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世康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鳳慶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雲0921刑初165號
公訴機關雲南省鳳慶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世康,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雲南省臨滄市鳳慶縣。曾因犯盜竊罪,於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於2021年1月24日被鳳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鳳慶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於2021年2月4日由鳳慶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鳳慶縣看守所。
雲南省鳳慶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一部刑訴〔2021〕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世康犯盜竊罪,於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朱東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世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鳳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23日17時許,被告人楊世康到位於鳳山鎮龍泉社區××街××號趙某家二樓堂屋內盜竊得一部紅色ViVo手機和一台黑色電磁爐,並拿走插在堂屋門上的鑰匙,後將電磁爐及手機拿到鳳慶縣佳緣旅社給楊某看。當日22時許,楊世康被抓獲,並在其身上查獲趙某家被盜的手機和堂屋門鑰匙。2021年1月28日,經鳳慶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被盜的手機在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36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世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世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世康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楊世康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世康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楊世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本院予以確認。並有1.書證:失主的報案記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材料、價格認定書等;2.證人張某、楊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趙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世康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世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世康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楊世康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給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被告人楊世康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世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撤銷(2020)雲0921刑初236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楊世康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 審判員 | 楊麗君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書記員 | 楊貴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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