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訴肖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 | 關於給予肖某記過處分的決定 | 楊景媛訴肖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5日於武漢市 |
武漢大學對圖書館事件的情況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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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鄂0191民初4030號
原告:楊景媛,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雅清,廣東知恆(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明瑫,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公民身份號碼xxx,系肖某某之母。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景媛訴肖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後轉為普通程序,分別於2024年7月23日和2024年11月7日兩次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景媛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丁雅清,被告肖明瑫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徐丹、陳凌均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院長批准,本案延長六個月審限。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長一個月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景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肖明瑫在省一級或以上媒體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連續向原告楊景媛書面賠禮道歉15天,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2.被告肖明瑫向原告楊景媛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3.被告肖明瑫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3年7月11日,原告楊景媛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自習,被告肖明瑫坐在原告楊景媛的對面。原告楊景媛發現被告肖明瑫持續隔着褲子摩擦下體,完成錄像取證後,原告楊景媛與被告肖明瑫對質,被告肖明瑫手寫「道歉信」並留下姓名、聯繫方式、學號等信息。2024年2月,被告肖明瑫母親通過媒體發聲,稱被告肖明瑫在圖書館的行為性質為抓癢,不存在性騷擾。被告肖明瑫明知圖書館為公共場所,明知自己的行為「下流」,依然違背原告楊景媛意志持續摩擦下體,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被告肖明瑫的行為嚴重侮辱了原告楊景媛的人格尊嚴,對原告楊景媛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侵害,社會影響惡劣。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肖明瑫應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與承擔所有訴訟費用的責任。為保障原告楊景媛的人格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肖明瑫辯稱:1.被告肖明瑫自小患有皮炎濕疹的疾病,長期飽受濕疹,特應性皮炎等皮膚疾病的困擾。具體表現為大腿根部的敏感區域瘙癢,已持續多年。被告肖明瑫的母親徐丹頻繁通過自己的朋友代購愛寧達等藥物進行治療。在本案發生當日的中午,被告肖明瑫母親仍在積極購買愛寧達藥品。事發後被告肖明瑫到多家醫院多次就診,均確診其為過敏體質,並患有上述皮膚疾病;2. 被告肖明瑫基於生理性患病的止癢行為並非性騷擾。案發日正值暑夏,天氣炎熱,由於皮炎患處在大腿根部附近,皮炎引起的瘙癢,往往難以忍受。被告肖明瑫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抓癢行為是一種出於緩解身體不適的本能反應,他的行為被原告楊景媛觀察到,並被誤解為性騷擾,這是由於原告楊景媛的觀察角度、距離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導致;3.被告肖明瑫自小家教嚴格,品性純良,專注於學業,成績優異,未對女性有過不敬或者不當的行為,不具備對原告楊景媛實施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的動機的可能;4.原告楊景媛在拍視頻的一個多小時內沒有對被告肖明瑫的行為表示反對,期間還翻閱被告肖明瑫的相關資料,從容地走到隔壁桌與他人進行聊天,無法體現被告肖明瑫的行為違背了原告楊景媛的意願;5.原告楊景媛提交的錄音時長為16分鐘,兩人實際爭執時間是26分鐘,錄音不完整;6.被告肖明瑫實際上是用拳頭頂在大腿根部瘙癢處進行擠壓,不是頂在大腿正中間,根據醫學專家的意見,他不可能是在「自慰」。按照生活常識,「自慰」是需要有抓住這個動作,再進行有節奏的擼動,「自慰」也不可能持續這麼長時間,所以被告肖明瑫不是在「自慰」。綜上,請求駁回原告楊景媛的全部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楊景媛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視頻,道歉信,錄音及文字稿,個人信息頁截屏,內容真實,但能否達到被告肖明瑫對原告楊景媛實施了性騷擾行為的證明目的,本院綜合其他證據予以評判;《武大性騷擾案件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系隔褲撓癢,已就網暴起訴》新聞稿內容真實,可證明事發後被告肖明瑫母親否認被告肖明瑫對原告楊景媛進行性騷擾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病歷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楊景媛就診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照片內容真實,可證明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走廊的布局情況,本院予以採信;原告楊景媛與被告肖明瑫輔導員劉迪的錄音及文字稿,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楊景媛與劉迪的溝通過程,本院予以採信;案外人黃淇鑫與原告楊景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黃淇鑫的陳述與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內容並不完全一致,本院以黃淇鑫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為準。對被告肖明瑫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2022年1月17日門診病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小程序界面截圖內容雖然真實,但該病歷就診人並非被告肖明瑫,本院不予採信;2023年11月2日,2023年12月8日及2023年12月28日門診病歷、報告單等,內容真實,就診人為被告肖明瑫,可證明被告肖明瑫患有特應性皮炎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多份微信聊天記錄均有原始載體,內容真實,可證明被告肖明瑫父母為其尋醫購藥及叮囑被告肖明瑫用藥等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採信;「景容飲冰」公眾號文章截圖,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楊景媛在該公眾號發文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視頻截圖、中學推薦表、學生成績單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予採信;律師調查筆錄的內容實質系證人證言,其中龍江、王立飛、樂佳寶、池雨民已出庭作證,其餘人員未到庭作證,未出庭人員的證言未經庭審質證,本院不予採信。龍江的證言陳述的系被告肖明瑫在學校的相關表現,與本案爭議焦點並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採信;池雨民的證言系她其觀察到被告肖明瑫在生活中曾有隔着褲子抓撓大腿根部等的行為,與門診病歷反映的被告肖明瑫病症表現一致,本院予以採信;王立飛、樂佳寶的證言可與前述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圖書館監控視頻內容真實,可證明事發過程,本院予以採信;接報警回執、詢問筆錄等內容真實,可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肖明瑫、及黃淇鑫、劉迪等人的調查情況,本院予以採信;本院依職權調取的武漢大學《關於給予肖明瑫記過處分的決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可證明武漢大學對被告肖明瑫作出處分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原告楊景媛主張被告肖明瑫實施性騷擾行為相關的事實
2023年7月,原告楊景媛系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研二學生,被告肖明瑫系武漢大學外國語言文學學院大一學生,兩人互不相識。2023年7月11日18時至20時許,原、被告均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走廊自習,走廊兩側各擺放一排書桌,供學生自習。中間部分為過道,供學生通行。事發時,原、被告面對面坐在同一張書桌自習。原告楊景媛自稱發現桌面晃動,觀察後發現被告肖明瑫持續隔着褲子摩擦襠部,認為被告肖明瑫系對着自己「自慰」,遂將手機放在桌下進行視頻取證。原告楊景媛向法庭提交時間跨度長達約1小時的五段視頻,第一段為19:04錄製,時長12秒;第二段為19:07錄製,時長59秒;第三段為19:09錄製,時長46秒;第四段為19:29錄製,時長59秒;第五段為20:00錄製,時長1分51秒。除第二段視頻因拍攝角度偏差,無法看到被告肖明瑫的手部動作外,其餘四段視頻中被告肖明瑫在桌下將左手放在兩大腿中間部位,手部有輕微且不規律的動作。圖書館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期間內,原、被告各自在學習,雙方並無語言或其他方式交流,原、被告各自數次離開座位後返回,期間走廊頻繁有學生來回走動。
當天20時10分許,被告肖明瑫準備離開時,原告楊景媛攔住被告肖明瑫,要求被告肖明瑫手寫道歉信。原告楊景媛提交了當時的錄音,根據錄音及道歉信的內容,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楊景媛要求被告肖明瑫:「寫道歉、快點,我誰誰誰在圖書館做了什麼事情,不認錯是不是,這是公共場合,你不會不知道吧?你現在要求我不要大聲。」被告肖明瑫回答:「我請求你,哀求你,祈求你。」原告楊景媛問:「你剛才這樣的時候你覺得我是願意的嗎?」被告肖明瑫回答:「我真的對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剛才跟我說,我一定幫你馬上刪了。我保證,就是我錯了。」被告肖明瑫遂在信紙上寫:「肖明瑫 2022301021177 外院,涉外法律。」被告肖明瑫詢問:「所以就是說我寫你原諒我可以不?」原告楊景媛回覆:「寫了兩行就要我諒解啊,那你先寫。」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願私下解決。我肖明,在圖書館二層自習區拍了姐姐,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侵犯了姐姐的隱私權。」原告楊景媛看到後說:「不用寫文縐縐的什麼隱私權啊,具體做了什麼事情都寫好,不止一次,你今天下午,都是成年人,你當我是傻子是不是?」被告肖明瑫說:「我下午沒有,我下午真的沒有。」原告楊景媛說:「下午從6:00我就開始看了……具體時間細節,需要我給你回憶嗎?」被告肖明瑫說:「不需要。」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下午出現好幾次這樣的情況。我愧對姐姐,是我的錯誤,誠懇地向她道歉。」原告楊景媛看完後說:「隱私權?不知道的還以為你看我東西了呢,是看我東西的問題嗎?」被告肖明瑫說:「姐姐,咱們能不能換一個人少點的地方?」原告楊景媛回覆:「沒關係,你就在這裡寫,我聲音已經夠小的了……我坐這可以,我聲音小點,你坐這給我寫清楚。」被告肖明瑫說:「我說一句話,我是這樣,因為我我有點語無邏輯,你你擔待一點啊,我就是大一的……我從大一開始就努力的想保研什麼的,我的績點也一直在全年級比較高,萬一他們要處分我,其他什麼條件我都願意接受。」原告楊景媛說:「你先寫,寫完再說!」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拍了姐姐的身體部位,是我的一時衝動,傷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諒。」被告肖明瑫詢問:「這樣可以嗎?如果不行我再加一點。」原告楊景媛回答:「你可沒拍我呢,你拍了什麼?照片拍了嗎?手機打開,相冊打開!」被告肖明瑫回答:「沒有,這個確實沒有。」原告楊景媛說:「你沒拍我呀,你為什麼要寫拍我呢?」被告肖明瑫說:「對,我重寫一點好了。」被告肖明瑫繼續書寫:「以上刪除,我在圖書館二層自習區,對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讓姐姐感到噁心,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是我的過錯,傷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諒我,下次決不再犯。」
2023年7月12日,原告楊景媛找到被告肖明瑫輔導員劉迪,提出被告肖明瑫不應該再有任何評獎評優以及保研的資格,要求被告肖明瑫在其父母的見證下向原告楊景媛道歉。2023年10月9日,原告楊景媛再次找到劉迪,詢問學校對被告肖明瑫處理的進度,劉迪告知原告楊景媛此事還要經過校保衛部和學工部,流程可能比較長,會儘快推進。原告楊景媛表示事情已經發生了兩三個月,未看到學院有進展。
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原告楊景媛在微信公眾號「景容飲冰」發布《關於我在武漢大學圖書館受到性騷擾這件事》一文,載明:7月11日傍晚18:00-20:20期間,我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北門走廊受到武漢大學外國語言文學學院X同學的性騷擾,經過三個月漫長的正常渠道仍然未能解決,且雙方陷入僵局,因此我選擇曝光,希望可以推動事情儘快解決。文中,原告楊景媛還介紹了事件的發生經過及與劉迪溝通的過程。
2023年10月11日21時許,被告肖明瑫前往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報案,報警內容為:「有人在公眾號上誹謗我對她進行性騷擾。」公安機關陸續對被告肖明瑫、黃淇鑫(事發時在場的同學)及劉迪做了詢問筆錄。筆錄中辦案人員詢問被告肖明瑫:「那個女生為什麼指稱你有性騷擾的行為?」被告肖明瑫回答:「在自習期間,我的左手放在襠部撓癢,因為我有濕疹。」辦案人員詢問:「道歉信中的『拍了姐姐,拍了姐姐的身體部位』是指什麼?」被告肖明瑫回答:「當時那個女生在圖書館很大聲的指責我,要求我寫下道歉信,我其實也不知道是為什麼,就這樣寫了。當時女生也檢查了我的手機,裡面沒有我拍的照片或者視頻。」辦案人員詢問:「道歉信提及的『對姐姐做了下流的事』是什麼事情?」被告肖明瑫回答:「當時那個女生說我對她做了噁心的事情,我就只能這樣寫。我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我做了什麼噁心的事,我只想儘快離開,息事寧人。」辦案人員詢問:「你什麼時間知道女生指的『噁心的事』是什麼事情?」被告肖明瑫回覆:「第二天我的老師劉迪沒有找我了解情況,直接與我父親聯繫,我父親向我詢問,我就回憶自己在圖書館的動作,我才意識到可能是我的皮膚患病,我有濕疹,大腿的兩側和三角區都有,平時會有下意識的動作,去抓一下癢的部位。」辦案人員詢問:「在圖書館的兩個多小時內,你是否知道有幾次去抓你的濕疹病處?」被告肖明瑫回覆:「我不記得,有時候是下意識去抓幾下,而且手的動作很小。」辦案人員詢問黃淇鑫:「現在網絡上的表述,男生對女生性騷擾,你是否看到男生具體的動作或者男生的言語?」黃淇鑫回答:「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沒有聽到男生騷擾的言語。」
2023年10月13日,武漢大學作出武大學工字(2023)32號《關於給予肖明瑫記過處分的決定》,載明:2023年7月11日,肖明瑫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北門走廊存在不當行為,有損大學生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學校決定給予肖明瑫記過處分。處分期限為12個月,自處分決定下文之日起計算。
2024年2月4日,南方都市報發文《武大性騷擾案件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系隔褲抓癢,已就網暴起訴》,文中被告肖明瑫母親徐丹陳述:「不是什麼打飛機,更不存在性騷擾。我的孩子從小患有特應性皮炎,當時趕上天熱,腿上濕疹復發,就是隔着衣服在抓癢,這些年醫院的就診病例都有。」
二、與被告肖明瑫股根及陰囊部位患有特應性皮炎的相關事實
1.被告肖明瑫父母為被告肖明瑫尋醫購藥的事實
2020年7月10日,徐丹通過微信告知被告肖明瑫父親公司的司機樂佳寶購買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適用於無免疫受損的3個月及3個月以上輕度至中度特應性皮炎患者)。
2021年2月22日,被告肖明瑫父親通過微信詢問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以下簡稱協和醫院)骨科劉向陽醫生:「肖明瑫說,自己蛋蛋的根部老是癢,他經常撓,都快撓破了,搞點啥藥擦呀?」並附了被告肖明瑫陰囊部位症狀的照片。劉向陽回覆:「原來有次瘙癢擦的啥來着?看着有點質地變硬了呀,很多止癢藥含皮質醇激素,我怕擦壞了呀,要不試下鹵美鬆軟膏。我問下同事。」被告肖明瑫父親回覆:「好久了,他老是撓,我最近才問他。」劉向陽將被告肖明瑫父親發來的照片轉發給同事協和醫院皮膚科醫生陳文茂,並詢問:「孩子會陰老是癢,他經常撓,都快撓破了,搞點啥藥擦擦,局部增厚。」陳文茂回覆:「有點像是神經性皮炎,癢得厲害嗎?可以考慮察芙美松或者鹵米松。」
2022年4月15日,徐丹通過微信告知被告肖明瑫:「今天洗澡以後一定要記得擦藥哈,太嚴重了,這一次一定要斷根。」「必須每天擦藥,真的很嚴重。」
2022年9月29日,徐丹通過微信告知被告肖明瑫:「你那個濕疹的藥還有嗎,還需要嗎?」被告肖明瑫回覆:「藥還需要,快沒了。」並附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圖片。同日,徐丹通過微信詢問武漢市第一醫院護士王立飛:「上次瑫瑫在你們醫院看濕疹的藥你幫我明天各再開一支吧,多少錢我轉給你。」並附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圖片。王立飛回覆:「好的。」徐丹回覆:「明天開好了告訴我,我讓司機去拿了給瑫瑫送去學校。」
2023年1月4日,徐丹再次通過微信讓王立飛幫購買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等藥品。
2023年7月11日(事發當日)中午,徐丹通過微信告知司機樂佳寶去購買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
2.被告肖明瑫就醫的事實
2023年11月2日,被告肖明瑫前往武漢市第一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陰囊處可見片狀潮紅斑,局部略肥厚。門診診斷為:濕疹。
2023年12月8日,被告肖明瑫前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雙側股根部、陰囊見散在淡紅斑、丘疹,四肢皮損乾燥脫屑,散在紅斑。初步診斷為:特應性皮炎。
2023年12月28日,被告肖明瑫前往協和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股根及陰囊等處皮膚略乾燥,可見淡褐色色素沉着斑,未見明顯丘疹水疱;周身皮膚亦乾燥脫屑,少量抓痕。初步診斷為:特應性皮炎。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被告肖明瑫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性騷擾應當具備如下構成要件:必須是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且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
一、本案是否符合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要件。性騷擾的行為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言語,文字,圖像或者肢體,但是需要與性有關。行為人需具有性意圖,以獲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滿足為目的。本案中,原告楊景媛主張被告肖明瑫在進行「自慰」,系對原告楊景媛進行性騷擾。被告肖明瑫抗辯該行為是在抓癢,並非「自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原告楊景媛提交的跨度長達約1小時的四段取證視頻顯示,被告肖明瑫在桌下將左手放在兩大腿中間,手部有輕微且不規律的動作,從視頻中被告肖明瑫的手部動作無法得出其系在「自慰」的結論。原告楊景媛提交的道歉信及錄音中存在前後矛盾,原告楊景媛在要求被告肖明瑫書寫道歉信時,被告肖明瑫最開始的陳述是「我真的對不起,如果你剛才跟我說,我一定幫你馬上刪了」,並寫下「拍了姐姐,侵犯隱私權」等內容,後來又陳述「沒拍」,並寫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沒有指明具體是什麼事。原告楊景媛全程也沒有明確因何事要求被告肖明瑫道歉。被告肖明瑫報警後,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被告肖明瑫稱:「當時那個女生在圖書館很大聲地指責我,要求我寫下道歉信,我其實不知道是為什麼就這樣寫了」「我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我做了什麼噁心的事,我只想儘快離開,息事寧人」。公安機關對當時在場的黃淇鑫詢問時,黃淇鑫回答:「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沒有聽到男生騷擾的言語。」從上述證據看,道歉信的內容與被告肖明瑫及黃淇鑫在公安機關調查筆錄中陳述內容並不一致,也無法得出被告肖明瑫系在「自慰」的結論。被告肖明瑫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父母早在2021年2月通過微信向醫生詢問被告肖明瑫陰囊瘙癢的病症如何醫治,並附了被告肖明瑫陰囊部位症狀的照片,之後又於2022年9月29日、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7月11日(事發當日)多次委託他人購買適用於特應性皮炎的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被告肖明瑫在2023年11月2日、12月8日及12月28日三次就醫,根據醫生對被告肖明瑫的體檢結果,顯示其股根部及陰囊處存在淡紅斑、色素沉着斑等,診斷結論為被告肖明瑫患有特應性皮炎。特應性皮炎是一種慢性、復發性、炎症性皮膚病。事發時正值夏季,被告肖明瑫母親也在事發當日中午托人購買被告肖明瑫常用的愛寧達吡美莫斯乳膏,故存在事發時被告肖明瑫因股根及陰囊部位瘙癢抓撓的高度可能。綜合原告楊景媛提交的取證視頻,道歉信,錄音,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和被告肖明瑫患有特應性皮炎的相關證據等,本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達到被告肖明瑫在事發時系在進行「自慰」的證明目的。武漢大學對被告肖明瑫作出的處分決定中稱被告肖明瑫存在「不雅行為」,而非「自慰」或「性騷擾」行為。故對原告楊景媛主張被告肖明瑫系「自慰」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因此,本案被告肖明瑫的行為不屬於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
二、本案是否符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要件。性騷擾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騷擾行為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即使該行為會使某個或某些人感到不悅,也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性騷擾。該要件同時也是違背受害人意願構成要件的前提。根據圖書館的監控視頻,原、被告所處的位置是開放式的,旁邊的過道不時有學生經過。被告肖明瑫在圖書館面對的不僅僅是原告楊景媛,在整個事件發生的2個小時裡,被告肖明瑫未與原告楊景媛直接接觸,原告楊景媛也陳述系因感覺到桌面晃動發現被告肖明瑫可能存在「自慰」行為才進行取證,被告肖明瑫未與原告楊景媛進行語言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期間原、被告均數次離開座位又返回,被告肖明瑫在書桌下進行的較為隱蔽的行為無法反映出有讓原告楊景媛感知的故意,因此無法認定被告肖明瑫系針對原告楊景媛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為。
綜上,被告肖明瑫的行為並不屬於針對特定受害人進行的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原告楊景媛主張被告肖明瑫對其實施性騷擾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鑑於本院未認定被告肖明瑫對原告楊景媛實施了性騷擾的事實,原告楊景媛主張被告肖明瑫應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景媛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楊景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朝彪
審 判 員 鄭廣芳
人民陪審員 劉瑞璐
(國徽)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石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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