞私第,罪四;首開幸門,大肆奸貪,罪五;太常崔志端、真人王應裿輩稱廣為教主真人,廣即代求善官,乞銀玉帶,罪六;假杲戶為名,侵奪畿民土地,幾至激變,罪七;四方輸納上供,威取勢逼,致民破產,罪八。內而皇親、駙馬事之如父,外而總兵、鎮守稱之為公,陛下奈何養此大奸於肘腋而不思驅斥哉!」
雲鳳則請斬廣首以弭災變,語尤激厲。廣銜雲鳳次骨,令校尉日伺其出入,欲中傷之,不得。會上祠祭省牲還,雲鳳騎馬從駕後,遂劾下錦衣獄,謫知陝州。
時人皆為爟等危。逾年,廣得罪,爟等竟得免。【考異】諸書皆記胡爟上書在八年十二月,蓋彼時亦有修省求直言之詔也。然證之《明史·爟傳》及《三編》,皆繫於是年之二月,蓋本之《實錄》也。又諸書皆系旱薶求言於四月或五月,今悉據正史。
甲子,上御經筵罷,召徐溥、劉健、李東陽、謝遷於文華殿,從閣臣之請也。
既至,授以諸司題奏曰:「與先生輩議。」溥等擬旨上,上應手改定。事端多者,健請出外詳閱,上曰:「盍就此而議!」既畢,賜茶而退。
自成化間憲宗召對彭時、商輅後,至此始再見,舉朝傳為盛事。然終溥在位,亦止此一召而已。
溥時年七十,引年求退,不許,詔風雨寒暑免朝參。【考異】《明史·本紀》,言:「召閣臣議政,後以為常」,此例語耳。至《憲章錄》書「七月復召溥等」。《法傳錄》又有明年正月之召,皆歸美孝宗之語。獨《溥傳》載「此一召」為得其實。證之十二年張弘至之疏,言「自十年二月後不復再召」,與《溥傳》合,今據之。
是月,命內閣及翰林儒臣纂修《大明會典》。
上以累朝典制散見疊出,宜會於一,乃命溥等條次。「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類以頒降群書,附以歷年事例,使官領其展,事職於官,以成一代之制。」【考異】修《會典》在是年三月,其見《明會典》卷首敕諭中,《通紀》據書,今從之。
夏,四月,加屠滽太子太保。滽驟擢六卿之長,又晉宮銜,時言官交章論劾,以為交通李廣得之雲。
五月,戊辰,小王子犯潮河川,指揮王玉偕劉欽等出御。敵佯走,追之,遇伏,敗績,欽等二十七人戰死,玉僅以身免。已巳,復縱兵犯大同,連營二十里,巡撫劉瓛等惟報寇警而已。
時寇數入邊無慮歲,京師民訛言震驚,兵部請搒諭。給事中屈伸曰:「若搒示,人心愈驚。漢建始中,都人訛言大水至,議令吏民上城避之。王商不從,頃之果定。今當以為法。」事遂寢。
明年,洪鐘撫順天,以溯河川去京師二百里,居兩山間,廣百餘丈,水漲成巨浸,水退則坦然平陸。因言:「古北口東三星許,其山外高內庳。約餘二丈,可鑿為兩渠,分殺水勢。而於口外斜築石堰以束水,置關堰內,守以百人,使寇不得馳突,可免京師北顧憂,且得屯種河壖地。」兵部尚書馬文升等請從之。比興工鑿山、山石崩,壓死者數百人。言者請罷役,不聽。
未幾工成,侍郎張達往視,還言:「石洞僅泄小水,地近邊垣,多沙石,不利耕種。」屈伸因劾鍾欺妄罪,諸言官及兵部皆請逮鍾。上以鍾為國繕邊,不當罪,停俸三月。
六月,丙子,太白經天。
己卯,命侍郎劉大夏、李介俱兼僉都御史,督理宣府、大同軍餉。
兵部尚書周經謂大夏曰:「塞上勢家子以市糴為私利,公毋以剛賈禍。」大夏曰:「處天下事,以理不以勢,俟至彼圖之。」初,塞上糴買,必粟千石,芻萬束,乃得告納,以故中官武臣得操利權。大夏令「有芻、粟者,自百束、十石以上皆許售」,於是勢家欲牟利無所得。不兩月,諸積充羨,邊人蒙其利。
時寇已退,介乃大修戎備,察核官田牛具錢還之軍,以其資償軍所逋馬價,邊人感悅。
先後條上便宜二十事,下所司議行。
秋,七月,癸丑,命都督楊玉率京營軍備永平。
先是大同警報至,上命中官武臣練京營兵以待。至是聞寇退,命備永平以防內犯。
八月,癸未,太白晝見。
九月,振山東水災。
時濟、兗、青、登、萊五府皆大水,命有司分振之。
加兵部尚書馬文升柱國。
文臣之加柱國者,始自正統間,以授大學士楊士奇、楊榮,然猶內閣也;成化間加吏尚尹旻,然亦吏部也。至是文升以兵部得之,時稱異數雲。【考異】文升柱國,見《七卿表》,與尹旻同。然《宰輔表》楊士奇、楊榮皆不見,本傳亦無之,今據王弇州《柱國表序》。
冬,十月,壬申,錄囚。
是月,起王越總制三邊軍務。
越夤緣中官,以中旨召掌都察院事,被劾而罷。至是韃靼諸部數犯邊,遼東、宣、大、延綏、甘肅俱被蹂躪。廷議復設總制,先後會舉七人,不稱旨。屠滽乃以越名上。詔起原官,總制甘、涼軍務。越言:「甘鎮兵弱,非藉延、寧兩鎮兵,難以克敵,請兼制兩鎮。」從之。
兵部尚書馬文升言:「歷代兵制,不使權歸一人。漢制有南、北軍,南軍守王宮,主禁衛,北軍護京師,聽征討,各有所掌,而南軍尤托以心腹。我太祖法古,置十六衛親軍指揮使司,不隸五府為禁兵,即古之南軍也;其他衛屬五府以備征討,即古之北軍也。永樂中,增置十二衛,又選精壯數千人屬御馬監,更番上直。近年禁兵廢弛,請敕大臣揀選操練,令更番直各門,官為鈐束出入。」從之。
十一月,庚子,土爾番歸哈密善巴,乞通貢,許之。
時諸番以朝廷閉關絕貢,不得入,咸怨阿哈穆特,阿哈穆特始悔之,因送善巴及哈密之眾,乞通貢如故。廷議謂:「無番文,不可驟許,必令具文,乃從其請。善巴既還,且令暫居甘州。俟眾頭目歸心,然後修復哈密城塹,使復舊業。」從之。會王越總制三邊,命兼經理哈密。
是月,振四川水災。
是歲,免南畿、山西、陝西被災稅糧。【考異】《明史·本紀》十年之末云:「是年,免南畿、山西、陝西被災稅糧,振山東、四川水災。」今據《三編》,振山東在九月,振四川在十一月。其免稅無月日,仍系之是歲之末。
中官李廣勸上建毓秀亭於萬歲山,復遣官至河間修建廟宇。吏科給事中周璽上疏,略曰:「陛下即位之初,諭天下有司:『一夫不許擅役,一錢不許擅科。』乃近來興作相繼,費出無經,民困於科派,軍困於力役。壽寧侯宅第與毓秀亭之建,未得休息,近又遣官至河間修蓋廟宇。夫京師,腹心也;河間數府,肢體也;若肢體傷矣,腹心能無恙乎!伏望陛下深憫斯民,罷止興作,則太平可致也。」疏入,上嘉納之。【考異】此疏《明史》本傳不載,今據《明鑑》增入是年之末。
壽寧侯張鶴齡兄弟,出入宮禁,嘗侍內廷宴,上如廁,鶴齡倚酒戴上冠,中官何鼎,性忠直,怒鶴齡無禮。他日,鶴齡復窺御帷,鼎持大瓜欲擊之,奏言「二張大不敬」。皇后聞之,激上怒,下鼎錦衣獄。
給事中龐泮、御史吳山、張泰、主事李昆、進士吳宗周等論救,上怒,詰「外廷何由知內廷事」,令對狀。大學士徐溥、尚書周經等復以為言,乃罷諸言官不問。
後怒鼎甚,竟使太監李廣杖殺之。上後追思鼎,賜祭,勒其文於碑。【考異】事見《明史·何鼎傳》,證之徐溥、周經諸傳,正是年事也,今據增。
始設南贛巡撫,兼理南贛、汀、韶等處。明年改提督軍務。
十一年
春,正月,丁未,大祀南郊。
二月,已巳,小王子遣使求貢。
是月,以皇太子將出閣講讀,加徐溥少師兼太子太師,劉建少傅兼太子太傅,李東陽、謝遷皆太子少保。改建戶部尚書,東陽禮部尚書,遷兵部尚書,皆兼大學士。又,六部尚書屠滽等,都御史閔珪皆兼東宮官。
三月,皇太子出閣就學。
先是太子方四齡,馬文升叩請「早諭教,擇醇謹老成知書史如衛聖楊夫人者,保抱扶持,凡言語動作,悉導之以正。若內廷曲宴、鐘鼓司承應、元宵鰲山、端午競渡諸戲,皆勿令見。至於佛、老之教,尤宜屏絕,恐惑眩心志。」上採納之。至是太子八歲矣,給事中葉紳請擇講官侍讀,尋有是命。
時東宮宦豎不欲太子近儒臣,數以事間講讀。詹事吳寬上疏曰:「東宮講學,寒暑風雨則止,朔望令節則止,一年個過數月,一月個過數日,一日不過數刻,進講之時少,輟講之日多,豈容復以他事妨之!古人八歲就傅,即居宿於外,欲令離近習,親正人。庶民且然,況太子天下本哉!」上納之。
夏,四月,辛卯,錄囚。
五月,戊申,小王子犯肅州,參將楊翥擊敗之於黑山。
六月,丙子,桂林地有聲如雷,旋陷九處,大者四十七丈,小者七丈或三丈。
是月,京師有熊自西直門入城。兵部主事何孟春曰:「當備盜,亦備火。宋紹興間,熊抵永嘉城,州守高世則以『熊』字『能火』,戒郡中慎火,果延燒廬舍,此其兆也。」是年,城內多火災。未幾,遂有清寧之異。【考異】事見《明史·五行志》,《憲華錄》亦載之,今據增。
河決歸德管河。工部員外郎謝緝上言:「黃河一支,先自徐州城東小浮橋流入漕河,南抵邳州宿遷。今黃河上流於歸德州小壩子等處衝決,與黃河別支會流,經宿州、睢寧,由宿遷小河口流入漕河,子是小河口北抵徐州,水流漸細,河道淺阻。且徐、呂二洪惟賴沁水接濟,自沁源、河內、歸德至徐州小浮橋流出。雖與黃河異源,而比年河、沁之流,合而為一。今黃河自歸德南決,恐牽引沁水俱往南流,則徐、呂二洪必至淺阻。請亟塞歸德決口,遏黃水入徐以濟漕,而挑沁水之淤使入徐以濟徐、呂,則水深廣而漕便利矣。」上從其請。【考異】諸書不載,見《明史·河渠志》中。下文「八月,振祥符民被河患者」,即是時河決歸德後也。今據《志》,並增入謝緝請治河大略如此。
秋,七月,已酉,總制三邊王越,襲小王子於賀蘭山後,敗之。
時小王子居山後久,熟知徑路,招伊瑪克埒舊作野乜克力等擾邊無虛日。至是越分三路進,俱有斬獲。日晡收兵,別伏他道,寇至。復追殺至柳溝,獲駝馬生羊器械千數。
頻年寇出入宣、大、延綏間,守臣不能御,至是越等連敗之,邊人咸以戰勝賀。捷聞,論功,進越少保。
未幾,古北口報警,寇入遼東,指揮王臣死之。
癸亥,華蓋殿大學士徐溥致仕。
溥以目眚乞體,上眷留之,三疏乃許。
溥在內閣十二年,值上方向治,所言多聽從。承劉吉恣睢之後,鎮以安靜,務守成法。與同列劉健、李東陽、謝遷,協心輔治,事有不可,輒共爭之。遇大獄,必委曲調劑,天下陰受其福焉。
逾年卒,贈太師,諡文靖。
八月,癸未,振祥符民被河患者。
甲申,歲星晝見。
是月,王越經略哈密,上言:「哈密不可棄,善巴亦不可廢。宜仍其舊封,令先還哈密,量給修域築室之費,犒賜三種番人及赤斤、罕東、什埒圖、舊作小禿列,見前。默克埒即乜克力,見前。諸部,以獎前勞,且責後效。」報可。於是復封善巴為忠順王。
上年土爾番之請貢也,時哈密無主,都督奄克孛剌為之長,亦遣其黨舍音和珊舊作寫亦虎仙等來貢,給幣帛酬之。使臣猶久留,大肆咆烋,禮官徐瓊等極論其罪,乃驅之去。至是善巴復立,奄克孛剌者,哈商弟也,與善巴不相能。當事患之,令善巴娶哈商女,與之結好。然善巴嗜酒,掊克失眾心,部下阿爾保喇等舊作阿孛剌咸怨之。
是秋,上以少監莫英等三人監督倉場。
自成化之末,裁減倉場監督中官,至是復增之。戶部尚書周經上疏力爭,上以已遣,不聽。
會內靈台請錦衣余丁百人供灑掃,經等諫,不納。經曰:「祖宗設內台,其地至密。今一旦增百人,將必有漏泄妄言者。」上立己之。
崇王見澤乞河南退灘地二十餘里,經言不宜予。興王祐杬前後乞赤馬諸河泊所及近湖地千三百餘頃,經三疏爭之,竟不許。
上以肅、寧諸縣地四百餘頃賜壽寧侯張鶴齡,其家人因侵民地三倍,且毆民至死,下巡撫高銓勘報。銓言:「可耕者無幾,請仍賦民」,不許。時王府勛戚莊田,例畝征銀三分,鶴齡奏加徵二分,且概加之沙鹼地,經抗章執奏,命侍郎許進偕太監朱秀覆核。經言:「地已再勘,今復遣使,徒滋煩擾。昔太祖以劉基故,減青田賦征米五合,欲使基鄉早於孫世世頌基。今興濟篤生皇后,正宜恤民減賦,俾世世戴德,何乃使小民銜怨無已也!」頃之,進等還,言「此地乃憲廟皇親柏權及民恆產,不可奪」。上竟與鶴齡,如其請加稅,而命償權直,除民租額。經等復抗疏言:「權乃先帝妃家,亦戚畹也。名雖償直,實乃奪之,天下將謂陛下惟厚椒房親,不念先朝外戚。」上終不納。
大同缺戰馬,馬文升請太倉銀以市,經言:「糧馬各有司存,文升不宜以兵部侵戶部權。」上為改撥太僕銀給之。
給事中魯昂,請盡括稅役金錢輸太倉,經曰:「不節織造,賞賚、齋醮、土木之費,而欲括天下之財,是舛也。」內官傳旨索太倉銀三萬兩為燈費,持不予。
經剛介方正,好強諫,雖重忤旨不惜,一時宦官貴戚皆憚而疾之。【考異】周經事見《明史》本傳,特書「是年秋」。《紀事本末》系之九月,今類記之。
僉都御史劉大夏,三疏請移疾。歸,築東山草堂,讀書其中。
冬,十月,丙寅,命工作不得役團營軍士。
丁卯,錄囚。
甲戌,清寧宮災,清寧者,太皇太后宮也
於是大學士劉健等言:「近年以來,災異頻仍,而清寧宮之災為尤異。恐議者謂『天道渺茫,變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說;或謂『天下太平,患不足慮』,此乃誤國之言;或『以齋醮祈禱為弭災』,此乃邪妄之術適足以褻天;或『以縱囚赦罪為修德』,此乃姑息之敝,適足以長惡。向來奸佞之徒,每以此熒惑聖聽,妨蠹聖政,賄賂公行,賞罰失當,紀綱廢弛,賢否混淆,工役繁興,征斂百出,公私耗竭,軍民困憊。而大小臣僚,被其脅制,畏罪避禍,箝口結舌,下情不達,上澤不宣,愁嘆之聲。仰於和氣,災異之積,職此之由。伏望特降綸音,戒諭臣工,痛加修省,廣求直言,指陳弊政,並加採擇,次第施行,以收人心,以回天意,實宗社生民之福。」疏入,上嘉納之。
丁亥,以災告天地宗廟社稷。罷明年上元燈火。敕「群臣修省,言時政闕失」。
是月,太監李廣有罪自殺。
上以符籙禱祀獲上寵,會敏秀亭成,幼公主殤,未幾清寧宮災,日者謂建亭犯歲忌。太皇太后恚曰:「今日李廣、明日李廣,果然禍及矣!」廣懼,遂飲鴆死。
上疑廣有異書,遣使即其家索之,得賄籍,多文武大臣名,饋黃白米各百千石。上曰:「廣食幾何,乃受米如許?」左右曰:「隱語耳,黃者金,白者銀也。」上怒,下法司按問。諸臣皆懼,昏夜赴壽寧侯張鶴齡求解。
時方以宮災求直言,編修羅玘因言:「今日之事如癭瘤,割之去易而身危,消之去遲而身安。竊見文武宮賄廣求進,廉恥掃地。其間有部寺之尊,將帥之寄,天下四裔,方以為丙、魏、姚、宋、方、召、衛、霍,今一旦指名暴其惡,恐啟遠人慢朝廷心,雖實有方、召、丙、魏之徒亦不覆信,此大可憂也。如遂已之,廉恥愈衰。臣請降敕密諭賄廣者使引疾退,或可消已成之黨,絕未起之禍。」章下所司。
而言者猶訐大臣不已。一時未得賄籍主名,各以意揣。遂及尚書周經,經憤甚,上疏曰:「昨科、道劾廷臣奔競李上,闌人臣名。雖蒙恩不問,臣實含傷忍痛,無以自明。夫入奔競李廣,冀其進言左右,圖寵眷耳。陛下試思,廣在時曾言及臣否?且賄籍具在,乞檢有臣姓名否?請嚴鞫廣家人,臣如有寸金尺帛遣廣,或曾一造其門,即治臣交結之罪,斬首市曹,以為奔競無恥之戒。若無毫毛干涉,亦乞為臣灑雪。否則含污忍垢,即填溝壑,目且不瞑。」上慰答之,並下其章於所司。
廣雖懼罪自殺,上猶憐之。廣黨蔡昭等復為之請,詔予祠額祭葬。大學士劉健以廣贓跡昭著,爭不當予,乃罷給祠額,仍撰文賜祭。
免畿內順天、廣平、順德、河間、保定五府旱災稅糧凡四萬七千八百餘石。【考異】《明史·本紀》免兩畿、山西、陝西、廣西、廣東被災稅糧於是年之末,《三編》據《實錄》系免畿內糧於是年之十月,今據之。
十一月,壬子,罷陝西織造羊絨。
是月,給事中吳仕偉,以李廣贓敗,因疏論「宦官不可用,乞盡召鎮守中官還」,上不能從。
然是時中官出鎮者,屢申敕戒諭之,福建鄧原,浙江麥秀,河南藍忠,宣府羅清,頗以廉潔愛民稱,賜敕獎勵。
閏月,壬戌朔,日有食之。
己巳,詔:「自壽節祈報外,所有齋醮悉罷之。」
乙酉,罷福建織造彩布。
是月,下御史胡獻、給事中胡易於獄。
獻舉九年進士,改庶吉士,至是改御史。逾月,即極論時政數事,言:「屠滽為吏部尚書。王越、李蕙為都御史,皆交通中官李廣得之。廣得售奸,皆陛下任廣太過也。今廣事已往,然當慎於將來。今之弊政有亟宜革者。京、通二倉總督監督中官,每收米萬石,人索白金十兩,以歲運四百萬石計之,人千兩。夫監督倉儲,自有戶部,焉用中官!乞賜罷遣。京操軍士自數千里至,總兵坐營等官勒令辦納月錢,乞嚴革以蘇其困。東廠校尉,本以緝奸,邇者但為中官,外戚泄憤報怨。如御史武衢忤壽寧侯張鶴齡及太監楊鵬,主事毛廣忤太監韋泰,廠校推求細事,誣以罪名,舉朝皆知其枉,無敢言者。臣亦知言之必為所陷,然臣弗懼也。」又言:「陛下遇災修省,去春求言,諫官及郎中王雲鳳,主事胡爟,皆有論奏,留中不報,雲鳳尋得罪。如此則與不修省何異!」疏入,上不懌。鶴齡與泰各疏辨。
會易劾監庫中官賀彬貪黷八罪,彬亦訐易,遂並獻下詔獄。謫獻藍山丞。
久之,釋易。獻未赴官,遷宜陽知縣。馬文升數薦於朝,遷南都察院經歷。【考異】胡獻等下獄事見本傳,諸書皆不載。《三編》、《明鑑》系之是年閏十一月,今據增。
十二月,庚子,搒禁中外奢靡逾制。
壬子,以清寧宮災,詔赦天下。【考異】據詔書,在是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是月壬辰朔。
時以修清寧宮,議采木於四川,尚書馬文升請發內帑,免徵派,詔停采木之役。
是月,以吏部侍郎佀鍾為右都御史。
是冬,王越卒。
越方經理甘肅,會李廣得罪死,言官交章劾廣黨,皆及越。越聞,憂恚,卒於甘州。
初,越舉景泰二年進士,廷試對策,忽旋風起,揚其捲去,更給卷,乃畢事。及秋,朝鮮使至,言其王視朝時,有卷從風中墮,謹持以獻,視之乃越卷也,帝語吏部曰;「此當任憲官。」因授越御史。不五年,即擢大同巡撫。其後屢告邊功,晉威寧伯。
督兵既久,健將武校多出其門,賞予略無吝惜。嘗一夕值大雪,越故豪縱,方圍爐飲,諸伎擁琵琶侍。一小校詗敵還,陳敵情未竟,越喜,酌金卮命飲,即賜之卮,語畢,益大喜,指伎絕麗者立予之。校感激,所至為盡死力。
越膽智過人,啟負豪傑,而比汪直得封爵,既罷,復結李廣謀起用,士大夫以其破敗名檢,咸鄙之。
清寧之災,給事中華昶上言二事:「一請廣言路以開天下之壅蔽,一請明國法以誅天下之大奸。」謂:「李廣雖死,其餘黨猶蟠據中外。諸大臣賄賂公行,納諸宦官之門以為固結之計,乞亟發廣私籍。收其私人合其數十百萬之賂,內充帑藏之虛,外舒軍國之用,亦足以寬一分之民力。非止弭災之一端也。」檢討劉瑞,請罷醮壇,治故閹李廣、汪直之黨,起用直言之楊茂元、王雲鳳等。
戶科給事中叢蘭,疏陳弭災六事,末言:「中官梁芳、陳喜、汪直、韋興等,先以罪貶斥,復夤緣還京師,請按治。」
一時南北言官指陳時政,皆有論劾,上以劉健、李東陽之請,皆置不問。國子生江瑢,劾健、東陽杜抑言路,健等請罷,上慰留之,而下瑢於獄。二人力救,乃得釋。
是歲,免南畿、山西、陝西、廣東、廣西被災稅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