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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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2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編輯]

  查國民政府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依其明文自公布日施行不得溯及既往至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之裁定當以書面行之

全文內容[編輯]

民國17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函[編輯]

  查國民政府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依其明文自公布日施行,不得溯及既往。至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之裁定,當以書面行之。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函[編輯]

  逕啓者。案據浙江鄞縣地方法院臨海分院院長斯文呈稱:

  「竊前奉令頒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共計七條。查該規則第1條『司法機關於審理訴訟時發見或經人告發,不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貼用印花之事項,依該條例科處罰金』。又查國民政府財政部印花稅暫行條例,係民國16年8月4日經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施行,究竟該條所指不貼用印花之事項,是否包括遠年契約、簿據等件一併在內(如前清光緒以前之契章簿據等),抑係僅指國民政府印花稅暫行條例頒布以後者而言。又第2條『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時,以裁定行之』,此項裁定,是否言詞、書面均得為之」等情,呈請解釋前來。

  相應據情轉函貴院解釋,以憑飭遵。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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