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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與劉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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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與劉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於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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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魯1721民初3885號

原告:李某金,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曹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桂林,山東桂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發,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曹縣。

原告李某金與被告劉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6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金及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桂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發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被告需要資金向其借款20000元,後經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本息。

劉某發未提供答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借款後被告未償還,原告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據為證,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20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發償還原告李某金借款20000元,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劉某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付建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鑫

附:1、權利人應於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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