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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春與程某利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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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春與程某利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於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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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魯1721民初3689號

原告:李某春,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曹縣。

被告:程某利,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曹縣。

原告李某春與被告程某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0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某利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6139.18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被告向其借款2萬元,並口頭約定月息6分,期限為一個月,到期後經其催要,被告無力償還,將還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3月17日,後被告仍拒不償還本息。

程某利未提供答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被告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30天,未書面約定利息,後被告通過微信償還原告7900元,對於剩餘欠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有借據等為證,事實清楚,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已償還7900元應從本金中扣除,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下欠本金中超出121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雖稱約定月息6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應視為對利息並無明確約定,因此對於原告主張從2019年3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計算的逾期利息中,超出年利率6%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某利償還原告李某春借款121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12100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李某春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元,減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李某春負擔34元,被告程某利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付建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閆甲麟

附:1、權利人應於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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